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4-25

重庆EPC工程挂靠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要点分析

王光荣

王光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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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挂靠行为常引发合同效力与工程款结算争议。本文结合(2018)渝0111民初3654号判决书,解析挂靠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的核心规则,为建筑企业提供风险防控参考。

一、挂靠合同无效的法定认定标准

根据《建筑法》第26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自然人无资质借用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系自然人,无承包施工资质,其与港腾建设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风险承包合同》实为挂靠施工,属无效合同”**。

关键认定依据

  1. 合同性质判断:风险承包合同约定“除向港腾建设公司交纳管理费外,主合同利益由原告享有、风险由原告承担”,符合挂靠合同特征(实际施工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 三方明知事实:庭审中原告、港腾建设公司、坤呈房地产公司均认可挂靠事实,进一步印证合同无效性。

二、无效合同下工程款结算的核心规则

1. 工程质量合格是结算前提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判决书认定:“二被告接收未完工程后继续施工,地下车库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视为原告已施工部分工程合格”

2. 工程款结算的具体步骤

(1)确定工程价款总额

  • 无争议部分: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基础,法院确认无争议造价24526051.08元。
  • 争议部分处理
    • 土石方支护、脚手架等费用:鉴定机构依据类似工程测算比例60%计算,法院予以采纳(争议金额56784.36元+426470.66元);
    • 地下室挡墙:按施工工艺认定为直形墙,补足挡土墙与直形墙价差63808.51元;
    • 止水对拉螺杆、预埋式止水带:因施工方案经三方签字且实际施工,全额计取(69545.43元+10700.1元)。
      最终确认工程价款总额25260055.05元。

(2)扣除法定费用

  • 管理费:按合同约定扣除0.8%(25260055.05×0.8%=202080.44元);
  • 安全生产费:按收款金额万分之二扣除(25260055.05×0.02%=5052.01元)。

(3)计算欠付工程款

原告应收工程款=总价款-已付款-管理费-安全生产费
即25252922.60元-18171995.36元=7080927.24元。

三、资金占用损失与保证金返还规则

1. 资金占用损失起算时间

判决书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8条,认定**“工程于2018年2月27日交付,二被告未及时结算,资金占用损失从起诉之日(2018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 保证金返还条件

  • 履约保证金:港腾建设公司收取200万元,已退还100万元,剩余100万元应返还;
  • 民工工资保证金:港腾建设公司收取287500元,因工程合格且无欠薪纠纷,应予返还;
  • 工伤保险费:87500元已实际交纳,由原告承担,不予返还。

四、发包人责任的边界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判决书指出:“二被告举证证明坤呈房地产公司已向港腾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7064850.45元,不欠付工程款,故坤呈房地产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风险防控建议

  1. 避免挂靠行为:施工企业应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资质,杜绝出借资质;
  2. 规范合同条款:明确工程款结算方式、质量验收标准及保证金返还条件;
  3. 留存施工资料:完整保存施工方案、签证单、验收记录等,为结算提供依据;
  4. 及时主张权利:工程交付后3个月内未结算的,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作者:王光荣,重庆晟正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渝0111民初3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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