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代理执行中协议举证不足的风险与应对指引

张文胜律师
张文胜律师,河南XX律师事务所执业17年,专注刑事辩护(诈骗控告、盗窃等)与行政诉讼(代理执行、行政处罚等),以焦作为核心覆盖河南,累计办案超400件,获锦旗23面、感谢信15封,专业高效获当事人认可。
代理执行案件中,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精准的证据策略维护当事人权益。本文结合(2018)豫08行终301号案,分析**“行政协议履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这一争议焦点,为代理执行提供实务指引。
一、争议焦点:协议存在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主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支付拆迁补偿款,但**“未能提供其与被告签订的上述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亦明确否认曾与原告签订了上述拆迁补偿协议”**(引自判决书原审认定部分)。上诉人认为“已收到部分补偿款、经营场所被拆迁”可推定协议存在,但法院最终以“缺乏基本事实根据”驳回起诉。
二、实务操作:协议纠纷中证据收集的3个关键步骤
步骤1:优先固定直接证据(协议原件/复印件)
法院认定“具有事实根据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引自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代理执行时,需首先要求当事人提供协议原件;若原件丢失,应立即收集协议复印件、双方签章页照片、签约过程录音录像等直接证据,避免因“无协议”被驳回。
步骤2:间接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
若直接证据缺失,需通过间接证据佐证协议存在。本案中上诉人仅提供“部分补偿款收据、拆迁现场照片”,但未证明该款项与案涉协议的关联性。代理时应补充:
- 双方就协议内容的沟通记录(邮件、微信);
- 第三方见证人的证言(如拆迁公司、街道办工作人员);
- 被上诉人曾履行协议的其他凭证(如付款流水备注“拆迁补偿”)。
步骤3: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持有协议”,但未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六条申请法院责令被上诉人提交。代理时应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调取申请书》,理由需明确:“被上诉人作为协议签订方,持有协议原件,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直接相关”,推动法院强制被上诉人举证。
三、延展建议:代理执行前的证据筛查清单
为避免类似风险,代理执行行政协议纠纷前,需完成以下证据筛查:
- 协议类:原件/复印件、补充协议、变更条款的书面确认;
- 履行类:付款凭证、验收记录、对方履行义务的书面回函;
- 沟通类:签约/履约过程的录音、邮件、微信记录(需公证固定);
- 主体类:对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避免被告主体错误)。
若证据存在瑕疵,应先通过协商补充证据(如要求对方出具协议确认函),再启动执行程序。
作者:张文胜,上海拓谱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豫08行终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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