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4-25

石家庄职务犯罪中“协调费”定性的司法认定要点解析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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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协调费"的性质认定常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争议点。本文结合(2018)冀01刑终349号裁定书,解析如何区分合法协调费与贪污款项,为职务犯罪辩护提供实务参考。

一、"协调费"的法律边界:合法补偿与贪污的区分标准

根据判决书认定,合法协调费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1. 支付主体合规:必须通过"公对公"方式支付(判决书证人吴某1东证言:"正常合法的协调费不能通过这种方式下拨,应当公对公的阳光透明")
  2. 资金用途明确:用于工程协调的必要支出,需有明确的费用清单和支付凭证
  3. 审批程序完备:需经过单位正规审批流程,不得私自约定

本案中,被告人白向三提出的"协调费"主张被法院否定,关键在于其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不符合上述标准。判决书明确指出:"李朝阳跟白向三说过最后一次拨款时,把给他的5万元协调费多报出来",证明该款项系通过虚报补偿款方式套取,而非正规渠道拨付。

二、犯罪数额认定的实务操作方法

在贪污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计算需遵循"扣除合法支出"原则,具体步骤如下:

  1. 核实总拨款金额:调取单位财务凭证确认实际拨付的补偿款总额(本案中河北省送变电公司共拨款464362元)
  2. 统计实际支出:收集村民领款凭证、施工费用单据等(判决书认定白向三实际发放351455.585元,上交村委会37980元)
  3. 扣除合理支出:对有证据支持的施工费用予以扣减(本案中法院认可13740元施工款应从指控数额中扣除)
  4. 认定贪污数额:总拨款减去合法支出后的差额即为贪污数额(48366元-13740元=34626元)

判决书特别强调:"被告人提供薛为喜、白某2国等证人当庭证言以证实被告人白向三亦支付了护坡、工料费等相关施工费用,因上述证人证言,公诉机关予以否认,被告人亦未能提供能够与该证言相印证的相关支款凭证,故对该辩护主张不予采纳",提示辩护时需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

三、共同犯罪故意的司法认定要点

职务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需满足"明知且参与"的标准:

  1. 主观明知:需证明行为人知道款项性质为公款(判决书认定李朝阳供述"我从白向三处拿走的24000元,只有我和白向三知道")
  2. 客观行为:需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虚报、截留等行为(白向三供述"李朝阳每次跟我说用钱时,我就很痛快的给他了")
  3. 利益关联:需证明行为人从中获取利益(本案中李朝阳分得24000元,白向三分得10626元)

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白向三关于其和李朝阳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上诉理由,与经查明的事实不符",明确共同犯罪的认定需结合双方供述和资金流向综合判断。

实务启示与行动建议

  1. 完善财务制度: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补偿款审批流程,避免将款项打入个人账户
  2. 保留支付凭证:涉及协调费用需保留正规发票和支付记录,避免现金交易
  3. 强化法律意识:村干部和企业外协人员应明确公款使用边界,避免"变通处理"
  4.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遇到类似争议时,应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帮助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需精准把握法律边界,结合证据细节构建辩护策略。建议相关人员定期参加法律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作者: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冀01刑终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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