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4-25

淮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实务要点

王峰

王峰律师

19356166579

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往往面临合同效力、责任主体认定等多重挑战。本文结合(2021)皖0604民初1011号判决书,聚焦实际施工人如何通过表见代理规则确认合同相对方,为类似案件提供实务指引。

一、争议焦点:合同相对方的认定与表见代理的适用

实际施工人A与B公司分公司签订《工程管理责任书》后,B公司以印章不一致、存在中间分包商为由否认合同关系。法院通过表见代理规则确认合同相对方,核心逻辑如下:

  1.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审查
    判决书明确指出:“A是在B公司分公司办公室签订的项目管理责任书,承建的是B公司分公司的工程,A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是B公司分公司。” 此认定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 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支付
    尽管B公司分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A(违反《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但工程已验收合格,法院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判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二、实务操作要点:实际施工人的维权步骤

结合本案判决,实际施工人可按以下步骤维护权益:

  1. 固定合同签订的关键证据
    如本案中A在B公司分公司办公场所签订合同的事实,可通过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明“有理由相信”的主观善意。判决书强调:“B公司分公司在诉讼中使用的印鉴与A提供的责任书印鉴明显不同,但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成立。”

  2. 明确工程款计算依据
    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按图纸说明的面积计算”,法院据此驳回A按不动产登记面积主张工程款的请求。实际施工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计算标准,避免争议。

  3. 质保金与利息的主张
    判决书认定欠付工程款包含质保金,质保期按两年计算,利息从2016年11月14日(验收合格两年后)起算。实际施工人需注意:

    • 质保金返还期限按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通常两年);
    • 利息计算分阶段: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后按LPR计算。

三、延伸思考:类案风险防范建议

  1. 合同签订时的主体核查
    实际施工人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确认签约主体的合法性。若涉及分公司,需注意总公司的责任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

  2. 证据留存意识
    保存施工日志、付款凭证、验收记录等,为工程量、工程质量等争议提供依据。本案中A因结算书签字问题导致数额计算争议,提示需重视书面文件的签署规范。

  3. 诉讼策略选择
    若存在多层分包,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将发包人、总承包人等列为共同被告,扩大责任承担主体范围。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皖0604民初1011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