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2026-04-25
南京离婚财产分割:借款抵扣如何认定? (注:严格控制在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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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争议焦点之一,尤其是一方主张用售房款偿还借款时,如何认定借款的真实性直接影响财产分割结果。本文结合(2015)宁民终字第1643号判决书,分析离婚财产分割中“借款抵扣”的认定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一、争议核心:售房款70万是否应扣除45万借款?
在本案中,杨某甲(上诉人)与华某(被上诉人)离婚时,杨某甲将夫妻共同房产(孝陵卫房产)以70万元出售,主张其中45万元用于偿还向贺某的借款,剩余25万元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华某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法院在审理时,重点审查了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1. 借款事实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主张借款存在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判决书明确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杨某甲虽在二审中提供了借条及证人贺某的证言,但存在明显瑕疵:
- 陈述前后矛盾:杨某甲在玄武法院庭审中称“借藏小鲁的钱”,后又改口“藏小鲁的钱就是贺某的钱”;一审中先称“借贺某70万用于开公司”,后又说“借贺某30万购房,连本带息还45万”。
- 证据缺乏佐证:借条为杨某甲单方出具,无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贺某称“30万以现金给付,无取款记录”,还款也以现金方式,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2. 大额支出的合理性审查
杨某甲还主张剩余25万售房款“用于带孩子旅游、生活开销,仅剩5万”,但同样未提供充分证据:
- 陈述不一致:一审称“用掉5-6万”,二审又称“仅剩5万”,前后矛盾。
- 收入与支出不匹配:杨某甲每月收入6191元,足以覆盖孩子正常开销,大额售房款的“消耗”缺乏合理解释。
二、法院认定:借款抵扣不成立,售房款全额分割
法院最终未采信杨某甲的主张,判决70万售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杨某甲向华某支付35万元。核心理由包括:
- 证据不足:杨某甲提供的借条、证人证言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且陈述反复,真实性存疑。
- 擅自处分财产:杨某甲在分居期间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本身已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其主张的“借款抵扣”更需严格举证。
三、实务启示:离婚财产分割中如何应对“借款抵扣”?
结合本案,若你在离婚中遇到类似争议,可参考以下步骤维护权益:
- 固定财产线索:提前收集房产、存款、车辆等共同财产的权属证明,明确财产范围。
- 质疑对方证据:若对方主张借款,要求其提供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如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主张擅自处分无效:若对方在分居或诉讼期间擅自出售、转移财产,可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主张分割时对其少分或不分。
- 寻求专业帮助:涉及大额财产分割时,建议委托律师梳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延展:离婚财产分割的常见误区
除“借款抵扣”外,离婚财产分割中还需注意:
- 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 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若发现对方隐匿、转移财产,可在离婚后三年内起诉要求重新分割。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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