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2026-04-25

南京股权纠纷中代垫款主张的举证要点分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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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在股权纠纷中,代垫股权转让款的主张常因证据不足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本文结合(2016)苏0106民再2号判决书,解析此类争议的核心举证逻辑,为企业及个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一、争议焦点:代垫款事实需完整证据链支撑

本案中,原审原告主张为被告垫付245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法院两审均未支持,核心原因在于证据链不完整。根据判决书内容,法院审查代垫款事实的关键标准包括:

  1. 代垫合意的证明
    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三人(原股东)与原告就代垫款项形成合意,且三人也未到庭”。代垫行为需转让方、垫资方、受让方三方确认,仅垫资方与受让方的约定不足以证明代垫关系成立。
  2. 实际支付的证明
    原告未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实际支付凭证,法院认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245万元已实际垫付”。即使有书面约定,无支付痕迹的代垫主张难以被采信。
  3. 主张变更的合理性
    再审中原告将“代垫款”变更为“债务冲抵”,但未解释变更原因,且相关原股东仍未到庭作证。判决书强调:“在权利人未到庭对该事实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对于该书载内容的真实性法庭不予认定”。

二、举证步骤:构建代垫款主张的完整证据链

结合本案教训,主张代垫股权转让款需按以下步骤完善证据:

  1. 固定代垫合意证据
    需签订三方协议(垫资方、受让方、转让方),明确代垫金额、支付方式及还款责任。若无法签订三方协议,需留存转让方出具的《代收款确认书》,或垫资方与受让方的书面约定中明确“转让方已知晓并同意代垫”。
    如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与被告的《备忘录》,缺乏转让方确认,法院未予认可。
  2. 留存实际支付凭证
    垫资方需提供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银行转账记录、转让方出具的收条,或公司财务账册中关于代垫款的记载。若为现金支付,需有见证人或录音录像佐证。
  3. 避免主张前后矛盾
    诉讼中需保持主张一致性,若确需变更主张(如本案从“代垫”转为“债务冲抵”),需提供合理理由及新证据,如原股东出具的《债务确认书》或冲抵协议。

三、延伸提示:关联纠纷的风险防范

本案中被告陈晓玲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另案主张股权分割并获支持,提示代垫款纠纷可能引发连锁法律风险: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若代垫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需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家庭生活,否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本案中陈晓玲未承担责任)。
  • 股权代持风险:若受让方主张股权代持,需提供代持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实际股东(如本案中被告李修煜主张代持但未获支持)。

建议涉及代垫股权转让款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规范协议签订及证据留存,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苏0106民再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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