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2026-04-29

焦作代理执行:追加未出资股东实操指南

张文胜

张文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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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胜律师,河南XX律师事务所执业17年,专注刑事辩护(诈骗控告、盗窃等)与行政诉讼(代理执行、行政处罚等),以焦作为核心覆盖河南,累计办案超400件,获锦旗23面、感谢信15封,专业高效获当事人认可。

在执行案件代理中,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常见困境。此时,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能直接突破“空壳公司”的局限,成为实现债权最有价值的一步。本文提供一套从取证到申请、直到法院裁定的完整操作方法。

第一步:收集核心证据(决定成败)

追加未出资股东,必须证明股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 未足额出资: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已届满,但股东未缴纳或未缴足。
  • 抽逃出资: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出资。
  • 虚假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评估或价值虚高。

具体方法

  1. 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该公司内档(含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历年审计报告)。
  2. 通过法院调查令或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公司银行流水(重点查看大额资金转入后短期内转出至股东账户的记录)。
  3. 收集股东会决议、增资协议等内部文件,核实出资时间与金额。

关键提示:若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为50年(认缴制下常见),则需主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或“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拒不申请破产”,从而加速认缴期限到期(参考《九民纪要》第6条)。

第二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格式与逻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22条,代理律师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而非另立诉讼。

申请书结构

  • 请求事项:请求追加XXX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 事实与理由:分点陈述公司无财产、股东未出资的事实,并附证据目录。
  • 附件清单:包括公司章程、银行流水、未出资证明等复印件,以及法院已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证明公司无财产)。

注意事项

  • 申请必须书面提交,不可口头提出。
  • 同时附上《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电子版(部分法院要求)。
  • 若股东是个人,还需提供其身份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第三步:应对听证/异议程序(实战技巧)

法院受理申请后,通常会组织听证。作为代理人,需准备以下工作:

  1. 举证责任分配:申请执行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未出资,法院才会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股东一方。因此,第一步收集的证据必须达到“合理怀疑”程度。
  2. 质证要点:针对股东抗辩“已实际出资”,可要求其提供验资报告、银行凭证原件;若股东称“以实物出资”,则要求其出示评估报告及财产转移证明。
  3. 援引判例:如当地法院曾有类似追加的案例,可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增强说服力。
  4. 复议准备:若法院驳回申请,需在10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不可上诉)。复议期间,可申请暂缓执行对公司的财产处分。

结尾:延展与行动建议

除追加未出资股东外,代理律师还可考虑追加抽逃出资的董事、实际控制人,或主张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每个案件的具体突破口不同,建议结合公司工商档案与资金流水综合判断。

如果你正在处理执行难案件,欢迎通过本号留言具体案情,我们将提供免费初步分析。 如需委托代理,可携带证据材料来所咨询。


作者:张文胜,上海拓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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