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4-29

佛山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实操要点

秦增添

秦增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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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受贿罪是发案率最高的罪名之一,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实务认定常陷误区。本文围绕这一核心要素,拆解认定规则与辩护策略,助你精准应对法律风险。

一、法律定义与实务难点

  1. 法律依据
    《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均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2. 核心痛点

    • “承诺”不需实际履行,仅口头表示即可构成;
    • “事后感谢”通过履职与收财的时间关联性推定;
    • “请托事项”不必明确,只要收财时知悉对方有潜在利益诉求。

二、具体方法与步骤

1. 证据审查:锁定“谋利”事实链条

  • 核查客观行为:调取会议记录、审批文件、经办痕迹,判断是否实际实施或承诺过特定职务行为。
  • 分析时间逻辑:若收财发生在履职之前,且双方无明确请托,可主张“正常人情往来”或“无具体对应事项”。
  • 质疑推定规则:对“事后感谢”的适用,需证明履职行为与收财之间无因果联系,例如系长期习惯性馈赠。

2. 主观意图论证:剥离“为他人”要素

  • 收集反证:提供证言、通讯记录,证明收财时主观上认为对方系表达私人感情,而非针对特定职务行为。
  • 区分礼尚往来:依据《人民检察官》实务指引,同等价值、双向赠予、无对价关系,可排除犯罪故意。
  • 利用“娱乐性”辩护:若收财发生在牌局、饭局等非公务场合,且金额未明显超出正常社交范围,可不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3. 程序抗辩:阻断证据链

  • 质疑口供合法性: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排除疲劳审讯、诱供。
  •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以威胁、引诱方式获取的“承认存在请托”的供述,及时提交排除申请。
  • 要求补充证据:若控方仅凭单方证言认定请托事项,可主张证据不足,要求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审计报告等客观证据。

三、实操案例警示

某国企处长收受供应商10万元,后该供应商中标其负责项目。辩护方提出:收财发生在中标前一个月,双方从未讨论过项目;处长拥有正常审批权限,且中标结果符合市场标准。法院最终认定,因缺乏“具体请托事项”的明确证据,且处长未作出任何承诺,不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改判无罪。

四、延展提示:关联风险与行动建议

  1. 注意“混合型”罪名:若收财同时存在虚增采购价格、虚假报销等行为,可能被追加贪污罪或虚开发票罪,需全面审查账目。
  2. 争取主动退赃:立案前主动退还财物并固定证据(如银行凭证、通话录音),可争取从宽处理。
  3. 专业介入节点:一旦被留置或接到调查通知,立即聘请律师介入,48小时内是阻断冤假错案的黄金期。

作者: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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