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4-29

上海税务稽查中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实操应对指南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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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在税务稽查中,虚开发票是高频风险点,但并非所有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都需承担补税罚款——善意取得制度是企业的关键抗辩利器。本文将详解如何通过法定要件和证据链,在稽查中有效主张善意取得,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损失。

一、核心概念: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善意取得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且购货方对销售方开具的发票系虚开不知情。认定后,购货方只需补缴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免于罚款及滞纳金。关键要件有三:

  1. 真实交易:合同、付款、物流等证据证明交易客观存在。
  2. 不知情:购货方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3. 票、货、款一致: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实操四步法:如何构建抗辩证据链?

第一步:夯实“真实交易”证据

  • 合同:采购/服务合同原件,注意签章、日期、标的物明细。
  •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需对公账户),杜绝现金交易。
  • 物流单据:运输单、入库单、发货单,注意单据日期与合同、发票匹配。
  • 货物验收记录:签收单、质检报告等。

第二步:证明“不知情”关键行动

  • 背景审查:开票时核实对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留存截图或复印件)。
  • 交易习惯:展示双方长期合作记录,证明对方此前均合法开票。
  • 异常排除:若对方突然变换开票主体,需有内部审批或沟通记录说明原因。
  • 主动配合:稽查前已发现异常,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建议书面形式)。

第三步:确保“票、货、款”一致

  • 比对发票内容:品名、数量、金额、税率与合同、入库单完全一致。
  • 资金流向:付款金额、收款账户与发票销售方一致(避免“三流不一致”)。
  • 时间逻辑:合同签订、货物入库、付款、开票时间应合理衔接,不存在倒置。

第四步:稽查程序中的主动应对

  • 收到稽查通知后7日内:整理上述证据,形成《情况说明》,主动提交稽查人员。
  • 配合询问:如实回答交易细节,避免前后矛盾。
  • 申请听证:若稽查拟定性为“恶意取得”,在《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 复议或诉讼:对处罚决定不服,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延展提醒:这些情形慎用“善意取得”

  • 现金交易或无合同:难以证明真实交易,易被推定恶意。
  • 低价购入虚开发票: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视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 多次重复收受同一虚开公司发票:可能构成“应当知晓”。
  • 被协查方已定性为虚开:需自证“已完成真实交易”,否则补税风险。

行动建议:企业应建立发票接收内控制度,定期回访供应商,留存交易全流程文件。一旦涉案,优先委托专业税务律师评估证据链,避免盲目补税或放弃抗辩。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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