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2026-05-02

北海商品房预约合同解除纠纷中买受人权益维护要点解析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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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引言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许多购房者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签订了认购书、订购协议,支付了定金或首付款,却迟迟等不到开发商通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更糟的是,当购房者发现房屋已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时,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此时,买受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4195号判决为例,为您详细解析此类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2日,原告张艺卉与被告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东盟国际商贸城商铺定购协议书》,约定购买某商铺,总房款537291元,原告首付50%即268646元(含定金10000元),余款按揭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首付款,但被告迟迟未通知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直到2018年,原告才得知被告已将涉案商铺抵押给第三方,且房屋先后被住建部门暂停签约、被法院查封。原告遂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双倍返还购房款(含定金)53729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辩称:双方仅为预约合同关系,不存在故意隐瞒抵押事实,且已退还7万元,双方已达成退房合意。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定购协议书》属于预约合同,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如未约定交付使用条件、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产权登记等)。被告未按约通知原告签订正式合同,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支持解除协议。但原告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本案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1. 解除双方签订的《定购协议书》;
  2. 被告返还购房款268646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7万元);
  3. 驳回原告双倍返还购房款等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深度解析

一、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区别——买受人维权的关键前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签订的《定购协议书》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只有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如交付使用条件、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等),且出卖人已收受购房款的,才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实践痛点:

  • 预约合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很多买受人误以为只要开发商违约就应“退一赔一”,但法律上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下,出卖人恶意违约(如一房二卖、隐瞒抵押)才可能适用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预约合同下,损失往往只能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 协议内容越详细越有利:签署认购书、订购协议时,务必争取将交付标准、办证期限、面积差异处理等核心条款写入。本案协议缺少这些内容,导致无法认定为正式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法律后果——买受人如何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关键事实:

  • 被告长期未通知签订正式合同,且房屋被抵押、查封,导致买受人无法实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
  •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违约,支持了解除协议。

买受人应关注细节:

  • 及时固定违约证据:保留催告通知(快递单、短信、微信记录)、房屋抵押查封的查询证明(如不动产登记查询单)。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查询到抵押和查封记录,成为核心证据。
  • 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范围:不仅包括已付购房款,还包括利息损失。法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覆盖资金占用成本。
  • 已付款项的性质:定金和首付款分开记载很重要。本案原告支付了1万元定金和258646元首付款,法院判决返还全部268646元,但未支持双倍定金,因为合同未约定定金罚则适用条件(通知签约后买方违约才适用)。

三、开发商“已退还部分款项”是否构成解除合意?——买受人需警惕的陷阱

本案被告主张“已退还7万元,双方对退房达成一致”,法院未采纳,主要因为:

  • 原告主张该7万元是“资金占用利息”而非退房款;
  • 双方无书面解除协议或明确意思表示;
  • 被告未能证明原告接受了“以7万元了结全部纠纷”。

风险提示:

  • 切勿轻易接受未注明用途的退款:如果开发商仅支付部分款项,一定要在收据上写明款项性质(如“部分退还房款”“暂付逾期利息”),避免被认定为默认同意解除合同。
  • 协商过程保留书面记录:电话、口头协商难以举证,最好通过微信文字或邮寄函件进行。

四、如何区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避免维权路径错误

许多买受人起诉时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却因协议不完整被法院认定为预约合同,导致赔偿请求被驳回。建议:

  • 签约前审查条款:检查认购书是否包含交付日期、面积差异处理、产权登记承诺、违约金比例等;
  • 已付购房款超过总价50%的,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为买卖合同:司法实践中,如果买受人已支付大部分款项并实际占有房屋,法院会综合认定;
  • 咨询专业律师:在诉讼阶段,准确确定案由和请求权基础至关重要。本案原告主张双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仅获利息,教训深刻。

结语

房屋买卖涉及重大利益,买受人须提高法律意识。签订认购书、订购协议时,要争取详细约定核心条款;发现开发商违约后,及时查询并固定证据;与开发商协商退款时,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后续争议。如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并获得资金占用利息是基本的救济途径,但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需满足特定条件。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一句话问答

  1. 问: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不签正式合同,我能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吗?
    答:不一定。如果认购书被认定为预约合同而非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只能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不适用“退一赔一”。

  2. 问:发现购买的房屋已被抵押或查封,我该怎么办?
    答:立即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抵押查封情况,固定证据,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要求限期签订正式合同或解除协议。协商不成可起诉解除合同并索赔利息损失。

  3. 问:开发商退给我部分钱款,是否意味着我同意解除合同?
    答:不一定。需看双方是否达成明确解除合意。如果收据注明“房款”或“协商解除款项”,则可能被视为同意。建议在收据上写明“暂付逾期利息”或“部分房款”,并保留不同意解除的书面记录。

  4. 问:预约合同纠纷中,我能得到哪些赔偿?
    答:通常可要求返还已付款项、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按贷款利率计算),如有实际损失(如另行购房差价)可主张,但举证较难。一般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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