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房屋买卖抵押未披露:抵押权优先与买家破局路径解析

姜清东律师
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在房屋交易中,买家最怕的就是“钱付了、房却拿不到”。而当房子本身还背着银行抵押贷款时,情况就更复杂了——开发商不仅可能“一房二卖”,还可能背着买家偷偷把房子抵押给第三方。此时,一旦抵押权人(如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主张优先受偿,买家这套房子到底还能不能要?法院会支持谁?
今天,我们通过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2016)桂06民终265号),深度剖析 “房屋买卖合同抵押状态未披露纠纷:第三人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 这一典型法律问题。案件涉及开发商、购房者(含更名买家)和抵押权人三方博弈,其中的法律痛点和风险防范细节,值得每一位购房者重视。
一、案件概要:从“更名购房”到“抵押优先权”之争
1. 交易背景
- 第一层交易:2013年1月,案外人黄戈与开发商鸿德公司签订60间商铺的买卖合同,约定黄戈支付高额定金(合计6000万元),开发商承诺“不将商铺再次转售或抵押”。
- 第二层交易:2014年,黄戈通知开发商将其中48间商铺更名至叶建萍等多名买家名下。叶建萍与鸿德公司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11240005),合同总价146.45万元,叶建萍已支付70万元,尚欠76.45万元。该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办理了备案登记。
- 第三层抵押:早在2013年7月,开发商就将上述商铺所在的在建工程抵押给了华夏银行南宁分行(后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并于2014年1月16日、2015年1月22日多次办理抵押登记。长城公司成为抵押权人。
2. 纠纷爆发
开发商逾期交房,叶建萍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解除抵押、交付房屋并办证。第三人长城公司(抵押权人)强烈反对,主张:
- 开发商与叶建萍恶意串通、虚假走账,买卖合同无效;
- 即使合同有效,抵押权优先于债权,法院不应判决继续履行。
3. 法院判决结果(二审维持)
- 判决:叶建萍与鸿德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应继续履行。
- 但:驳回了叶建萍要求解除抵押登记、交付房屋、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
- 核心观点:买卖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因买卖无效;买受人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在抵押权未消灭前,不能强制要求交付或办证。买受人可通过“代为清偿债务”(涤除权)消灭抵押权后,再主张物权转移。
二、以案说法: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四大法律关键点
关键点1: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
法院明确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 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预售商品房合同的签订不意味着物权转移,不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 因此,长城公司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主张合同无效,被法院驳回。
痛点提示:很多购房者误以为“房子被抵押了,合同就无效”,实际上合同仍然有效,但你想拿到房子却需要先搞定抵押权。
关键点2:买受人能否阻却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答案:不能直接阻却。
法院明确: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在开发商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买受人通过买卖合同享有的只是债权请求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能请求免除设定于房屋之上的抵押负担。
痛点提示:买了被抵押的房子,即便合同有效、备案登记,你也只能找开发商索赔,无法直接赶走抵押权人。这就是“优先受偿”的威力。
关键点3:买受人如何“破局”?——代位清偿(涤除权)
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买受人可以代开发商向抵押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从而消灭抵押权。
- 之后,再要求开发商办理过户手续。
- 本案中,抵押权债权尚未到期,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开发商届时不具备清偿能力,或叶建萍无法行使涤除权,因此合同仍需继续履行(但不等于立即交房)。
痛点提示:如果你不幸买到被抵押的房子,最直接的路径是“替开发商还债”。但要注意:
- 需确认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是否有其他抵押物混同(本案中商铺是整体抵押,无法分割,代偿难度大)。
- 代偿后能否向开发商追偿?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另案起诉。
关键点4:循环走账、更名合同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长城公司主张:开发商与黄戈、叶建萍通过“200多万元循环转账”的方式,制造了9425万元付款票据,属于虚假交易,应认定合同无效。
法院认定:不构成恶意串通。 理由:
- 开发商员工(刘勋强、李磊)出庭证明走账是受当时法定代表人朱训满指示,目的是为了完善更名手续和付款凭证。
- 开发商之后还出具了加盖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收款收据。
- 更名更来自黄戈与原合同的约定,开发商积极履行。
痛点提示:开发商“走账”常见于资金链紧张、配合备案的场景。法院会综合考量开发商一系列行为(出具收据、备案登记、未解除前合同)来判断真实意思。但买房人风险极高:如果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是虚假走账,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本案叶建萍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她的付款事实有更早的付款凭证支撑(黄戈的付款转为她的购房款)。
三、案件给购房者的核心警示与实操建议
| 风险环节 | 具体痛点 | 应对建议 | |----------|----------|----------| | 签约前 | 开发商隐瞒抵押状态,买方无法查询 | ① 签约前必须去房管局查询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情况;② 要求合同明确约定“无抵押”“无查封”并约定高额违约金;③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开发商涉诉信息 | | 付款阶段 | 款项打入个人账户(如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 | ① 坚持将购房款打入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或开发商对公账户;② 保留银行转账凭证、收据;③ 避免“走账”或“循环转账”,防止被认定为虚假交易 | | 更名/备案 | 更名合同未明确抵押负担 | ① 在更名合同中加入“如房屋存在抵押,开发商应在交付前解除”的条款;② 备案登记仅为行政管理,不消灭抵押权,不能掉以轻心 | | 抵押优先受偿 | 抵押权人要求拍卖变卖房屋 | ① 购得被抵押房产后,若开发商不还债,买受人可主动行使涤除权(代偿债务);② 代偿前需确认抵押债权数额、抵押物价值,避免“代偿后房子比债务还便宜”;③ 可要求开发商提供反担保 | | 诉讼策略 |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但无法实际交房 | ① 诉讼请求中优先主张“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比要求继续履行更具操作性;② 若坚持要房,需同时提出“代为清偿债务”方案,否则判决无法执行 |
四、一句话问答(常见疑惑速览)
Q1:我买的房子有银行抵押,合同还有效吗?
A:合同仍然有效,但银行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你的债权无法对抗银行的物权。
Q2:开发商把房子抵押了却没说,我能退房并索赔吗?
A:可以,开发商隐瞒抵押属于违约甚至欺诈,你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包括利息、房价上涨损失等)。
Q3:如果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抵押没解除,我该怎么办?
A:你需要主动“代开发商还债”消灭抵押权,或者另案起诉开发商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判决“继续履行”不等于立刻拿房。
Q4:什么是“涤除权”?我能用抵押物的价值折抵吗?
A:涤除权指买受人可以代替抵押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清偿金额是债务本息,不能直接用抵押物价值折抵(除非拍卖)。
Q5:我买的二手房原房主有抵押,我该怎么办?
A:同样适用上述规则。签约前一定要核实房产是否处于抵押状态。实践中建议要求卖方先还款解押,再办理过户;若无法解押,可将部分房款直接付给银行用于解押(需银行同意)。
Q6:抵押状态未披露,买房人能要求开发商支付惩罚性赔偿吗?
A: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无抵押”但实际存在,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三倍赔偿),但商品房领域司法实践存在争议,主张难度较大,建议以合同约定违约金为主。
五、结语
房屋买卖中的抵押问题,核心在于 “债权”与“物权”的博弈。买受人虽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面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必须通过“代位清偿”或“追索违约责任”来迂回解决。本案中,叶建萍虽然赢了官司(合同有效),却输在“拿不到房”——这正是此类案件最真实的痛点。
购房者务必牢记:签约前查询抵押状况、合同明确抵押担保的条款、付款走对公账户、保留完整付款凭证——这些细节能极大降低风险。一旦发现抵押未披露,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要房”还是“要钱”更划算。
本文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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