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担保/2026-05-02

北海房屋买卖未披露抵押:第三人优先受偿纠纷解析 房屋买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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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抵押状态未披露是常见的陷阱之一。买受人付清购房款后,却因房屋被开发商抵押给第三人(如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无法交付房屋,甚至面临第三方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困境。本文通过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典型案例((2016)桂06民终266号),深度解析此类纠纷中的法律要点与维权策略。

一、案情概要:一房二卖的“抵押迷局”

  • 案件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抵押权人)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晓(房屋买受人)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
  • 基本事实

    1. 买卖在先:黄戈(黄晓的关联方)与鸿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60间商铺,约定鸿德公司需配合将商铺更名至指定第三人。
    2. 更名付款:黄戈指定黄晓为部分商铺的买受人,黄晓与鸿德公司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总房款583万余元已通过“走账”方式取得付款收据。
    3. 抵押在后:鸿德公司在出售商铺后,又将涉案商铺所在在建工程抵押给华夏银行(后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4. 纠纷爆发:鸿德公司逾期交房,买受人黄晓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解除抵押并办理产权证。长城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则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
  • 法院判决

    • 一审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判令继续履行;但驳回解除抵押、交付房屋及办证的诉请(因工程未验收、抵押未解除)。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
      • 买卖在先,抵押在后,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 买受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但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 买受人可通过“涤除权”(代为清偿债务)的方式消灭抵押权。

二、以案说法:七大核心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1. 未披露抵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回答:有效,不因抵押而无效。

  •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2条(现《民法典》第153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但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买受人≠恶意串通。本案中,买卖与抵押的时间顺序为“先卖后押”,且买受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备案,法院认定不存在恶意串通。
  • 实务要点:即使开发商未披露抵押状态,只要买受人无“明知且故意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合同本身有效。但抵押权仍附在房产上,买受人无法直接排除抵押权的行使。

2. 抵押权人(第三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

回答:可以,但需通过法定程序。

  •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33条、《物权法》第191条(现《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开发商)转让抵押财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本案中,法院明确:“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黄晓作为买受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实务痛点:买受人虽已付款,但物权(所有权)未登记,抵押权人有权对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这意味着买受人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

3. “走账”付款是否影响合同履行?

回答:若系真实债务转化或为了完善手续,不影响效力。

  • 争议焦点:长城公司主张黄晓与鸿德公司“循环走账”(200多万元循环转账凑成9425万余元票据)构成虚假交易。
  • 法院观点:走账行为系鸿德公司对黄戈前期已付款的重新确认,且鸿德公司出具了收据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真实意思表示明确。未实际新增付款不等于“未付款”,关键看基础债务是否存在
  • 风险提示:买受人若配合走账,需确保基础债权真实(如前期房款、抵账协议),否则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4. 继续履行合同与抵押权冲突时如何处理?

回答:可以“边履行边化解”,但不可强行要求解除抵押。

  • 法院实践: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如:开发商交付房屋、办理过户)但驳回了“解除抵押”的诉请,看似矛盾实则合法。因为:
    • 继续履行是要求开发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配合办理手续)。
    • 但办理过户前必须消灭抵押权,消灭方式包括:
      • 开发商主动清偿债务;
      • 买受人行使涤除权(代开发商还债后,抵押权自动消灭)。
  • 实操难点:若抵押是整栋楼整体抵押(不可分割),买受人需代为清偿的债务金额可能远超其自身房款,涤除权在操作上存在障碍

5. 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能否阻断合同履行?

回答:诉讼期间单方通知,除非证明送达且合法,否则无效。

  • 案情:鸿德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向黄晓发出解除通知,但未实际送达。
  • 法院观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合同相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信原则,且与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相冲突。”

6. 买受人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回答:可以,但违约金计算基准需按合同约定。

  • 判决:合同更名后未约定“双倍定金+四倍利息”的罚则,仅约定了逾期交付违约金(每日万分之零点五)。买受人被驳回高额违约金诉求。
  • 痛点提醒更名时务必注意违约责任条款的衔接,否则原协议的惩罚性条款可能失效。

7. 买受人的最终维权路径是什么?

核心策略:

  • 路径一(最理想):开发商主动清偿抵押债务 → 解除抵押 → 办理过户。
  • 路径二(买受人自救):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涤除权) → 取得解除证明 → 办理过户(需注意分期清偿或抵销)。
  • 路径三(退而求其次):无法涤除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无法过户的违约赔偿(按市场差价计算),甚至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

三、律师建议:三类关键风险的防控要点

1. 购买前必须查清抵押状态

  • 动作: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在建工程抵押土地抵押等信息。
  • 关键细节:看抵押是否有“分批解押”条款,是否包含购房人购买的房屋。
  • 后果:若明知有抵押仍购买,可能被认定为“自愿承担风险”。

2. 交易全流程中的证据保全

  • 付款记录:坚决支付至开发商公司账户,避免转至个人(如法定代表人账户)。
  • 书面承诺: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保证房屋无任何抵押”,并设置高额违约金(如“按未解押房屋总价的30%赔偿”)。
  • 备案登记:尽快办理预告登记,可对抗后续的抵押、查封。

3. 纠纷发生后的紧急应对

  • 第一步:立即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房屋),防止被拍卖。
  • 第二步:请求法院释明风险后,选择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视开发商清偿能力而定)。
  • 第三步:若继续履行,可主动向抵押权人提出“代偿方案”,争取降低损失。

四、一句话问答(快速扫盲)

| 问题 | 一句话答案 | |------|------------| | 买房后才发现房屋有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 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人仍可主张优先受偿,买受人无法直接办证。 | | 抵押权人起诉要优先受偿,买受人该怎么办? | 买受人可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涤除权)后要求注销抵押,或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 | “走账”付款会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吗? | 若基础债权真实(如以房抵债),不会被认定;若无真实交易,则可能无效。 | | 开发商在诉讼中发“解除通知”可以吗? | 法院不认可此类“诉讼中单方解除”,需以起诉前或判决后的有效送达为准。 | | 买受人能否要求法院直接判决解除抵押? | 不能,解除抵押需抵押权人同意或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 | | 购房款付到个人账户有什么风险? | 极大风险!可能无法证明付款真实性,甚至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律师声明: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6)桂06民终266号判决,已做脱敏处理。具体案件因事实差异,法律结论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法、执行异议领域。执业多年,擅长以“法律+商业”视角解决复杂房地产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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