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房屋买卖中介串通抬高房价:买方维权实务要点

姜清东律师
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一、案件引入:一场看似“一房二卖”的连环局
2016年,深圳买方张浩汝通过中介公司“家家顺”购买了一套位于龙岗区的房产,总价437万元。合同签订后,他按约定支付了40万元定金、办理了首付监管,并拿到了银行345万元的贷款承诺函。然而,就在等待过户期间,卖方雷五琼却悄悄将房子卖给了另一位“买方”张鑫,并完成了过户手续。张浩汝的买房梦瞬间破灭,一怒之下将雷五琼、张鑫以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但这场官司的结局却令人唏嘘:法院认定雷五琼违约,判令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87.4万元,却驳回了张浩汝要求张鑫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原因在于——张鑫与雷五琼之间的“买卖”发生在张浩汝之前,且张鑫提供了转账记录、贷款凭证等证据,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
这起案件背后,折射出房屋买卖中一个极其隐蔽又危险的陷阱:中介与卖方串通,利用“先签合同、后过户”的时间差,甚至虚构“一房二卖”的事实,恶意抬高房价、赚取差价,最终让买方“钱房两空”。
二、法院判决要点解析
(一)违约事实清晰:卖方必须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及高额违约金
- 合同效力:张浩汝与雷五琼、家家顺公司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 履约情况:买方已支付定金、办理首付监管、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履行了主要义务。
- 违约认定:卖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将房产过户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 判决结果:解除合同;卖方退还定金40万元(其中2万元由中介托管退还);支付违约金87.4万元(总价款的20%)。
亮点:法院对违约金的支持比例高达总价的20%,体现了对严重违约行为的惩罚性。买方虽胜诉,但能否实际执行回款项,取决于卖方是否“有产可执”。
(二)买方为何追不上“第二买方”张鑫?——恶意串通举证难题
- 争议焦点:张浩汝主张雷五琼与张鑫恶意串通(雷五琼欠款,将房产过户给张鑫作为担保,实为“流押”),要求张鑫承担连带责任。
- 法院认定:
- 张鑫提供了与雷五琼在2015年12月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早于张浩汝2016年2月的合同。
- 张鑫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向雷五琼及其丈夫支付了436.3万元。
- 房产已于2016年3月31日过户至张鑫名下。
- 关键:张浩汝提交的面谈录音虽显示“借贷关系”“空白合同”“找人头过户”等情节,但因雷五琼拒不到庭,法院无法核实雷五琼与张鑫、案外人**之间的真实债务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恶意串通,故驳回对张鑫的连带责任请求。
残酷现实:在“一房二卖”或“假买卖、真担保”场景下,买方要证明第二买方与卖方“恶意串通”,举证门槛极高。除非能提供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否则法院通常只能依据形式上的合同、付款、过户记录,认定“善意取得”成立。
(三)中介的“隐形角色”为何未被追责?
- 本案中,中介公司“家家顺”仅作为居间方,未直接参与串通。但审判过程中,法院并未审查中介是否在签约时尽到审慎调查义务(例如:是否核实房产状态、是否提示买方已有前手合同)。
- 突出问题:很多中介为促成交易、赚取佣金,明知卖方存在债务风险或“一房多卖”可能,依然隐瞒信息、甚至协助伪造材料。实践中,买方往往因无法证明中介“明知或应知”而难以追责。
三、以案说法:买方必须警惕的“中介串通抬高房价”三宗罪
1. “虚假委托”抬高底价,吃差价
- 常见手法:中介与卖方合谋,虚构一个“假买方”以更高价格签约,然后劝说真实买方加价竞争。或者,卖方将房产委托给中介“独家销售”,中介故意挂高价格,再以“内部渠道”“优惠名额”等名义向买方多收“服务费”。
- 痛点关键词:阴阳合同、差价牟利、虚假挂牌、内部价
2. “一房二卖”背后的债务转移
- 常见手法:卖方因欠债,与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人)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过户作为“让与担保”。当真实买方出现后,卖方无法履行过户义务,便以“已卖给别人”为由单方违约。
- 痛点关键词:让与担保、债务转移、流押条款、善意取得
3. 中介参与“包装”规避限购
- 常见手法:中介为促成交易,帮助不符合限购条件的买方提供“代持人”(如本案中的张鑫),制造“名实不符”的买卖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难以证明产权归属。
- 痛点关键词:代持协议、限购绕道、名义登记人、实际权利人
四、买方维权“痛点”全梳理:如何避免成为下一个“张浩汝”?
痛点1:发现“一房二卖”后,如何证明“恶意串通”?
- 关键动作:
- 保全证据:第一时间收集卖方与第二买方之间的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注意合法性)。
- 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第二买方的银行流水,查证其是否真的支付了合理对价;调取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档案,看是否存在异常快速过户情况。
- 追加关键案外人:如本案中的**(债权人),应申请追加为第三人,要求其出庭说明借贷及过户的真实意图。
- 证据链提示:仅有“面谈录音”不够,需结合以下细节:
- 第二买方的买房贷款是否真实(如有无真实的按揭记录)。
- 第二买方是否实际入住或收取租金。
- 第二买方与卖方是否存在近亲属、好友、债权人等特殊关系。
痛点2:卖方和中介“人去楼空”,如何追回损失?
- 保全财产:第一时间申请查封卖方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车辆、其他房产),防止其转移资产。
- 追究中介责任:
- 若中介明知卖方存在风险而未做告知,可依据《民法典》第962条主张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要求中介承担赔偿责任。
- 若中介参与伪造合同、提供虚假材料,可向住建部门投诉其违规操作,甚至报案追究其合同诈骗罪。
- 注意时效:本案中买方虽然胜诉,但执行困难。建议在起诉前就做足资产调查,必要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痛点3:合同约定“定金罚则”与“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 结论:不能。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但本案法院同时判决“返还定金+另行支付违约金”,实际上是“返还定金”而非“双倍返还”,因此不构成重复。若合同未约定,买方可以选择“双倍返还定金”或“按20%主张违约金”中较高者。
- 关键提示:实务中,法院往往支持“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买方要争取20%顶格违约金,必须证明卖方恶意违约、主观恶意强(如本案中一房二卖、故意不配合)。
五、一句话问答(快速解决你的疑问)
Q:中介串通卖方抬高房价,我能告中介赔偿吗?
A:可以。如果中介明知卖方有“一房二卖”风险仍隐瞒,或参与制作虚假材料,可要求中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卖方把房子过户给了亲属(或债权人),怎么证明是“恶意串通”?
A:需收集:①亲属关系或债务关系证明;②过户前卖方已与你签订有效合同;③过户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支付记录异常;④过户后无人实际居住等反常行为。
Q:定金和违约金能都要吗?
A:不能。诉讼时需选择“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合同总价20%违约金”,选较高者(但注意违约金可能被法院调低)。
Q:法院为什么不追加“第二买方”为被告?
A:在本案中,第二买方张鑫与卖方雷五琼的合同时间更早,且有完整的付款、过户记录。若无直接证据证明恶意串通,法院倾向于认定“善意取得”,只能判决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Q:买房时如何提前识别“一房二卖”风险?
A:签约前必须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状态(有无查封、抵押、变更登记记录);付款要求走资金监管账户;合同约定“若卖方在过户前擅自转移房产,则承担2倍定金+违约金”等惩罚条款。
六、结语
本案是一个典型而深刻的教训:买方张浩汝支付了定金、办好了贷款,却因卖方的一纸“前手合同”失去房产,更因举证不足无法追究第二买方的责任。房价高涨的背景下,一些不良中介与负债卖方合谋,利用“一房二卖”“虚假借贷担保”等手法,将风险转嫁给无辜买方。
作为房屋办证领域的律师,我郑重提示所有购房者:
- 签约前必须核验房产“身份”——调取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确认无查封、无预登记(如有,需卖方先行注销)。
- 坚持资金监管——大额定金必须打入银行或正规中介的监管账户,而非卖方个人账户。
- 保留全套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在合法前提下),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是维权的基础。
- 切勿贪图“内部价”“优惠名额”——高额差价背后往往藏着骗局。
如果您正遭遇类似纠纷,建议立即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调查令调取完整证据链,并考虑申请财产保全。维权之路虽难,但法律始终是保护诚实守信者的最后屏障。
姜清东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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