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黑产买卖身份证件信息典型案发场景汇总与风险解析

章海律师
以案说法:从“无限贷”骗局看个人信息黑产链条的罪与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尤其是黑产买卖身份证件信息,已形成从非法获取、加工、存储到贩卖、利用的完整产业链。这类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更常与“套路贷”、电信诈骗等下游犯罪深度绑定,社会危害性极大。
今天,我们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刑初850号刑事判决书为样本,深度剖析一起典型的“虚构贷款产品骗取个人信息并批量出售”案件,带你看透黑产买卖身份证件信息的全貌。
一、案件还原:一个“不可能放贷”的贷款产品
1. 虚构产品,诱骗注册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小伟在广州注册成立五叶科技网络有限公司,随后招募员工万克鸿、黄琢甦、邓智勇、邱寿华、熊丽莹以及被告人陈燕凤等人。公司虚构了一款名为“无限贷”的贷款产品,通过各类“贷款超市”推广,以“低息、秒批、放款快”为诱饵,吸引急需用钱的被害人注册登记。
2. 骗取信息,远超必要范围
被害人提交的个人信息远不止姓名、手机号,而是包括: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紧急联系人、通讯录、通话记录、芝麻信用积分、短信记录、银行卡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等十余项。公司还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用户授权,读取通讯录和通话记录。
3. 数据出售,牟取暴利
五叶公司将非法获取的全部个人信息存储于阿里云后台数据库,以每条8-11元的价格,重复出售给“借米”“新期待”等放贷公司(实际为陈礼丰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审计,数据库中共存储71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2018年1月1日后获取的19.8万余条。李小伟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到的信息款至少365万元,另从“AA公司”收取90万元。
4. 下游犯罪:数据流向“套路贷”恶势力
购买五叶公司数据的陈礼丰等人,利用这些信息实施**“套路贷”犯罪**,包括:设置“套路”发放贷款、对欠债人员进行恶意催收(骚扰通讯录亲友、PS裸照、爆通讯录等)。五叶公司的数据成为恶势力集团作恶的“弹药”,其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
5. 判决结果
- 李小伟:主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2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55万元。
- 陈燕凤(数据审核员):从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3万元;退缴非法获利2000元。
二、法律深度解析:为什么“获得授权”≠合法?
本案中,李小伟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获得用户授权”“属于中介服务”“没有欺骗”等辩解。但法院均未采纳,核心理由如下,这些也正是所有黑产从业者必须警惕的“痛点”:
痛点1:“格式条款”并非免责金牌
辩护人提交了一份“服务与隐私协议”打印件,声称用户已授权共享信息。但法院查明:
- 该协议无公司盖章或用户签字,真实性无法核实;
- 协议约定纠纷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管辖,而公司注册地在广州,自相矛盾;
- 协议系格式条款,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 结论: 以弱化提示、隐藏条款的方式获得的“授权”,法院不予认可。
痛点2:超范围收集信息,不具有正当性
借款人本意是申请贷款,但五叶公司收集的通讯录、通话记录、芝麻分、手持身份证照片等,已远超正常信贷审批的信息范围。通讯录涉及第三人(亲友)的隐私权,无权授权。法院指出:超范围、超必要限度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效力。
痛点3:虚构产品+隐瞒真相=欺骗手段
- 借款人注册“无限贷”是为了获得贷款,但该产品根本不放款(所有申请均被审核不通过)。
- 公司未告知用户信息将被出售牟利,用户对真实用途缺乏认知。
- 法院认定:权利人对信息用途没有明确认知情况下的授权,不具有真实意思表达的基础,不能阻却违法。
痛点4:“中介服务”掩盖不了“出售”本质
李小伟辩称自己是“贷款中介”,但实际行为是:
- 收取的信息费不是按成功放贷比例计算,而是按条数定价,重复出售;
- 未将中介角色、信息出售事实告知用户;
- 公司收入来源全部是卖信息,而非成功撮合贷款。 👉 法院认定:这就是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痛点5:与“套路贷”恶势力深度绑定 = 从重处罚
案发时,陈礼丰等人正在实施“套路贷”犯罪,五叶公司明知对方是使用信息进行恶意催收,仍持续供应数据。法院认定:五叶公司的行为“充分体现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关联组成部分,依法从重处罚。
三、黑产买卖身份证件信息的常见案发场景汇总
从本案及同类案件来看,黑产买卖身份证件信息(即含有姓名、身份证号、人脸照片等敏感信息的组合数据)的典型场景包括:
| 场景类型 | 具体手段 | 法律风险要点 | |---------|---------|-------------| | 虚构贷款产品 | 设计“无限贷”等无法放款的产品,诱导用户填写全套信息 | 构成“欺骗方法获取”,情节特别严重可判三至七年 | | 游戏/活动扫码 | 以“免费领皮肤”“红包返现”为诱饵,获取身份证照片+手机号 | 超范围收集,无法证明用户明确授权 | | 兼职/刷单 | 要求上传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照片 | 信息被转卖用于注册空壳公司、实施网络诈骗 | | 冒充客服/公检法 | 电话诈骗获取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人脸动态视频 | 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 | | 社工库撞库 | 从已泄露的数据库匹配身份证信息,批量组合出售 | 非法获取+出售,处三年以下或三至七年 | | 物业/快递内部泄露 |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出售业主、收件人身份证信息 | 属于“履职过程中获取”,从重处罚 | | 网贷/征信平台 | 假借“评估额度”“查征信”收集信息后出售 | 未真实放贷,数据流向催收、套路贷 | | 婚恋/社交平台 | 通过实名认证环节获取身份证信息后倒卖 | 平台未尽管理义务也可能被追责 | | 证件照App | 以“一键生成证件照”名义收集脸部照片+身份证号 | 极易被用于人脸识别验证,风险极高 |
特别警示:一张身份证照片+手机号=黑产“爆款”
在本案中,五叶公司收集的手持身份证照片,是最敏感的资产。一旦被出售给不法分子,可直接用于:
- 注册空壳公司、开设对公账户;
- 申请网贷/信用卡;
- 运营商实名认证(换绑手机号);
- 实施AI换脸诈骗。
企业及从业者最容易触及的“重灾区”:
- 技术负责人:制作“无限贷”等虚假链接或平台,负责后台数据库建设和维护(邓智勇、邱寿华均被判刑)。
- 商务部/推广员:找“贷款超市”推广虚假产品,联系信息买家,设定交易价格(万克鸿、黄琢甦)。
- 财务/数据审核员:统计出售数量、催促付款、推送数据(陈燕凤被认定为从犯,但同样获刑)。
- 法定代表人/老板:全面负责,主犯,刑罚最重(李小伟被罚250万,判六年半)。
四、律师深度提醒:这些“细节”决定你的刑期
1. 信息数量:19万条 → 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司法解释:
- 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 → 情节严重(三年以下)
- 5万条以上 → 情节特别严重(三至七年) 本案中2018年后获取的19.8万条,远超“情节特别严重”门槛。
2. 获利金额:455万 → 全额追缴+高额罚金
李小伟的455万元违法所得被全额追缴,另处罚金250万(违法所得55%)。即使判刑重,经济惩罚也毫不手软。
3. 员工:即使是“打工人”,也难以免责
陈燕凤仅工作了几个月,月薪4200元,从事数据统计工作,但因其明知信息是非法获取仍协助出售,被认定为从犯,判处实体刑(缓刑)。也就是说,普通员工一旦明知公司业务是违规操作却继续工作,同样面临刑事追诉。
4. 信息“重复出售”和“定向推送”是加重情节
本案中,同一条信息被卖给多家贷款公司,并用于“新期待”“借米”“速贷之家”等不同平台。重复出售的盈利模式,会进一步扩大信息泄露范围,加重社会危害性,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5. 是否“明知”下游犯罪,决定能否定罪
法院认定李小伟等人“明知”陈礼丰集团利用数据进行恶意催收、套路贷,仍持续合作,因此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部分,从重处罚。如果只是无意识地出售信息,可能仅构成单独的信息罪;一旦明知下游是诈骗、套路贷等,就可能被认定为关联犯罪,罪责更重。
五、结语:守法经营是底线,侥幸心理要不得
本案再次警示:公民个人信息不是可以随意买卖的商品,尤其是身份证件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底线。
对于企业而言,必须做到:
- 收集信息必须符合“必要原则”,不得超范围;
- 获取用户授权必须以显著、明确、单独的方式告知用途;
- 不得虚构产品或服务收集信息;
- 不得将信息重复出售给不同第三方;
- 对购买方身份和用途进行必要审查,避免成为犯罪帮凶。
对于个人而言:
- 任何需要上传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照片、通讯录权限的操作,都需要提高警惕;
- 验证对方是不是真的能提供其宣传的服务(如能否真实放款);
- 发现信息泄露后,立即截图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记住:没有产品“只收集不服务”,没有信息“无条件随便卖”。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六、相关一问一答
Q1:我开公司做贷款中介,只要用户签了“隐私协议”授权我使用信息,我卖给第三方就没问题吧? A:不一定。 如果协议是格式条款且未显著告知“出售”的行为,或者收集的信息范围远超合理必要,或者您虚构产品/服务获取信息,法院可能认定该授权无效,仍构成犯罪。此外,即使获得授权,将通讯录等第三人信息也一并出售,同样违法。
Q2:我只是公司数据录入员,月薪几千块,老板让我统计推送了多少条信息,我有责任吗? A:有责任。 只要您“明知”公司是在非法获取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且协助实施(统计数量、推送数据、催收款项等),就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本案中的陈燕凤就是典型例子。
Q3:我只卖了几百条身份证信息,够不上5000条,是不是就没事了? A:不一定。 数量虽少,但如果这些信息被用于犯罪(如诈骗、套路贷、敲诈勒索),或者信息中包含财产信息(如银行账户、支付账号、借贷记录),可能因特定类型(如财产信息50条)直接构成“情节严重”。此外,即使数量未达到入罪标准,也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民事赔偿。
Q4:我没有直接贩卖信息,只是开发了一个平台软件给别人用来收集信息,我有责任吗? A:有可能。 如果您明知对方是利用平台收集信息用于犯罪,仍然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的技术负责人邓智勇、邱寿华均因制作“无限贷”链接和维护数据库被判处刑罚。
Q5:我的信息被卖给了“套路贷”公司,现在每天被电话轰炸,对方还骚扰我亲友,我该怎么办? A:立即报案! 保留骚扰短信、通话记录、催收截图、贷款记录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控告对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敲诈勒索或“套路贷”犯罪。同时向国家反诈中心App举报。对于企业信息泄露,可以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投诉。
章海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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