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5-02

重庆建设工程PPP合同效力确认与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解析1

王光荣

王光荣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520011118

在建设工程领域,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因其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参与主体多元等特点,合同效力问题常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虽然本案系普通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但其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以及工程款返还等问题,与PPP合同效力纠纷中的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核心痛点高度契合。本文通过解析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5民初6346号判决,以案说法,梳理建设工程合同(尤其是PPP相关合同)效力确认中的关键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1. 基本事实

  • 2015年11月,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三建)与李厚成签订《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李厚成成为云阳中学北部新区分校一标段的实际承包人。
  • 2015年11月30日,李厚成以“广西三建北部新区云中分校项目部”名义与自然人牟方成签订《桩基基础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由牟方成负责桩基工程施工。
  • 牟方成随后将工程实际转交给第三人罗平军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按190元/立方米、210元/立方米的标准结算。
  • 2015年12月8日,李厚成又与罗平军以“重庆市登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签订了一份内容基本一致的合同。
  • 工程于2016年4月完工并交付使用。李厚成向牟方成支付了70万元(其中50万付旋挖机、20万付钢筋班组),后牟方成将38万付给罗平军,20万付给钢筋班组,留存12万元。
  • 原告李厚成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牟方成返还12万元工程款。

2. 争议焦点

  • 焦点一:原被告签订的《桩基基础工程劳务合同》是否有效?
  • 焦点二:被告应否返还原告12万元工程款?

二、法院裁判观点与法律分析

(一)合同无效的认定:资质欠缺是根本原因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取得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被告牟方成系自然人,不具备承包建筑劳务的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

痛点关键词

  • 实际施工人无资质
  •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 借用资质(“挂靠”)
  • 合同效力瑕疵
  • 结算依据缺失

(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工程款返还请求被驳回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理论上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但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施工成果已物化到工程中,无法简单返还。因此司法解释设立了特殊规则: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李厚成并未主张牟方成返还全部已付款项,而是请求返还被牟方成“扣留”的1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李厚成出借70万元时,工程已实际由罗平军施工,李厚成对此明知,且要求牟方成将款项转付罗平军;
  2. 李厚成在后续收款收据中备注“牟方成必须与罗平军达成协议签字后才付款”,说明其对牟方成作为实际施工人(转承包人)的地位予以认可;
  3. 罗平军作为最终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尚未全部结清,且罗平军明确表示只需按与牟方成的口头约定收取工程款即可。

因此,法院认定李厚成要求牟方成返还12万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

痛点关键词

  • 验收合格后的折价补偿
  • 实际施工人直接主张权利
  • 转包链条中的款项归属
  • “背靠背”支付风险
  • 证据链(收据、借条、完工单)的认定

三、PPP项目合同效力纠纷中的核心关注点

本案虽非典型PPP案件,但其中反映的合同效力、实际施工人权利、转包风险等问题,同样存在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PPP合同通常涉及政府方、项目公司、总包方、分包方等多方主体,任何一环的资质瑕疵或程序违法都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争议。

(一)PPP合同的性质与效力判断

  • PPP合同一般被认定为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无论性质如何,签约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效力判断的首要因素。
  • 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应具备与项目规模匹配的施工资质、融资能力。若借用、伪造资质,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二)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

  • PPP项目常涉及“总包-分包-劳务分包”的层层转包链条。任何一层出现无资质施工,都会导致该层合同无效。
  • 实际施工人(如本案中的罗平军)可依据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方(项目公司)主张权利,发包方可能面临被双重索赔的风险。

(三)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的“背靠背”陷阱

  • 总包方常以“发包方未付款”为由拖延向分包方付款(“背靠背”条款)。但在合同无效情况下,该条款效力存疑。
  • 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总包方或发包方承担付款责任,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行政监管与合同效力

  • PPP项目需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程序,若未依法招标、未取得行政许可,合同可能因违反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而无效。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 风险点 | 防范措施 | |--------|----------| | 资质不符 | 签约前审查对方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提供正副本复印件 | | 转包/违法分包 | 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约定违约责任;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二次审查 | | 实际施工人主张 | 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要求各级分包商出具收据或发票,保留付款凭证 | | 合同无效后果 | 即便合同无效,也应收集竣工验收单、结算单等证据,确保折价补偿有据可依 | | PPP程序瑕疵 | 聘请专业律师参与物有所值评价、招标文件起草,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

五、结语

本案以一起看似简单的劳务合同无效纠纷,揭示了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的核心逻辑:资质是底线,程序是红线,实际施工人权利需保护,工程款应公平结算。对于PPP等大型建设项目而言,合同效力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投资安全、工程进度与社会稳定。当事人务必重视签约主体的适格性、分包链条的合法性,并在争议发生后及时保留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王光荣
重庆晟正律师事务所


该篇相关的一句话问答

问: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借用母公司资质投标,合同是否有效?
答:借用资质属于法律禁止的“挂靠”行为,如实际施工人无相应资质,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且签字主体需承担行政及民事赔偿责任。

问: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但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答:能。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款。

问:总包方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个人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另一自然人,谁有权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答:最终实际施工人(实际完成施工的自然人或单位)可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发包方在欠付总包方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问:PPP项目公司与其股东签订施工合同,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导致合同无效?
答:不必然无效。但需履行合法招标程序、确保股东资质合格,且不损害政府方利益;否则可能因违反招投标法或存在利益冲突而被认定为无效。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