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5-02

重庆建设工程PPP合同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效力与风险解析

王光荣

王光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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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PPP项目实践中,因政府付费延迟、项目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施工方与项目公司或总包方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这类协议在PPP项目中的法律效力、履行条件及解除后果,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3民初54648号判决为蓝本,深度剖析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PPP项目背景下的效力确认、解除条件及风险防控要点,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要旨

1. 基本案情

  • 2018年,山东某建司(施工方)与中建某建司(总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接某PPP项目土建工程。
  • 2019年,因工程款拖欠,双方签订《抵房协议》,约定以两套房屋(总价142万余元)抵偿部分工程款,其中一套已办理网签,另一套(价值713648元)未完成过户。
  • 2025年,该未过户房屋因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债务被法院查封,同时区住建委因项目风险已函告暂停该楼盘销售及抵押(已网签除外)。
  • 施工方诉请解除抵房协议、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总包方抗辩称系施工方未及时办理网签导致查封,且存在其他可抵房源。

2. 法院判决要点

  • 抵房协议效力: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解除条件成就:因房屋被查封、住建委暂停销售,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施工方可解除合同。
  • 解除时间:以起诉状副本送达总包方之日(2026年1月8日)为准。
  • 工程款返还:解除后,总包方应支付未抵偿工程款71364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按LPR自解除日起计算)。
  • 费用负担: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因无约定且无证据,不予支持。

二、PPP项目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法律分析

1. 协议性质:债务更新还是新债清偿?

  • 关键区分:若协议约定“抵房完成即债务消灭”,则属于债务更新,原工程款债务被新债(房屋过户义务)替代;若约定“以房抵款但未完成过户前原债务不消灭”,则属于新债清偿,债权人可择一主张。
  • 本案隐含逻辑:法院认为抵房协议未全面履行时,施工方仍可主张原工程款,倾向于新债清偿的定性。但合同中“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为债权债务抵销之日”的表述存在争议风险。

2. 协议解除的条件与后果

  •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房屋被查封、政府暂停销售、无法过户等事实,足以认定履约障碍无法克服,符合《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解除条件。
  • 过错责任认定:总包方主张施工方未及时办理网签导致查封,法院以“未能证明房屋当时具备网签条件”驳回,强调:抵房履行不能的风险,通常由提供抵房一方(总包方/项目公司)承担,因其应对房源合法性尽持续注意义务。
  • 解除的法律效果: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总包方应直接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损失从解除日起算,而非从应付款日起。

3. PPP项目特有的履约障碍

  • 政府干预风险:区住建委因项目风险暂停销售,是PPP项目常见行政管控手段。此类“暂停函”通常针对未网签房源,导致以房抵款协议成为“空中楼阁”。
  • 查封权利冲突:PPP项目公司常涉及多重债务,其资产(包括抵款房源)易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施工方若未及时办理网签或预告登记,无优先权保护

4. 利息与诉讼成本痛点

  • 利息计算基数与起算日:法院以LPR而非年化4.5%计算(无约定时按法定);起算日为解除日而非欠款日,对施工方不利——抵房协议期间工程款不计息。
  • 费用承担“空白地带”: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法院不予支持。PPP项目中,施工方往往需自行承担动辄数万元的追索成本。

三、PPP项目当事人关注的痛点细节关键词

  • 网签时效:签订抵房协议后,务必在规定期限内(通常10个工作日)完成网签,否则面临房源被查封、被抵押风险。
  • 政府“暂停函”:具行政行为性质,但非不可抗力,法院会将其作为继续履行障碍的客观事实认定。
  • 查封信息的获取:施工方应定期通过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抵债房源状态,避免“已查封仍不察觉”。
  • 多房源兜底条款:抵房协议中应约定“若指定房源无法过户,总包方应提供等值其他房源或直接支付现金”,本案中总包方提出其他房源但施工方不同意,法院未强制替换。
  • 工程款利息起算点:建议在抵房协议中明确“若协议终止,工程款利息从原应付款日起算”,防止丧失利息期间利益。
  • 诉讼成本转嫁:在分包合同或抵房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导致诉讼的,承担对方合理律师费、保全费等”。

四、风险防控建议与实务策略

1. 签约前尽职调查

  • 核查抵债房源是否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是否被纳入网签监管范围。
  • 函询项目公司及住建部门,确认该房源是否属于PPP项目配套销售限制范围(如定向销售、政府回购等)。

2. 合同条款设计“三条红线”

  • 明确债务性质:约定“以房抵款仅作为履行工程款债务的方式之一,在房屋过户至乙方指定名下前,原工程款债务不消灭”。
  • 设定替代方案:约定“若因任何原因(包括政府行为、查封、抵押等)导致房屋无法在□日内过户,甲方应立即支付等额工程款及利息”。
  • 费用承担条款:约定“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提起解除抵房协议或索要工程款诉讼的,甲方承担乙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所有维权成本”。

3. 履行过程主动管控

  • 收到抵房通知后,立即启动网签程序,取得网签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产权登记)。网签+预告登记能有效对抗查封。
  • 定期查询房屋状态,一旦发现异常(如被查封),立刻发函催告并要求提供替代担保。

4. 诉讼策略要点

  • 解除与支付并行主张:请求解除抵房协议的同时,直接诉请支付工程款,避免分步诉讼浪费时效。
  • 举证重点:证明房屋无法过户的客观事实(查封裁定、暂停销售函);证明对方未提供可行替代方案。
  • 利息计算依据:若无约定利率,主张LPR;若能证明抵房协议系对方原因无法履行,可尝试主张从应付工程款日起算利息(证据要求高)。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每题约50字)

Q1: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否必须办理网签才有效?
A:协议本身不要求网签才生效,但未网签可能导致房源被查封或一房二卖,建议签订后立即网签并办理预告登记以锁定权利。

Q2:抵房协议中的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施工方能否直接要回工程款?
A:可以。若查封导致无法过户,且无其他替代房源,施工方可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协议并支付工程款(参考本案判决)。

Q3:PPP项目的政府暂停销售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A:通常不属于不可抗力,但可构成合同履行障碍的事实依据。法院会综合考量暂停原因、期限及是否存在替代方案,判定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Q4:抵房协议未约定利息,施工方如何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A:可以自解除合同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主张。若约定有利息,优先适用约定利率。

Q5:施工方能否要求总包方承担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
A: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或能证明对方恶意违约,否则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建议在分包合同或抵房协议中提前约定。


王光荣
重庆晟正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EPC/PPP项目法律实务
(本文分析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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