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5-02

石家庄买卖标的物质量瑕疵纠纷中减价权行使条件以案解析1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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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瑕疵是高频争议点,而当事人常因“能不能退”与“该不该赔”陷入僵局。本案作为典型案例,清晰揭示了减价权在质量瑕疵纠纷中的适用边界,尤其当设备存在部分缺陷但未达根本违约时,法院如何平衡双方利益。

一、案例背景:一场疫情期间的“熔喷布”设备交易

2020年4月,名创公司(买方)与圣铄公司(卖方)签订合同,购买4套熔喷布生产线,总价232万元。合同约定设备需符合纺织行业标准FZ/T93074-2011,并需配备静电驻极装置。名创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后,圣铄公司迟延交付,且设备存在缺件(无静电驻极)、无安全防护装置、部分技术参数不达标等问题。名创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及赔偿,而圣铄公司主张设备可整改,仅构成一般瑕疵。

二、争议焦点:质量瑕疵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解除权还是减价权?

(一)买方的核心痛点:设备“不好用”≠可以退货

名创公司认为:

  • 设备经鉴定不符合行业标准(如热风管温度超标、无防护装置);
  • 生产出的熔喷布颗粒过滤率仅40.9%~60.7%(合同要求90%),且单位面积质量偏差、断裂伸长率不合格;
  • 设备涉嫌三无产品,构成根本违约,应解除合同。

(二)卖方抗辩:设备可整改,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

圣铄公司主张:

  • 设备运行正常,可通过加装静电驻极、防护装置、调整参数等方式修复;
  • 部分产品指标不达标与原材料、工艺参数、环境温度有关;
  • 合同未约定具体的生产工艺标准,买方已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法院判决:不构成根本违约,但支持减价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设备未达到严重不合格的程度:鉴定报告显示设备运行正常,仅存在部分缺陷(如缺静电驻极、无防护装置),可通过加装和调整解决。
  2. 买方已验收并投入生产:2020年4月21日、5月11日买方法定代表人上传“调试成功”语音和运行视频,视为对设备基本功能的认可。
  3. 市场环境变化:疫情初期熔喷布设备极度紧缺,但后期市场饱和、价格暴跌,若轻易支持解除合同,可能显失公平。
  4. 违约性质为一般瑕疵:卖方存在迟延交货、缺少配件、防护装置不全等瑕疵履行,但未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法院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酌情支持减价50万元,并判令卖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81200元,驳回解除合同请求。

四、深度解读:减价权的行使条件与实务要点

(一)什么是减价权?

根据《民法典》第582条,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减价权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与解除权、修理更换权并列,但适用条件不同:

  • 解除权:适用于根本违约(质量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减价权:适用于一般质量瑕疵(虽不符合约定,但可通过修复、降价等方式弥补)。

(二)减价权的行使条件(以本案为鉴)

| 条件 | 本案对应事实 | 实务关键词 | |------|--------------|------------| | 1. 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 | 缺静电驻极、无防护装置、部分参数不达标 | 缺件、减配、安全标示缺失 | | 2. 瑕疵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 | 设备可正常运行,能产出熔喷布(部分指标不达标) | 运行正常、可整改、参数可调 | | 3. 买受人已验收或未及时提出异议 | 买方法定代表人确认“调试成功”,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 | 验收确认、验收期、怠于通知 | | 4. 瑕疵非因买受人原因造成 | 部分指标不达标与原料、工艺、环境有关 | 工艺参数、原料适配、环境因素 | | 5. 买受人未选择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 | 买方坚持解除,但法院驳回 | 选择权、诉讼策略、替代性救济 |

(三)本案给当事人的三大警示

  1. “签字验收”不等于放弃权利
    本案中,买方虽在调试成功后发语音确认,但法院认为这仅表明设备具备基本功能,不影响后续主张减价。实务中,验收单需明确注明“仅确认交货完成,不视为对质量瑕疵的豁免”。

  2. “自行加装配件”可能影响责任划分
    买方自行购买静电驻极,法院将其列为“当事人自行选择”,卖方后续仍愿意加装,但买方已丧失主张卖方完全履职的机会。

  3. “市场行情暴跌”是司法考量因素
    法院主动考虑疫情后市场剧变,若支持解除合同将导致卖方承担巨额损失,这与减价权“维持交易稳定”的立法目的吻合。

(四)减价金额如何计算?

本案法院未采用公式,而是综合考量:

  • 设备价款232万元;
  • 瑕疵程度(缺静电驻极、防护装置、调试问题);
  • 卖方后续配合意愿(愿意免费加装);
  • 买方可经调整后的预期收益。

最终酌情减价50万元(约占价款的21.6%)。实务中,减价应遵循“按质论价”原则,可参照:

  • 差价法:合格品市场价与瑕疵品市场价之差;
  • 修复成本法:修复瑕疵所需费用(如加装静电驻极的成本为数万元,但法院未采用)。

五、结语:减价权是质量瑕疵纠纷的“缓冲阀”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质量瑕疵不等于解约权,减价权才是更常态的救济工具。对于买方,需明确“合同目的”的边界——设备能产出产品但品质不完美,不等于“无法使用”;对于卖方,应主动提供整改方案并保留证据,否则可能承担减价与违约金双重责任。

法律从不鼓励“一棍子打死”,而是追求更经济的违约救济。在设备买卖、大宗交易、定制产品等复杂场景下,减价权既能维护买方利益,又不破坏交易稳定,值得当事人高度关注。


一句话问答(精选5组)

问:设备质量不合格,我就能直接要求退货退款吗?
答:不一定。只有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设备完全无法生产合格产品)时,才可主张解除合同;一般瑕疵只能要求修、换、减价。

问:我已经验收了设备,还能主张减价吗?
答:可以,但需尽快提出。验收只是对交付事实的确认,不代表放弃瑕疵索赔权。但超过合理期限未提出异议的,法院可能不支持。

问:减价金额怎么确定?
答:通常按合格品市场价与瑕疵品市场价的差额计算,或按修复瑕疵所需的合理费用确定。法院会综合瑕疵程度、交易习惯等因素酌情裁量。

问:卖方不承认设备有瑕疵,我该怎么办?
答:申请鉴定是关键。建议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明确瑕疵项及是否可整改。自行找人检测的结论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问:疫情期间设备价格暴涨后暴跌,法院会考虑这个因素吗?
答:会。市场行情剧烈变化是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因素,法院可能以“显失公平”为由,不支持解除合同,转而支持更温和的减价权。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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