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5-02

石家庄监理费用支付标准争议中政府指导价适用性解析1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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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作为一名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我将根据您提供的判决书材料和主题,为您撰写一篇关于“监理费用支付标准争议之政府指导价适用性”的以案说法普法文章。文章将聚焦实务中的痛点,并给出专业建议。


以案说法:监理费支付陷僵局,“备案价”与“审计价”谁说了算?

引言:一场关于1.2亿项目监理费的法律博弈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用看似只是总成本的一小部分,却常常成为引发争议的导火索。当一份经过招投标、具有“政府指导价”光环的备案合同,与一份基于审计结果、反映“市场协商价”的结算方案相冲突时,法院将如何裁判?今天,我们通过一起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2017)辽11民终766号),深入剖析监理费用支付标准争议中,政府指导价适用性的核心难题。

一、案情回顾:备案合同下的“面子”与“里子”

本案中,盘锦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称“监理公司”)与大连银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为1.2亿元的“学府名城”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合同明确按每平方米19.03元计算监理费,总价约176.7万元。该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并在主管部门备案。

然而,开发公司却主张,该合同仅用于“办件”(办理相关证件),实际履行中双方应按每平方米6元的市场价结算。理由在于:项目是政府团购安置房,工程款需经盘山县审计局审计,审计局最终审定监理费单价为每平方米6元;同时,监理公司员工张丽虹曾出具说明,认可合同“只能作为办件使用”。开发公司仅支付了25万元,监理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约151.7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并未支持监理公司的主张。二审法院认定,张丽虹作为监理公司的业务经理,其出具说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且审计局审定的每平方米6元标准与双方过往的结算习惯(每平方米3.81元、7.5元)相符。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公司仅需按审计价支付剩余约30.7万元(92,854.64平方米×6元-已付25万元),案件受理费也主要由监理公司承担。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政府指导价的“虚”与“实”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经过招投标且执行政府指导价(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备案合同,为何无法成为结算依据? 我们从几个层面进行剖析:

1. 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条件并非“铁板一块”

  • 法规依据: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第五条,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案1.2亿元的项目显然符合条件。
  • 痛点关键词:套用标准失败:实务中,很多监理方认为只要项目符合条件,就理应“打包票”按指导价上限或合同约定收取。但本案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政府指导价是“上限指导”而非“强制结算”。当存在其他证据(如审计结论、双方长期交易习惯、员工表见代理行为等)证明双方真实意思为市场调节价时,法院可能认定备案合同仅为“面子工程”,实际履行的是“里子”的市场价。
  • 律师提示“备案合同≠实履合同” 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风险。即便经过招投标,如果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实际付款记录、员工出具的说明等方式,实质变更了价格条款,法院仍可能认定“黑白合同”的存在,并采纳“白合同”中更符合实际的那一份。

2. 表见代理的杀伤力:员工一句话,公司很受伤

  •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原《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痛点关键词:员工乱写说明:本案中,监理公司员工张丽虹签署的《情况说明》成为案件胜负手。法院认定张丽虹作为业务经理,长期代表公司与开发公司沟通,公司未予否认,开发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权决定,因此构成表见代理。这份说明直接否定了备案合同的效力。
  • 律师提示:公司必须对业务经理、项目经理、现场代表等与外部频繁接触的员工进行严格权限管理。任何对外签署的文件(如费用确认单、情况说明、承诺书)都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导致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口头承诺、微信聊天记录同样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3. 政府审计结论的“穿透力”:能否作为私法上的结算依据?

  • 争议焦点:开发公司以“项目是政府团购,审计局审定了价格”为由,主张按审计价结算。这触及到监理方最痛的点:政府审计能否约束监理方?
  • 司法观点:本案中,法院接受了审计结论。其原因在于:审计是政府作为最终付款方的内部管理行为,但对合同双方(监理方与开发方)而言,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或一方能证明审计结论系双方协商的合意(如通过长期履行惯例、员工确认等),审计价格就可以作为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
  • 痛点关键词:“背锅侠”开发公司:开发公司虽非政府,但在政府代建、安置房项目中,常充当“中间人”。一旦审计核减费用,开发公司会立刻将压力传导至监理、施工方。本案中,审计结论与过往交易习惯吻合,成为法院支持开发公司的关键。
  • 律师提示:监理方在承接此类政府背景项目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价方式,并书面排除“最终以政府审计为准”的条款。否则,即便审计结果不公,监理方也很难在诉讼中完全摆脱其约束。

4. 举证责任的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 监理方的痛点:监理公司认为“合同白纸黑字,政府指导价理应适用”。但法院要求其证明“双方真实履行的就是备案合同”。当对方拿出员工说明、审计报告、过往低价结算记录时,监理公司举证失败。
  • 开发方的举证策略:开发公司通过提供员工说明、审计报告、过往合同(证明交易习惯)、付款凭证(证明从未按19.03元支付) 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推翻了备案合同的效力。
  • 律师提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监理费争议中,以下证据至关重要:
    • 监理工作记录:如监理日志、例会纪要、质量验收文件、付款申请单等,用于证明“实际履行”的内容。
    • 沟通记录:所有往来邮件、微信聊天、会议纪要,特别是涉及费用协商、变更的内容。
    • 过往合同:双方此前签订的所有合同,用以证明交易习惯。
    • 招投标文件:证明订立合同时真实意思。

三、实务痛点与应对建议(给当事人的“避坑指南”)

  • 对监理公司(收款方)

    • 风险点:备案合同被架空、员工越权签字、政府审计穿透。
    • 建议
      1. 绝不签署任何“办件使用”的说明,如果开发公司坚持,要求其在合同中明确“本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因任何外部文件(如审计、员工说明)而变更”。
      2. 严格管理员工的印章和签名权限,重要文件(如合同、费用确认单)必须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3. 保留完整工作证据:从进场到撤场,每日监理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付款申请单等,证明“实际按合同履行”的过程。这些是应对“未实际履行”抗辩的最好武器。
      4. 关注招投标程序合规性:若存在“先定后招”或“阴阳合同”,可能导致备案合同无效。建议咨询律师评估。
  • 对开发公司(付款方)

    • 风险点:员工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审计结论不被认可、监理方追索高额费用。
    • 建议
      1. 合同条款设计:明确约定“最终结算以政府审计局审定金额为准”或“双方协商确定,与备案价格无关”。
      2. 规范员工授权:指定唯一对接人,所有涉及费用变更的沟通,均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书面确认。
      3. 保留协商证据:所有关于市场价的会议纪要、邮件、聊天记录均留存。不要轻易签署“按备案价结算”的文件。
      4. 审计结论的固化:在合同中明确审计结论对双方的约束力,或通过补充协议确认。

四、结语

“备案价”与“审计价”之争,本质是市场规则与政府管控、形式理性与实质公平之间的博弈。本案警示我们:合同并非铁券,证据才是王道。无论是监理方还是开发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摒弃“合同就是一切”的幻想,重视每一次签字、每一条记录、每一项习惯性操作。只有构建起完整的法律证据链,才能在争议发生时立于不败之地。


相关一句话问答

  1. 问:工程总投资超3000万,监理费就一定能按政府指导价上限收取吗? :不一定。如果双方实际履行行为(如按市场价支付、员工出具说明、审计结论等)能证明真实合意不是指导价,则法院可能不支持按备案价计算。

  2. 问:公司员工私下向对方写了“合同只是办件用”的说明,公司要担责吗? :很可能要担责。如果该员工是长期对接的业务经理,公司未予制止,其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 问:政府审计局的定价,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决我方支付监理费的标准吗? :不一定。法院会审查双方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了“以审计为准”,或者审计结论是否反映了双方长期交易习惯、员工是否曾确认等。若无任何合意,审计结论通常不能直接约束合同双方。

  4. 问:监理公司已经全部完成监理工作,但对方一直按市场价付钱,我能要求按备案合同补差价吗? :风险较高。如果长期接受按市场价付款(超过合理异议期),且无明确证据证明你在持续主张权利,法院可能认定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变更了合同价款。


王世忠 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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