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从程春友案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朱宁律师
近年来,以恋爱为名实施的诈骗案件频发,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今天,我们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0刑终61号程春友诈骗案为切入点,深度剖析“非法占有目的”在财产犯罪中的认定标准。虽然本案定性为诈骗罪,但其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逻辑,对理解“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场景下的主观要件同样具有高度参考价值。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程春友虚构“程建”身份,以恋爱为名与两名女性被害人交往,编造“承包工程需垫资”、“购买材料”、“支付工资”等理由,分别骗取李某63万余元、范某24.32万元。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程春友上诉称其行为属民间借贷,无非法占有目的。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争议:程春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直接决定了行为性质是民事借贷还是刑事诈骗。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从客观行为到主观意图的穿透
(一)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是基础层
程春友使用虚假姓名“程建”,谎称拥有工程,这些虚构行为本身不是诈骗罪的全部,但其为后续骗取信任奠定了基础。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场景中,行为人若以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内资金为目的,往往伴随冒用身份、伪造委托等行为,这些同样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客观表征。
(二)“资金用途造假+失联断联”是核心证据链
本案中值得关注的细节:
- 资金去向与工程无关:程春友供述骗取的部分资金用于“还高利贷”和“个人花销”,而非其声称的工程款。
- 工程根本不存在:公安机关查明,程春友声称的洛带养鸡场工程2010年已停工,幸福梅林工程与其无关。
- 切断联系的行为:当被害人无钱可借后,程春友删除微信、不接电话,完全断绝与被害人联系。
关键警示: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案件中,若行为人得手后立即挂失、更改密码或肆意挥霍,均会被解释为“无归还意愿”,从而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三)“借款形式+部分还款”不必然否定犯罪
辩护人提出“有借条、曾还款19200元”主张属于借贷关系。法院认定:
- 借条是迫于压力出具:李某在发现被骗后以“有20万可借”诱使程春友见面,程春友在胁迫下出具借条,不能证明其有还款意愿。
- 部分还款是诈骗手段延续:归还范某19200元实为骗取更大金额的“诱饵”,而非真实还款。
实务要点:即使行为人有少量还款,但若整体资金用途虚假、无实际还款能力,仍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行为人若事后归还部分透支款项,同样不能动摇盗刷行为既遂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三、法律延伸:如果本案涉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假设程春友不是以虚构工程骗钱,而是盗窃了被害人信用卡并取现,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认定关键在于:
- 取得信用卡行为的非法性:无论是拾得、窃取还是抢夺,只要非合法持有即成立前提。
- 使用行为的独立评价:使用信用卡取现或消费的数额即为盗窃数额,是否归还不影响定性。
- 特殊情景排除:如信用卡系亲友合法借用后冒用,则可能涉及侵占或信用卡诈骗,需另行分析。
四、案件当事人最关注的六大维权/应诉核心要点
- “恋爱关系”≠免责符:与多名女性同时保持恋爱关系并以此借款,法院明确不构成诈骗罪抗辩理由。
- “资金用于投资”需要证据支撑:行为人必须提供真实的合同、付款记录、工程验收材料等,仅口头陈述不被采信。
- “还款计划”可能被视为犯罪手段:案发前被迫出具的借条或少量还款,无法推翻诈骗既遂事实。
- 被害人财产状况影响定罪吗? :不影响!即便被害人经济条件优越、自愿出借,只要行为人虚构事实骗取,即构成诈骗。
- “曾合法做生意”不必然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即使行为人此前从事过合法工程,但在犯罪时已经缺乏履约能力,仍可定诈骗。
- “自首/退赃”是重要从宽情节:本案程春友无自首、未退赃,是量刑高达十三年的重要因素。
五、一句话问答(供快速普法参考)
Q1:以恋爱为名借钱不还一定会构成诈骗吗?
A:不是必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虚构了主要事实(如真实的工程项目、资产状况)并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以及事后是否有失联、挥霍等表现。
Q2:盗窃信用卡后,归还了透支金额还算犯罪吗?
A:算!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属于行为犯,一旦取现或消费即构成盗窃罪既遂,事后归还仅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Q3:信用卡被朋友拾到后冒用,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
A:若朋友拾得信用卡后冒用身份取现,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一般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以上);若朋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窃取信用卡并使用,则认定为盗窃罪。
Q4: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
A:核心看三点:①借款理由是否虚构;②资金实际用途是否偏离声称用途;③借款后是否有失联、逃匿、挥霍等行为。
律师提示:无论是诈骗罪还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非法占有目的始终是财产犯罪认定的“灵魂要件”。对于行为人而言,保留真实交易凭证、证明资金用途正当、避免切断联系,是阻断刑事追诉的关键防线;对于被害人而言,注意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时报案方能有效维权。
朱宁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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