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5-02

成都贪污罪案发场景:村基层组织人员套取征地补偿款解析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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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征地拆迁补偿款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肥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村民通过虚构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案件频发。这类行为不仅侵害国家财产,更严重破坏基层治理秩序。本文将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树秘、牟井华等滥用职权、诈骗案”为切入点,系统梳理村基层组织人员套取征地补偿款的典型场景,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四刘村征地拆迁项目。被告人牟井华(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刘树秘(国土所所长)、牟井辉、赵连才、王立梅、张双双、牟振明、王洋等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公文、顶名建房、虚报灾情等手段,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121万余元,另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国家损失数百万元。

二、村基层组织人员套取征地补偿款的典型案发场景

场景一:“顶名建房”——借他人身份骗取补偿款

作案手法:2010年秋天,被告人牟井辉得知土地将被征占的消息后,伙同赵连才,以给好处费为条件,借用王立梅、张双双、牟振明等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以他们的名义申请建房。实际上,这四人并非真正需要建房,只是作为“顶名人”帮助牟井辉、赵连才骗取拆迁补偿。房屋建成后,以四人的名义分别获得拆迁补偿款,事后牟井辉、赵连才实际控制大部分款项,顶名人仅获得少量好处费(王立梅得1万元、张双双得1.2万元、牟振明得1万余元)。

法律剖析:这种行为本质上是虚构被拆迁人主体,以不具备真实建房需求的人员顶替,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顶名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共同诈骗犯罪。即使顶名人以为只是“帮忙”,但只要明知对方意图骗取补偿款,仍提供身份信息、配合领取款项,就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场景二:“伪造灾后重建”——虚构灾情获取批件

作案手法:2010年长春市遭遇水灾后,政府为受灾群众开辟了“灾后重建”绿色通道。牟井辉等四人并非受灾户,但牟井华(村书记)明知这一情况,违反项目用地冻结公告,为他们分别开具了“灾后重建”房屋介绍信。随后,国土所所长刘树秘不履行实地踏查职责,仅凭介绍信就出具了《农民建房用地预审单》。最终,这些本不具备建房资格的人凭借虚假的“灾后重建”名义,获得了合法的建房批件。

法律剖析:村支部书记明知村民不符合灾后重建条件,仍出具虚假介绍信,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国土所长不履行实地踏查的法定职责,仅凭书面材料就出具预审单,构成玩忽职守罪。两者共同导致了国家补偿款的被骗取。在此类案件中,“预审单”“介绍信”“现场踏查” 是审查的核心证据节点,任何一个环节的失守都可能成为套取补偿款的突破口。

场景三:“抢建空壳房”——建设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框架

作案手法:2010年11月,牟井辉伙同赵连才在牟井辉父亲的院子里抢建了一栋480平方米的“四连房”(四套120平方米的房屋连在一起)。该房屋只是一个框架,没有门窗、没有间壁墙、不能住人。然而拆迁时,这栋空壳房却被认定为合法房屋,获得了包括房屋补偿款105万余元、虚构地上物补偿款7万余元、拆迁奖励款8.8万元在内的共计121万余元的补偿。

法律剖析:以违法抢建、不具备居住条件的空壳房冒充合法房屋,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拆迁补偿款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不动产进行核算。对于抢建、违建且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房屋,依法不应当获得补偿。“违章建筑”“空置”“不具备居住条件” 是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最关注的痛点——当房屋只是框架、没有门窗、没有入住迹象时,就应当引起拆迁审核部门的警觉。但实践中,由于审核流于形式,此类骗局往往得逞。

场景四:“新生儿补偿”——违规将非农业户口子女列入补偿范围

作案手法:2011年,牟井华在明知牟某3、牟某4、牟某5三人的子女系非农业户口、不符合新生儿补偿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将他们列入补偿范围,致使三人获得新生儿补偿款52万余元。同样的情况,牟井华还将张某6(非农业户口)列入补偿范围,使其获得补偿款21万余元。虽然这些行为有部分村民签字同意,但法院认定这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

法律剖析:征地补偿方案对新生儿补偿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通常要求新生儿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业户口)。村书记明知不符合规定仍将其列入,属于滥用职权。“新生儿”“非农业户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是审查此类案件的关键点。村民的同意并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合法性标准,村干部不能以“村民多数同意”为由突破政策底线。

场景五:“虚构工程”——伪造合同套取村集体资金

作案手法:2012年,牟井华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以“修建腰二道至防火塔道路”的名义做假账。她伪造了四刘村与某建筑公司的修路承包合同,利用他人挂靠的资质开具发票,向镇经管站报账,套取国家资金55.2万元。其中16万余元用于冲抵村内不能入账的白条子(如福利费、招待费等),剩余38万余元被其非法占有。

法律剖析: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项目、伪造合同、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将国家下拨的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白条子”“假合同”“套取资金” 是此类案件的标签。村干部往往以“冲抵账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为借口,但实际上是将公款装入个人腰包。审计监察中,对“合同真实性”“工程量核实”“资金去向”的审查是发现问题的关键。

场景六:“异地补偿”——将不在征地范围内的企业纳入补偿

作案手法:2010年,李某4、牛某在兰家村牛家屯开设的砖厂本不在拆迁范围内。但牟井华在明知这一情况后,以四刘村村委会名义与牛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和征地补偿协议,将砖厂“挂靠”在四刘村名下,致使牛某、李某4获得征地补偿款114万余元,国家因此损失121万余元。牟井华还收取了5万元承包费。

法律剖析:村书记擅自扩大征地范围,将村域外企业纳入本村补偿账户,是滥用职权行为。“地域范围”“红线范围”“冻结公告” 是判断补偿是否合法的根本依据。征地拆迁必须严格按照政府公告的征地范围进行,村干部无权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不在范围的企业纳入补偿。

三、法律后果与量刑警示

本案经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 牟井辉(主犯):诈骗罪,有期徒刑11年,罚金40万元;
  • 赵连才(主犯):诈骗罪,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35万元;
  • 牟井华(村书记):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贪污罪因证据不足未认定,但滥用职权行为仍被严惩);
  • 王立梅(顶名人):诈骗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 张双双(顶名人):诈骗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 牟振明(顶名人):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情节轻微);
  • 刘树秘(国土所长):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情节轻微);
  • 王洋(协助转移赃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拘役2个月。

警示:本案涉案人员从村书记、国土所长到普通村民、亲属,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骗补链条”。村基层组织人员本应是集体利益的守护者,却变成国家财产的侵害者。即使部分顶名人认为自己只是“帮忙”,但法律上构成共犯,仍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律师建议与风险防控

给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建议

  1. 严守政策红线:严格执行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不违规出具介绍信、不越权签订补偿协议。
  2. 杜绝形式审核:对建房申请、身份核实、房屋现状踏查等环节要实地调查,不能仅凭书面材料签字盖章。
  3. 警惕“村民同意”陷阱:即使村民代表大会多数同意,也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给村民的建议

  1. 不要轻易借出身份证、户口本:涉及征地拆迁的证件借用,可能被用于顶名骗补,一旦事发,出借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 警惕“好处费”陷阱:参与顶名或协助骗补,即使只拿了少量好处费,也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面临牢狱之灾。
  3. 及时举报:发现村干部或他人有套取补偿款行为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保护国家财产也是保护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

给拆迁主管部门的建议

  1. 强化现场踏查:对新建房屋必须实地查看是否具备居住条件,不能仅凭书面批件就给予补偿。
  2. 完善多层审核:建立健全“村委初审、乡镇复核、部门终审”的审核机制,形成相互制约。
  3. 加强审计监督:对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进行全过程审计,及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向。

【相关一句话问答】

问:只是把身份证借给别人用于征地建房,自己没拿钱,会犯罪吗? 答:如果明知对方要骗取补偿款仍提供身份信息,即使没拿钱,也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

问:村民在征地前抢建房屋,国家会补偿吗? 答: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依法不应获得补偿,抢建还可能涉嫌诈骗罪。

问:村干部在征地补偿中违规操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情节轻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或玩忽职守罪,面临3年以下甚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顶名人只拿了1万元好处费,为什么会被判诈骗罪? 答:因为顶名人明知是为骗取国家补偿款而提供帮助,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好处费只是犯罪所得,不影响定罪。

问:部分补偿款被村干部用于村内福利支出,是否就不构成犯罪? 答:不一定。如果资金被用于非正常支出(如发放福利),但未经合法程序,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被个人非法占有,则构成贪污罪。


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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