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2026-05-02

成都诈骗案电子证据真实性完整性如何影响定罪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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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往往成为控辩双方攻防的焦点。无论是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还是后台交易数据,这些数字化痕迹的真实性完整性,直接决定了案件的事实认定与量刑结果。

本文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中鼎公司特大现货投资诈骗案”(案号:2018浙0282刑初1358号)为蓝本,深度剖析诈骗案中电子证据的审查逻辑,帮助读者理解在“对赌式交易”“反向指导”等高频场景下,哪些电子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哪些容易因程序瑕疵被剔除。

一、案情还原:一场精心包装的“现货投资”骗局

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史某等人成立中鼎公司,以“现货投资”为名,行诈骗之实。该公司没有真实现货交易,通过对赌关系——客户亏损即公司盈利,利用投资者对“资深分析指导老师”的信任,频繁诱导交易,赚取高额手续费和客户亏损。最终,740余名受害人累计亏损超过1亿元人民币。

本案争议最大之处在于:电子证据的地位与效力。被告人的多份辩解,都直接指向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核心审查维度

1. 后台交易数据:合法调取是关键

在该案中,公安机关从澳鑫平台调取了后台数据,用于计算各被告人的诈骗金额。这组数据显示了被害人入金、出金、亏损等情况,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

关键细节:

  • 数据调取程序:慈溪公安前往长沙公安调取后台数据,并出具协查通报,程序合法。
  • 数据完整性:后台数据涵盖了740余名被害人的全部交易记录,没有被篡改、删除的痕迹。
  • 法院认定:程序合法、真实性强,予以采信

2. 电脑存储数据:原始载体是保真要件

警方从同案人史某4处扣押的电脑中提取到了工资表、客户协商协议、大额收支表等关键文件。这些文件虽为电子文档,但因其存储在原始载体(电脑硬盘)中,且数据修改时间早于抓获时间(说明非事后伪造),法院认定其真实有效

关键细节:

  • 原始载体:扣押的电脑是证据的直接来源,未经过第三方转移,确保不被污染。
  • 时间戳:文件修改时间证明其在案发期间就已存在,而非事后补录。
  • 法院观点:“数据修改时间均早于史某4的抓获时间,故对上述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认可。”

3. 微信/QQ聊天记录:身份对应性决定证明力

被害人提交了大量与业务员、指导老师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曾许诺“高额盈利”、捏造“资深分析老师”身份。但该案中,部分聊天记录的身份对应性成为争议点:

  • 例如,被告人宋政哲辩称其使用的QQ号(1600)与受害人田某1截图中联系人的QQ号(3169、75XXX65)不一致,主张受害人并非其客户。
  • 法院审查后,结合对应业务员花名册后台数据,查明田某1确属宋政哲名下客户,身份对应性得到补强,法院予以采信。

4. 银行转账记录:与其他电子证据交叉印证

银行交易明细在该案中被用于确认每个被害人的实际亏损金额,属于客观书证。这些电子流水与后台数据、被害人口述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反驳了被告人“金额不含手续费”的辩解。

三、诈骗案件中,电子证据为何容易成为争议焦点?

(一)从该案看:多位被告人为何质疑电子证据?

  • 被告人王圆:其辩护人质疑电子数据缺少被害人陈述印证。
  • 被告人崔汉卿:辩护人质疑电子数据“来源不明”,主张剔除无被害人陈述的部分。
  • 被告人任子建:辩护人主张“仅有电子数据,无其他证据印证”。

这些质疑的核心在于:被害人的言词证据缺失时,电子证据是否可以独立认定犯罪事实?

法院给出明确态度:电子证据+银行交易明细+人员结构表+后台数据,相互印证的,即使无一对一被害人陈述,仍可认定。

(二)常见电子证据“软肋”有哪些?

| 类型 | 常见问题 | 对案件影响 | |------|----------|-------------| | 微信/QQ截屏 | 易被伪造、删改,缺少原始记录支撑 | 需补强身份对应与时间戳,否则不被采信 | | 后台数据 | 取证程序不规范,未调取原始服务器记录 | 可被排除,导致金额无法核定 | | Excel统计表 | 非原始数据,未提供原始文件 | 难以证明真实性 | | 电子邮件 | 未公证,易被质疑完整性 | 需保存原始邮件(含服务器端) | | 通话录音 | 未告知对方,涉嫌非法证据排除 | 民事案件中可采,刑事案件需符合严格证据规则 |

四、犯罪模式全场景还原:电子证据如何“说话”?

场景一:虚构“资深分析指导老师”

行为描述: 业务员通过电话、QQ、微信等方式,虚构公司有“资深分析指导老师”(如“诸葛老师”“欧阳老师”),实际由总监或经理扮演,捏造虚假行情,诱导客户频繁交易。

电子证据支撑:

  • 指导老师介绍截图(同案人岳某4提交)
  • 直播间截图(霍晓萌案中提及)
  • 微信聊天记录(包装指导老师身份)
  • 工资表、业绩目标(证明分配机制)

法院认定要点:

  • 电子证据中的“指导老师”身份,与后台操作人员、工资表高度吻合,说明诈骗模式真实存在。

场景二:对赌关系与客损头寸

行为描述: 公司与客户之间系对赌关系,即客户亏损就是公司利润。公司从被害人手续费、亏损中赚取营利,公司内部称亏损为“头寸”。

电子证据支撑:

  • 被告人供述中的“头寸”“客损提成”字样
  • 总监会议记录(高翔供述提及史某2在总监会上说“对赌”)
  • 银行账户进账记录(胡某1账户进账9800余万元)
  • 工资表显示“客损”提成

常见痛点: 当事人常纠结于没有被骗意识——被害人认为“行情涨跌是我自己的选择”,但实际上公司利用了“反向指导”与“对赌”机制,操纵交易结果。

场景三:虚假盈利截图与话术诱导

行为描述: 业务员向客户发送 “盈利截图” ,声称“其他人投资赚钱了”,诱骗客户入金。这些截图可能是从模拟盘截取的,或是其他账户的真实盈亏,对客户而言极具欺骗性。

电子证据支撑:

  • 微信聊天记录中发送的截图
  • 同案人供述:“发给客户的截图有真有假,部分从模拟盘截取”(宋政哲供述)
  • 业务员培训话术(如“开始新手班,只发盈利图,不发亏损图”)

关键细节:

  • 截图的时间戳、转账记录是否吻合
  • 截图是否从真实交易系统获取,还是模拟环境

五、该类案件当事人最核心的法律痛点

1. “我只赚了手续费,为什么也算诈骗金额?”

法院观点: 手续费、过夜费、亏损均是被告人诈骗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属于“被害人损失”。即使被害人自行操作、频繁交易,也系被告人的行为诱导所致,不应扣除。

2. “我已经退赔了,为什么还要判刑?”

法院观点: 退赔是量刑的从轻情节,但不能改变行为性质。在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众多的案件中,退赔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只能降低刑期。

3. “我是普通业务员,只拿底薪,不知道公司诈骗”

法院观点: 业务员从事长期开发客户行为,并明知或应当知道“指导老师”系经理、总监扮演,客户亏损公司获利。即便其本人没有参与“喊单”,只要开发客户、引导入金,即构成共同犯罪。

4. “后台数据不完整,凭什么认定我的金额?”

法院观点: 电子证据虽存在瑕疵(如个别被害人未作笔录),但结合银行流水、人员结构表、后台数据相互印证的,可认定犯罪数额。少数缺乏被害人陈述的部分,法院会综合审查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取证规范性,选择性排除。

六、一句话问答(附核心观点)

Q1:电子数据未经公证,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A:可以。只要原始载体合法、未篡改,且有其他证据印证,法院可以采信。

Q2:手机聊天记录删除了,还能恢复并用作证据吗?
A:法院更倾向采信原始服务器数据。对已删除但恢复的聊天记录,需提供合法恢复程序及未篡改的完整性。

Q3:业务员不知道“对赌”存在,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
A:取决于其是否实质参与诈骗链条。长期从事开发客户、发送虚假截图、转达指导老师意见,属于“明知”或“应知”,构成共犯。

Q4:被害人自行操作导致亏损,算不算诈骗金额?
A:算。因为业务员通过诱导投入、虚构风险、利用对赌模式实现,归根结底是诈骗行为的结果。

Q5:电子数据无被害人陈述,仅凭后台数据能定罪吗?
A:可以,但不能仅凭单一证据。需结合银行流水、人员结构表、其他电子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七、律师总结与建议

该案的判决为我们揭示了诈骗案中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与审查路径。面对复杂的电子数据,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辩护方,都应高度重视:

  • 公诉方:及时调取原始电子数据,规范取证程序,防止证据瑕疵。
  • 辩护方:审查电子数据的取得与保管链条,质疑其完整性、真实性、关联性,争取有利裁断。
  • 被害人:保存好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截图等电子痕迹,及时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调取平台后台数据。

本案例提醒我们:每一笔转账、每一次对话、每一张截图,都可能成为揭开骗局的关键证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不仅关乎案件事实,更关乎法律正义的落实。


朱宁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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