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诈骗罪案发场景中电子证据真实性完整性审查要点

朱宁律师
在诈骗罪案件中,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后台数据、转账流水)往往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但你是否知道,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一旦取证程序违规或数据缺失,可能推翻整个指控。
本文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程鹏、叶冬等12人诈骗案”【(2019)豫09刑终181号】为蓝本,系统梳理诈骗罪中电子证据审查的痛点与要点,帮助当事人、家属及法律从业者看清电子证据的“攻防关键”。
一、电子证据审查的三大痛点:当事人最关心什么?
在程鹏案中,多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集中提出:侦查机关从作案电脑中提取的微信使用情况、后台充某记录、业绩统计表等电子数据,缺乏原始载体印证,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这正是电子证据审查的典型争议点。
痛点1:原始载体缺失——“提取的电子数据没有电脑、手机原件能对应吗?”
场景还原:警方扣押了20台电脑主机,但只提取了部分数据,整理了“微信使用情况”表格。被告人质疑:“我用的微信号、聊天的内容,你们怎么证明是从我电脑里拿出来的?没有开机画面、没有截屏原始文件,光一张表怎么能算数?”
法院审查逻辑:
- 法院查明:侦查机关从叶冬电脑中提取了微信截图(原始文件),与整理的“微信使用情况”表格内容一致。同时,程鹏等人承认微信群是自己的“工作群”。
- 关键结论:只要原始储存介质(电脑、手机)已被扣押,提取数据时制作了提取笔录,并有截图、导出文件作为原始载体,即使没有逐条打印聊天记录,也不能直接排除。
给当事人的建议:
- 如果你是被追诉方,要第一时间固定“电脑、手机被扣押”的笔录,看清上面是否记录了你主动交出密码、警方当场开机的过程。
- 如果警方只给了你一张“情况说明”或“整理表”,而没有原始聊天记录截图或导出文件,应当申请排除。
痛点2:数据完整性被破坏——“后台数据能被人为篡改吗?”
场景还原:程鹏等人运营“优乐商城”“玖玖云商”APP,诱导被害人充值后买卖茶叶指数。被害人亏损后,警方从后台导出了客户名单和充值记录。但被告人辩解:“平台是正规的,亏损是市场波动,后台数据可以虚拟,不能证明是我操控亏损。”
法院审查逻辑:
- 法院虽然没有直接查明“后台能否人工操控”,但另辟蹊径:程鹏作为老板,控制平台、培训话术、发放提成,而提成明确与“客户亏损金额”挂钩。叶冬供述:“业绩表就是业务员发展的客户最终亏损的钱数,我们要靠这个发提成。”
- 电子证据(业绩表、笔记本、后台客户名单)与实物证据(纸质笔记本)、言词证据(供述、被害人陈述) 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给当事人的建议:
- 电子数据并非孤立有效,必须与银行流水、账户转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传统证据交叉验证。
- 如果你主张“后台数据是虚构的”,需要提供第三方技术鉴定(如平台源代码、服务器日志)来证明数据无法被篡改,否则法院更倾向于采信警方调取的原始数据。
痛点3:关联性存疑——“这些电子证据真的是我参与诈骗造成的损失吗?”
场景还原:本案被害人遍布全国,部分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有缺失。被告人王梦亚辩称:“我的犯罪数额应该按我实际领的工资算,不能按我组的全员业绩。”
法院审查逻辑:
- 法院采纳了叶冬电脑中业绩统计表(明细到每个业务员名下对应客户亏损金额),以及程鹏纸质笔记本(记录提成分配)。这些电子证据与纸质证据相互印证,确认了每个被告人参与的具体金额。
- 关键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审查,不是只看“有没有”,而是看是否与被告人的行为有直接对应关系。比如,某个微信账号是被告人使用、某笔转账是被告人诱导完成的、某个客户是被告人亲自对接的。
给当事人的建议:
- 如果你被指控参与诈骗,但电子证据只显示“某个账号被你使用”,却没有该账号与被害人直接对话的记录,你可以主张证据链断裂。
- 注意:微信群聊天记录、私聊记录、转账截图必须能指向具体的你和具体的被害人,否则法院可能不予认定。
二、诈骗罪案发场景:电子证据审查的“高频雷区”
结合程鹏案,总结以下典型场景,直接对应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审查:
| 案发场景 | 电子证据类型 | 审查要点(痛点) | |---------|------------|----------------| | 话术培训群 | 微信聊天群记录(“学习群”)、话术课本截图 | 是否有群成员列表?能否证明被告人实际加入并发言?提取时是否完整导出了全部聊天内容? | | 诱导被害人充值 | 微信私聊记录、发送的APP二维码、虚假盈利截图 | 聊天记录是否连贯?是否有对方手机号/微信号实名认证?截图能否证明发送时间与被骗时间关联? | | 后台操控盈亏 | 平台后台数据(客户账户、充值金额、买卖记录、盈亏结果) | 数据是否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固定?是否有时间戳校验?能否排除人为修改痕迹? | | 业绩统计与提成 | 电脑中Excel表格、纸质笔记本、微信群红包记录 | 表格是否由被告人本人制作?是否与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相互对应?是否存在篡改日期、金额的可能? | | 被害人陈述 | 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银行流水 | 截图是否完整包含对方头像、昵称、时间?是否保留了原始聊天记录?是否与警方调取的银行流水一致? |
三、律师视角: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真实性抗辩”?
1. 申请“原始介质”检视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原始介质为原则。如果警方只提供了“刻录光盘”或“打印件”,而没有原始电脑、手机,你可以要求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证明提取过程。
2. 质疑“完整性校验值”
正规电子取证会对数据进行哈希校验(如MD5值),如果警方无法提供“提取时的校验值”或“移送时的校验值”,说明数据可能被篡改或污染,应申请排除。
3. 审查“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务必查看笔录是否记录了:
- 提取时间、地点、参与人(是否有见证人?见证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 提取过程是否拍照录像
- 是否对电子数据进行了备份
如果笔录缺失上述内容,或者见证人不签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可以主张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四、一句话问答(帮您快速抓住核心)
问:警方只拿了一张打印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没有电脑原件,能当证据吗?
答:不能单独采信,必须有原始介质(电脑、手机) 或原始截图、导出文件,且提取过程要有笔录、见证人。
问:后台数据显示我名下有100万充值,但我只收到2万工资,我到底要赔多少?
答:诈骗数额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准,不能只按工资算;但如果你能证明其他金额与你无关,可以申请扣除。
问:老板说平台是正规的,亏损是市场原因,明天我就要被判刑了,还有机会翻案吗?
答:如果电子证据无法证明后台可人为操控,且你不知道平台用于诈骗,可能不构成诈骗罪;但若证据显示你“明知”且“参与了话术诱导”,则很难无罪。
问:我是从犯,但电子证据只能证明我建了群、发了链接,没有我直接骗人的聊天记录,是诈骗吗?
答:即使没有直接骗人的记录,如果电子证据证明你明知是诈骗,仍然帮助老板招募、培训、统计业绩,也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共犯(从犯)。
律师提醒:电子证据已成为诈骗罪案件中的“胜负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家属,在第一时间务必注意不要自行删除手机、电脑中的数据,同时尽量保留你与被害人的原始沟通记录(包括语音、视频),以便律师审查是否存在“无罪辩解”或“罪轻情节”。
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诈骗罪辩护 | 电子证据审查 |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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