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2026-05-02

北京盗窃未遂认定:被发现或撬锁失败等意志外中断场景解析

周玉海

周玉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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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览:一场“未完成”的盗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京0113刑初672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1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实施了多达27起盗窃行为。其中,明显存在“欲盗窃但未窃得物品”或“因事主发现、门锁撬不开”而未能得逞的情形。例如:

  • 第四起:2016年12月的一天,刘某1到吴某家欲盗窃,但未窃得物品。
  • 第七起:2016年11月中旬一天晚上,刘某1到高某1家欲盗窃,但未窃得物品。
  • 第十一起、第十二起、第十九起、第二十起:均属于“欲盗窃但未窃得物品”。
  • 第二十四起:2017年1月13日23时许,刘某1准备翻墙盗窃徐某2家时,被事主发现后逃跑。
  • 第二十七起:2016年12月一天,刘某1欲撬开雷某家大门锁盗窃,因未能撬开门锁而离开。

这些行为,均属于典型的盗窃未遂——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事主发现、门锁打不开等)未能得逞。

二、核心法理:盗窃未遂的认定场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着手”的认定

“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盗窃罪的具体行为。在盗窃罪中,“着手”的起点通常为:

  • 进入他人住宅、仓库等封闭空间;
  • 撬门、翻墙、破窗等具有危险性的侵入行为;
  • 已经接触到财物,但尚未取得控制。

在本案中,刘某1“翻墙时被事主发现”“撬锁但门锁未开”等行为,均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盗窃

(二)“意志以外的原因”中断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非出于行为人本人主动放弃、而是因客观因素导致犯罪无法继续。常见情形包括:

  1. 被他人发现(如本案第二十四起:翻墙时被事主发现后逃跑);
  2. 物理障碍(如本案第二十七起:撬锁失败,门锁未开);
  3. 现场环境变化(如突然有外人接近、警报响起等);
  4. 技术性失败(如未能打开保险柜、无法破坏防护设施等)。

请特别注意: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自己良心发现、害怕惩罚、觉得不值得等原因而主动放弃犯罪,则属于犯罪中止,而非未遂。两者在量刑上有明显区别——未遂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而中止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当事人而言,区分“意志以外”与“主动放弃”直接关系到从轻幅度

三、未遂与既遂的关键差异:当事人痛点细节

(一)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是肯定的。盗窃未遂同样构成盗窃罪,只是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盗窃罪是行为犯(部分情形下是情节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无论是否得逞,均已触犯刑法。

痛点一: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没偷到东西就不算犯罪”,但司法实践中,“空手而归”不等于无罪。本案中,刘某1虽然多起未窃得物品,依然被认定为盗窃罪,并计入总犯罪次数。

痛点二“入户盗窃”即便未遂,也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中,入户盗窃无论是否取得财物,均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所有未遂行为均为“入户盗窃”,这直接加重了整体量刑。

(二)未遂情节对量刑的直接影响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刘某1“部分犯罪未遂”,并结合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如果全部既遂,刑期会明显更高。

当事人痛点:未遂情节可以降低量刑基准,但需注意:

  • 如果未遂行为数量少、情节轻,影响有限;
  • 如果未遂行为数量多(如本案中多达7起),同样会拉高整体刑期;
  • 未遂与累犯、前科等因素叠加:刘某1有多次盗窃前科和行政拘留记录,属于惯犯,未遂情节的减轻作用会被部分抵消。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尚未着手实行。例如:购买撬锁工具、踩点观察地形等。犯罪预备通常不构成盗窃罪(除非情节严重)

而**“已经着手”**是未遂与预备的分界线。例如:本案中“翻墙时被事主发现”属于已经着手(已经开始翻墙),“正在寻找进入路线但未动手”则可能属于预备。

痛点:当事人被抓时,如果是预备阶段,可能不被定罪或较轻处理;但如果已经着手,则构成未遂,需承担刑事责任。

(四)未遂情形下“盗窃数额”的认定

对于未遂案件,盗窃数额并非直接评价标准,因为未遂状态下并未实际占有财物。此时,法院主要考量:

  • 行为危险性:是否属于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扒窃等;
  • 目标财物价值:如果目标财物价值巨大(如意图盗窃保险柜内巨额现金),未遂也会被从严处理;
  • 前科情节:刘某1有多次前科,属于屡教不改的惯犯,未遂情节对量刑的“优惠”幅度会被压缩。

(五)司法实践中对未遂的“从轻”幅度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盗窃罪未遂的综合考量因素包括:

  • 是否系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
  • 是否主动退赃、赔偿
  • 是否认罪认罚
  • 犯罪次数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刘某1的未遂情节与“认罪认罚”联合作用,法院给予了明确从轻。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具有多个法定从重情节(如前科、惯犯)的情况下,单纯未遂很难让刑期大幅降低

四、结合判决书的深入解读

(一)未遂行为的具体认定

判决书中对“未遂”的表述非常清晰:“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例如:

  • 第二十四起:“被事主发现后逃跑”——这是典型的意志以外原因(被发现);
  • 第二十七起:“未能撬开门锁而后离开”——这也是意志以外原因(物理障碍)。

对比分析:如果刘某1是因为“突然觉得害怕”或“不想偷了”而离开,则属于犯罪中止,中途放弃,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他在本案中被认定为未遂,说明行为并非由其主观意愿决定,而是客观条件不允许。

(二)多次盗窃与未遂的“叠加效应”

刘某1实施了27起盗窃,其中有7起是未遂。在量刑时,法院将其所有行为合并评价为“多次盗窃”,这是法定从重情节。未遂情节虽然能减轻责任,但由于多次盗窃的社会危害性大,法院依然判处了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事人痛点“多次盗窃”不以是否得逞为标准,只要实施了三次以上盗窃行为(无论既遂未遂),即可构成“多次盗窃”,直接入罪。本案中,刘某1的27起行为(包括7起未遂)全部计入“多次盗窃”范畴。

(三)认罪认罚对未遂案件的影响

刘某1认罪认罚,签字具结,法院据此从轻处罚。在未遂案件中,认罪认罚更能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有助于争取更大幅度的从轻。

五、当事人需关注的关键点总结

| 关键点 | 具体影响 | 应对建议 | |--------|----------|----------| | 未遂是否定罪 | 构成盗窃罪,但可减轻处罚 | 切勿认为“没偷到就无罪” | | “着手”与“预备” | 着手=未遂,预备=可能不罚 | 在侦查阶段即明确分析行为阶段 | | 前科与未遂叠加 | 前科会削弱未遂的减轻作用 | 积极通过认罪认罚、退赃争取从轻 | | 多次盗窃的“次”数 | 未遂同样计入“多次盗窃”次数 | 注意行为总数对量刑的累积影响 | | 认罪认罚的作用 | 可放大未遂情节的从轻幅度 | 尽早、主动认罪 |

六、一句话问答

Q:盗窃未遂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A:要。盗窃未遂构成犯罪,但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Q:“没偷到东西”为什么还被判盗窃罪? A:盗窃罪是行为犯,只要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如入户、翻墙、撬锁),即使未取得财物也构成犯罪。

Q:什么情况算“意志以外的原因”? A:被事主发现、门锁打不开、屋顶塌陷、警察赶到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继续犯罪,均为意志以外原因。

Q:主动放弃盗窃与被迫放弃有什么区别? A:主动放弃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被迫放弃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Q:多次盗窃中的未遂行为怎么计算? A:未遂行为同样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且不会因为未遂而降低次数认定的门槛(超过三次即构成多次盗窃)。

Q:有盗窃前科的人再犯未遂,量刑会轻吗? A:前科属于从重情节,会部分抵消未遂的从轻效果,但未遂情节依然可作为减轻因素,与其他从轻情节(如认罪认罚、退赃)联合争取宽大处理。

七、律师结语

盗窃未遂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法律术语,决定了行为人是构成未遂还是中止,最终影响量刑的轻重。对于当事人而言,最深刻的教训是:不要认为“没偷到东西”就万事大吉——一旦着手,罪名即已成立。

此外,盗窃罪案件中,“多次盗窃”的出现往往让累犯、惯犯陷入更严厉的处罚周期。即使部分行为未遂,也无法降低总体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因此,尽早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侦查阶段,针对“是否着手”“是否属于意志以外原因”“能否认定为犯罪中止”等核心问题进行辩护,是争取较轻处罚的关键路径。

本文提醒各位读者:预防胜于补救。珍惜自由,远离盗窃。


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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