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2026-05-02

南京重婚致离婚,无过错方如何主张损害赔偿?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061422412

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在婚姻关系中,忠诚是维系夫妻感情的基石。然而,当一方出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时,无过错方不仅面临情感创伤,更需面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现实难题。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终1797号判决),深度解析“重婚导致离婚情形下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要点,帮助当事人明晰权利,精准维权。

一、案件背景:婚姻破裂的导火索

冯某1(男)与张某(女)系同学,自由恋爱后结婚,育有一女。婚后,冯某1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交往,并同居生活,甚至导致对方怀孕,冯某1的母亲以“公婆”身份陪同产检。张某发现后,家庭矛盾激化,双方自2017年8月起分居。冯某1三次起诉离婚,张某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因冯某1过错行为已无法挽回婚姻。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并酌定冯某1向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2万元。张某认为赔偿过低,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痛点:无过错方如何证明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过错方是否因此少分财产?抚养费计算是否受影响?

二、法律要点深度解析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分居两年+多次诉讼=无和好可能

本案中,双方分居超过两年,冯某1三次起诉离婚,二审法院指出:虽然张某愿意和好,但冯某1离婚态度坚决,且曾发生纠纷、报警处理,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定离婚情形。

关键提示:即使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仍可能判决离婚。无过错方不能仅靠“不同意”拖延诉讼,而应聚焦于证据收集和损害赔偿主张。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本案中,张某提交了冯某1与异性“以老公老婆互称”、同居导致女方怀孕、冯某1母亲陪同产检等证据。法院认定冯某1存在“与他人不当交往”的过错,但未明确认定“重婚”或“同居”?事实上,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表述为“存在和其他异性不当交往”,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较大过错”认定。 关键在于:“与他人同居”的认定需要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而非偶尔出轨。张某的证据虽能证明不当交往,但未能达到“持续同居”的严格标准,因此法院将过错定性为“不当交往”而非“同居”,赔偿金额也因此受限。

维权痛点:许多无过错方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持续同居”状态。建议收集:聊天记录(老公老婆称呼)、转账记录(共同生活开销)、证人证言(邻居、同事)、照片视频(共同进出住所)、医院产检记录等。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2万元是否过低?——司法实践中的酌定标准

一审、二审均认定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合理,理由包括:

  1. 仅造成精神损害,未造成人身伤害:冯某1的行为未对张某造成身体伤害,仅造成精神痛苦。
  2. 赔偿具有抚慰功能:精神损害赔偿旨在抚慰无过错方,而非惩罚过错方,金额需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过错程度等因素。
  3. 本案中冯某1的过错并非极端恶劣:虽存在不当交往,但未被认定“重婚”或“持续同居”,因此2万元具有合理性。

司法实践中:对于明显重婚(如领取结婚证)或长期公开同居的,赔偿金额可达5万-10万元;对于短暂婚外情,金额通常为1万-5万元。本案判决符合常规标准。

痛点提示:无过错方往往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但法律并未规定统一标准。要争取高额赔偿,需证明过错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如精神疾病、自杀未遂、家庭破裂影响子女等),并可主张物质损失(如配偶为第三者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费)。

(四)财产分割:过错方是否少分或不分?

张某主张按“80%:20%”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冯某1用共同财产为第三者支付费用、转移财产等。法院未支持该主张,理由如下:

  1. 财产分割原则: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兼顾照顾女方和子女。本案中,法院已将房屋折价款从50%提升至52%(125万房屋,判决冯某1支付65万,即52%),已体现照顾。
  2. 过错方少分财产并非必然: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属于不同法律范畴。除非过错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否则法院不会仅因婚内过错直接判决少分财产。
  3. 本案冯某1虽存在不当支出,但未能证明其转移财产,法院仅判其返还4万元(用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补偿),未对分割比例作调整。

关键点:无过错方若想争取更多财产份额,需证明过错方存在财产转移、隐匿行为,或用共同财产为第三者开销(如产检费、礼物等)。本案中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冯某1将大额共同财产转移,因此仅获4万元补偿。

(五)抚养费计算:从何时起算?标准如何确定?

  1. 起算时间:法院判决抚养费自起诉离婚之日(2019年5月) 起算,而非分居之日(2017年7月)。因为冯某1在分居期间承担了部分抚养费(如支付兴趣班费用、给班主任转交5000元等),属于已尽到抚养义务。
  2. 数额确定:根据冯某1月均收入8600元,结合徐州生活水平,抚养费2200元/月(约收入26%),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20%-30%”范围。法院未支持张某主张的3000元/月。

痛点提示:抚养费计算需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若过错方有高收入但故意不提供,可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另外,分居期间若一方未支付抚养费,可另行起诉追索。

三、案件启示与维权建议

(一)证据为王:如何收集“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关键证据?

  1. 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出轨、以夫妻相称)、转账记录(为第三者支出)、照片视频(共同进出住所、产检等)。
  2. 人证:邻居、同事、朋友证言,证明长期共同居住。
  3. 书证:医院产检记录(含陪同人员签字)、酒店开房记录、物业登记记录等。
  4. 自认证据: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如承认同居事实)。

(二)损害赔偿的索赔时机: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损害赔偿;作为被告的,若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赔偿,判决离婚后可另行起诉。错过时机则丧失权利。

(三)财产分割的“两线作战”:既要赔偿,也要争取分割优势

不要将希望全部寄托于损害赔偿,金额有限。应重点证明过错方存在财产转移、隐匿行为,或使用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花费,从而在分割时要求少分或不分。

四、一句话问答(涵盖案件常见痛点)

1. 问:对方出轨但未同居,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答:不能。法律仅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持续稳定共同生活)才可主张赔偿,偶尔出轨不属于法定事由。

2. 问: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能拿到多少钱?
答:各地法院标准不一,通常1万-10万元。重婚或公开同居且情节恶劣的,可能达10万元;本案2万元属于中等偏低水平。

3. 问:过错方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买礼物,我能追讨吗?
答:可以。需证明支出用于非家庭共同生活且未征得你同意,可要求返还相应份额。

4. 问:对方转移财产,我该怎么办?
答: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并收集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等证据。离婚时法院可判决“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

5. 问:分居两年未付抚养费,离婚时能一并主张吗?
答:可以,但需举证对方未支付。抚养费追索起始时间一般从起诉之日起算,分居期间若有支付记录,法院可能不支持追溯。

6. 问:一审判决赔偿2万元,我上诉能改判更高吗?
答:可能性较小。除非能证明一审遗漏重要事实(如对方已长期同居且导致严重后果),否则二审通常维持。


律师结语:
婚姻破碎时,法律虽无法弥补情感创伤,但能给无过错方应有的经济补偿与尊严维护。面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背叛,请务必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固定关键证据,精准主张权利。损害赔偿的金额或许不高,但它代表法律对忠诚价值的肯定,更是对过错方的明确警示。愿每位当事人都能理性维权,尽早走出阴霾,迎接新的生活。

汤井保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