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解析

康志祥律师
一、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是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实践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因人员配备、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并引发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并不少见。本文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24)渝0151民初5931号判决为蓝本,通过“以案说法”形式,深度剖析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的条件、监理单位主张撤销合同被驳回的关键点,以及履约保证金返还的司法认定规则,为建设工程各方提供实务指引。
二、案情回顾
2024年3月,重庆市某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中标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书》,承接了某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的配套厂房监理项目,合同暂定金额68.2万元,履约保证金6.82万元。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于2024年4月2日通知某甲公司进场,但某甲公司仅派驻了束某某、周某及非合同约定人员欧某某,总监理工程师宋某某始终未到岗。某乙公司多次约谈、发出整改通知,某甲公司逾期未纠正。2024年6月12日,某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6月13日送达。某甲公司以“某乙公司未支付预付款、将旋挖桩部分分包给第三方构成欺诈”为由,诉请撤销合同并返还履约保证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乙公司不构成欺诈,某甲公司严重违约,解除权成立,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请。
三、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观点
(一)某甲公司能否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法院认定:欺诈不成立。
- 关键事实:某乙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已将桩基部分分包给中科某某公司监理,2024年3月6日的入场见面会中,某甲公司人员(包括宋某某、周某等4人)与中科某某公司人员共同参会,某甲公司对分包情况明知。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撤销合同的前提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某甲公司在明知分包事实情况下仍于3月11日签订合同,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
- 痛点提示:监理单位切勿“事后反悔”,参会是重要证据,知晓即不可主张欺诈。
(二)某乙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据?
法院认定:解除权合法有效。
- 约定解除事由: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监理人发生违约时,委托人可发出整改通知,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承诺到岗履职的,按履约保证金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 违约事实:某甲公司派驻人员不足(合同约定6人,实际仅2人),总监理宋某某从未到场,经约谈、整改通知后仍不纠正。施工单位发出联系函指出监理履职差,导致现场窝工、停工。
- 法律适用:《民法典》第562条(约定解除)、第563条(法定解除)。某乙公司已履行催告义务,某甲公司逾期未整改,解除通知于6月13日送达,合同自该日解除。
- 痛点提示:建设单位维权的关键在于及时固定违约证据(如约谈记录、整改通知、现场照片、施工单位证明),并严格按照合同程序行使解除权。
(三)履约保证金应否返还?
法院认定:不予返还。
-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按履约保证金100%支付违约金;监理人不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义务,按签约合同价10%支付违约金(即6.82万元)。某乙公司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 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未支付预付款违约”,但法院认为:预付款未支付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返还保证金事由,且某甲公司未就此主张违约责任或行使解除权,故不构成返还依据。
- 痛点提示:履约保证金具有担保和违约金双重功能,一旦监理单位严重违约,建设单位可直接扣划。监理单位不能以对方违约反制保证金返还。
四、律师深度解析: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实务要点
1.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 前提:合同明确约定解除事由(如人员不到岗、整改逾期等)。
- 程序:发出整改通知→合理期限纠正→逾期不纠正→发送解除通知。本案某乙公司严格履行了“约谈-整改通知-解除通知”的递进程序,得到法院支持。
- 陷阱:切勿省略催告步骤,否则解除可能被认定无效。
2. 违约行为的认定与证据固定
- 核心违约点:人员配备不足、关键人员不到岗、拒绝整改。
- 证据链:进场通知书、考勤记录、约谈记录、整改通知书、施工方工作联系函、现场照片等。本案中施工单位的两份联系函直接证明监理履职差、导致停工,系法院采纳的关键证据。
3. 预付款支付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 预付款未支付属于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但监理单位不能以此对抗自身的人员到场义务。监理单位应依照合同约定,先发“暂停监理通知”或要求支付,而非消极不履行人员派驻义务。未按程序行使权利,不构成抗辩理由。
4. 欺诈主张的风险
- 若在签订合同前已获得足够信息(如参会、知悉分包),事后主张欺诈极易被驳回。监理单位应在投标阶段充分了解工程范围、分包安排,避免“先签后悔”。
五、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给建设单位:
- 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人员到岗标准、更换程序、解除权触发事由及违约金计算方式。
- 发现违约后应及时约谈、书面整改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
- 解除通知应清晰表达解除意向,并指定后续处理时间节点。
- 注意:若自身也存在违约(如未付预付款),需评估是否影响解除权的行使。
给监理单位:
- 切勿以“对方未付款”为由拒绝派驻关键人员,否则易构成根本违约。
- 若因客观原因人员无法到岗,应提前书面申请更换并征得同意,避免擅自更换或旷工。
- 签约前要全面调查工程范围,发现范围不符可提出异议或放弃中标,签后难撤销。
六、相关一句话问答(每组两问)
Q: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需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如总监不到岗、人员不足且催告后不整改),并履行书面催告程序,发出解除通知送达监理人。
Q:监理单位能否以建设单位未付预付款为由拒绝人员进场?
A:不能。预付款未付属于另外的违约,监理单位应单独主张权利,不能以此对抗自身主要义务。
Q:建设单位将部分监理工作分包给第三方,是否构成对监理单位的欺诈?
A:不一定。若监理单位在签约前已被告知或知晓分包情况,则不能主张欺诈撤销合同。
Q:履约保证金在什么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扣留不予返还?
A:监理单位严重违约,如总监不到岗、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经催告不整改,合同约定可扣划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有权扣留。
Q: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后,监理单位还能起诉撤销合同吗?
A:可以起诉,但若解除权已合法成立(基于约定或法定),法院不支持撤销。
Q:如果建设单位自身也违约(如未付预付款),还能单方解除合同吗?
A:可以,但需综合评估双方违约严重性。本案中监理单位根本违约,建设单位未付预付款不构成主要违约,不影响解除权行使。
康志祥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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