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5-04

泉州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解析1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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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作为一名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我将根据您提供的判决书内容,围绕“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纠纷: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这一主题,撰写一篇深度普法文章。


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纠纷: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深度解析

——从(2020)浙05民终314号案谈监理合同实务痛点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作为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独立第三方,其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实践中,建设单位常因对监理服务不满意,或出于自身商业考量,试图单方解除监理合同。然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并非随意,法律对其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本文将以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康公司”)与浙江瀚龙休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龙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为例,深度剖析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的条件限制、法律后果及实务痛点,为广大工程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案情聚焦:一场因“履行瑕疵”引发的解约之争

本案中,瀚龙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明康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在工程实施数年后,瀚龙公司以明康公司存在“监理人员不到岗、例会纪要减少、监理工作不到位”等履行瑕疵为由,依据合同约定单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主张解除权。而明康公司则称瀚龙公司长期拖欠监理费,自身一直在坚守履约,瀚龙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解除权不成立:明康公司虽有监理人员到岗率不足、后期会议纪要减少等履行瑕疵,但尚未达到根本违约未履行主要义务的程度。瀚龙公司据此主张的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均不成立。
  2. 附解除条件成就:双方签订的《2016年补充协议》约定“如因甲方原因延期支付监理费超过20天,则本补充协议自动作废”。瀚龙公司逾期支付监理费,该协议因附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
  3. 双方违约,各自担责:瀚龙公司未按时支付监理费构成违约,明康公司履行瑕疵也构成违约。双方均有过错,故相互主张的20%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均未获支持。但瀚龙公司需对逾期付款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调减为年利率12%)。

二、核心痛点与裁判规则解析:建设单位如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

本案的判决清晰地向我们揭示了在监理合同纠纷中,建设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核心规则与必须关注的痛点。

痛点一:何为“未履行监理义务”?——“根本违约”与“一般瑕疵”的界限

焦点规则:合同中约定的“委托方认为监理人未履行监理义务即可解除合同”,通常不被解释为“任何微小的未履行”。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严审查,要求该“未履行”必须达到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

实务解析

  • 细节关键词监理人员到岗率例会纪要监理通知单收发文登记
  • 痛点分析:建设单位常抱怨监理“人不在岗”、“例会不开”、“资料不全”,认为这就是“未履行监理义务”。但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只要监理单位完成了核心的监理工作(如审查图纸、参与验收、发出整改通知等),即便存在人员到岗率不足、会议纪要有缺失等履行瑕疵,也不构成解除合同的充分条件。
  • 警示:建设单位若想以“未履行义务”为由解约,必须拿出确凿证据,证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已严重到工程施工失控、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合同目的落空的程度。仅凭到岗率、会议纪要等边缘性问题的缺失,极难获得法院支持。

痛点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动失效的分水岭

焦点规则:双方约定的“如因甲方原因延期支付监理费超过20天,本补充协议自动作废”,这是一个典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合同自动失去效力,无需任何一方另行通知。

实务解析

  • 细节关键词附解除条件自动作废同时履行抗辩权付款流程
  • 痛点分析:本案中,瀚龙公司试图以“明康公司服务差,我有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费用”为由,为逾期付款辩解。但法院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前提是对方“未履行主要义务”。既然明康公司的瑕疵未达到主要义务未履行的程度,瀚龙公司的抗辩就不成立。一旦其逾期付款超过20天,补充协议便自动失效,原合同中的费率(5.25万元/月)便不再适用,转而适用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量裁定的费率。
  • 警示:建设单位在与监理单位签订附解除条件的条款时,务必清醒认识到其“自动性”和“致命性”。任何关于付款的拖延,一旦触发约定条件,将立即导致对自身有利的优惠条款(如降低的延期费率)失效,恢复到更不利于自己的原合同标准。

痛点三:违约金与损失的“双刃剑”——证明责任是关键

焦点规则:当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时,法院通常会让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主张高额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一方,需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

实务解析

  • 细节关键词预期利益损失停工损失不良行为公示人员变更损失
  • 痛点分析
    • 违约金:本案中,瀚龙公司与明康公司均主张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但因双方均有过错,法院均未支持。对建设单位而言,即使认为监理单位违约,若自身也存在未按时付清款项的行为,就很难主张高额违约金。
    • 损失赔偿:瀚龙公司主张因明康公司监理不力导致“停工损失”,但法院认为停工发生在瀚龙公司发出《合同中止函》之后,且明康公司的履行瑕疵与工程停工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无法证明,故不予支持。同样,明康公司主张瀚龙公司未配合办理监理人员变更手续导致其无法承接新项目,也因未能证明实际损失金额而败诉。
  • 警示:无论是追讨违约金还是损失赔偿,核心在于因果关系损失金额的量化。建设单位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的工程延期、质量缺陷归咎于监理单位。必须有监理通知单、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等证据链,证明监理单位未履职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后续的损失。损失金额(如停工期间的人工、设备租赁等)也需有明确的票据或鉴定报告支撑。

痛点四:监理费的结算——实际工作量与服务质量的双重考量

焦点规则:当合同因非单方原因解除,或工程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监理费不能简单按闭口包干价结算。法院会综合考量实际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裁量。

实务解析

  • 细节关键词闭口包干价工程范围变化服务期延长服务质量考核
  • 痛点分析:本案中,由于原合同约定的23栋楼缩减为13栋楼,且装修、市政等未实施,法院认为完全按105万元闭口包干价结算会导致不公,故结合实际工作量酌情调减。同时,对于延长期的服务费,法院也因明康公司存在履行瑕疵,将其后期的延期监理费标准从5.25万元/月调减为3万元/月。
  • 警示:建设单位在与监理单位结算时,不应仅依据合同面值。如果工程范围大幅缩小,或者监理服务质量确有瑕疵,建设单位有权主张按实际投入服务质量来核减费用。但同样需要提供扎实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记录、质量检查单等。

三、一句话相关问答

  1. 问: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经常不到岗,能直接解除合同吗? 答: 通常不能。除非其不到岗行为已经严重到导致工程施工失控或质量安全事故,否则仅人员到岗率问题一般被认定为“履行瑕疵”,不足以支持解除合同。

  2. 问:合同中约定了“未履行任一监理义务即可解约”,这个条款有效吗? 答: 法院通常会对该条款作限缩解释,认为该“未履行”应指根本违约主要义务未履行。微小或一般性的履行不当,不能触发该条款。

  3. 问:建设单位不付款,监理单位服务有瑕疵,谁先违约? 答: 双方均有可能构成违约。法院会审查各自的违约行为是否达到“主要义务”层面。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可能会认定双方违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并驳回对方的高额违约金请求。

  4. 问:工程范围缩小了,监理费还能按原合同105万元计算吗? 答: 不一定。法院会考虑实际服务的工作量和工程范围的变化,在合同总价基础上进行合理调减,以实现公平。

  5. 问:监理单位长期不在岗,造成工程停工损失,建设单位怎么索赔? 答: 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链证明:1)监理单位不在岗;2)该行为直接导致了停工;3)停工产生的具体损失金额(如窝工费、租赁费等)。三者缺一不可,否则赔偿请求极难得到支持。


结语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并非一件易事。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会严格遵循 “鼓励交易、尊重合同、严格审查违约程度” 的原则。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与其寄希望于轻易解除合同来“惩罚”不满意的监理单位,不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书面形式及时指出问题、要求整改,并系统性地留存好监理人员考勤、工作记录、整改通知、会议纪要等全部过程性证据。当问题确实严重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这些证据才是你行使解除权和索赔权的坚实基石。

康志祥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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