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委托合同纠纷中委托人单方解除权认定及实务要点

王名成律师
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委托合同解除的纠纷案件(案号:(2022)鲁11民终2374号),该案因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丧失、长期未履行费用支付义务而引发解除之争,对我等处理类似委托合同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本文将以该案为切入点,深度解析委托人单方解除权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及实务痛点。
一、案情概要
王晋生自2011年起以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华福公司”)驻厂代表身份,在日照钢铁集团(以下简称“日钢”)范围内推介、销售该公司高压变频器,并全程参与360节电项目的筛选、签约、实施、验收及维护。双方于2012年签订《日钢集团高压变频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费按合同总额的6%以上结算。后360项目由利德华福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利德华福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华福节能公司”)与日钢签订节能总承包合同,王晋生继续按约定履行服务。
因利德华福公司及利德华福节能公司在长达七八年的合作期内未足额支付合作费,且在多次催款中互相推诿,王晋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360节电项目合作费277402元及利息、返还垫付的维修款48000元,并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关系属于类似委托合同的无名合同,因信任基础已经丧失,支持解除合同,并判令利德华福公司、利德华福节能公司支付合作费及律师费。二审维持原判。
二、委托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1. 任意解除权的法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法律赋予双方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以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选择自由。本案中,一审法院正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基础已经消失,已经无法继续维持合同关系”这一理由,支持了王晋生解除合同的诉求。
2. 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在委托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单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会重点审查:
- 信赖关系是否破裂:本案中,利德华福公司员工任国祥、丁宗飞等人长期否认王晋生的服务价值,甚至否认公司授权关系,表现出明显的对抗态度,法院认定“信赖基础丧失”具有充分证据支撑。
- 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王晋生长期负责日钢现场工作,而利德华福公司拒绝支付费用,导致合同履行无法继续,解除合同符合实质公平。
三、本案实务痛点解析
痛点一:委托合同与一般合同的解除权区别
很多当事人混淆委托合同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的解除规则。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不要求违约事实,只要一方对另一方不再信任即可解除。本案中,王晋生起诉解除合同,并非主张利德华福公司违约,而是基于信任不再存在。
关键细节关键词:信赖基础丧失、任意解除权、合同目的落空、驻厂代表、长期未付费用、员工否认授权。
痛点二:解除合同后的损失赔偿范围
本案法院判决利德华福公司支付277402元合作费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实际上是对有偿委托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认定。根据民法典,有偿委托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实务注意:委托人在解除后仍应就受托人已完成的劳务付出对价。本案王晋生已在长达七年多的时间里提供了项目协调、验收、维护等服务,利德华福公司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拒付报酬。
关键细节关键词: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合作费比例8%、节电分成结算金额、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事实履行。
痛点三:工伤垫付款的认定与归属
王晋生主张为360项目设备维修垫付的48000元(含联轴器膜片更换),法院以“该垫付行为与案涉合作费欠款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未予处理。这说明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支付的垫付款项若属于新增债务或独立委托事项,应当另行主张。
实务警示:受托人在履行委托事务过程中如需垫付费用,务必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确认,并明确该等费用是否纳入原委托合同项下。本案中,任国祥虽微信同意“在维修合同中另计”,但该维修合同并未实际签订,导致垫付款无法在本案中得到支持。
关键细节关键词:垫付款、书面确认、独立法律关系、维修合同另计、微信同意、另案主张。
痛点四:付款条件认定与利息起算
王晋生主张应从利德华福节能公司每次收款之日起计算利息,但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约定王晋生应开具发票,而王晋生未举证证明已开具,因此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提示:委托合同中付款条件往往与开具发票、提供确认书等义务挂钩。受托人务必在每次收款后及时开票,否则可能丧失利息主张的有利时机。同时,应保留好催款记录(如微信、函件),以证明委托人逾期付款的事实。
关键细节关键词:开票义务、付款条件成就、利息起算、催款记录、起诉日。
痛点五:混同诉讼与律师费承担
本案中,利德华福节能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基于两者的人格混同(子公司由母公司全资设立)及王晋生实际为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客观事实,判令两者共同承担责任。
实务建议:在委托合同中,若合同相对方为母公司,但实际服务对象为其子公司,或多名员工以不同公司名义对接时,受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服务对象及付款主体,避免后期扯皮。律师费虽在合同中未约定,但因委托人违约引发诉讼,法院可酌情支持合理律师费。
关键细节关键词:公司混同、合同相对性、员工行为、外观主义、名片证据、律师费酌定。
四、以案说法:律师建议
- 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付款条件、解除机制及损失赔偿计算方法,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举证困难。
- 保留履行证据:包括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成果照片、验收文件、催款函等,以备诉讼之需。
- 区分不同法律关系:若在履行委托事务过程中产生新的事务(如垫付维修款),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得到委托人明确书面授权,避免纳入同一诉讼。
- 及时行使解除权:当合作关系破裂、信任丧失时,应当依法及时提出解除,避免长期弱势履行导致损失扩大。
- 关注诉讼时效:本案王晋生从2014年起多次催款,长达七八年,但部分款项主张因无法证明连续催款而面临时效风险。建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每两年通过书面方式催款一次,中断时效。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
问:委托合同的一方能否随时解除合同?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随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但解除方需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和可获得的利益。
问:受托人垫付的费用是否必须在本案中一并主张?
答:不一定。垫付款若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如新的维修委托),可能需要另案主张,建议在垫付前要求委托人出具书面确认。
问:委托合同未约定利息,法院会支持吗?
答:会的。法院可根据委托人逾期付款的事实,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持利息。
问:员工以公司名义与受托人沟通,公司是否要负责?
答:是的。只要员工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行事,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相关员工的微信、邮件证据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问:律师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能要求败诉方承担吗?
答: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可以酌情支持。因委托人违约引发诉讼,受托人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属于守约方的损失,法院有权裁量。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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