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5-04

日照建设工程保证金返还纠纷主体资格认定要点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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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建设工程保证金(特别是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是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但在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发包人多方主体交错的情形下,谁有权主张返还?向谁主张? 成为司法实践中极易引发混淆的难题。本文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周良春诉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深度解析保证金返还主体资格认定的裁判规则,帮助当事人精准锁定维权对象,避免“告错人、输官司”的风险。

一、案件基础事实与裁判脉络

  • 合同链条:发包人潍坊家福公司 → 总包单位浙江土木公司 → 实际施工人周良春(挂靠/内部承包,但周良春非浙江土木公司员工,实为借用资质)。
  • 工程款纠纷:周良春以浙江土木公司名义起诉潍坊家福公司,法院判决潍坊家福公司向浙江土木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54,929,699.08元及利息,扣除200万元质量保证金(因未到期)。
  • 执行以房抵债:2018年5月20日,法院裁定以房抵债,浙江土木公司实际受偿55,108,860.05元。
  • 保证金争议:周良春认为工程已竣工多年,质保期已过,要求浙江土木公司返还200万元保证金;浙江土木公司称挂靠关系中其仅负转付责任,且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具备返还条件;潍坊家福公司则主张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不成就。
  • 判决结果:一审、二审均认定浙江土木公司应向周良春返还质量保证金200万元,潍坊家福公司在欠付2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主体资格认定的核心要点

(一)实际施工人(周良春)是否有权主张保证金?

  • 结论有权。周良春作为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虽然与浙江土木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而无效,但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垫付了资金、承担了盈亏,属于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主体。
  • 法律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明确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本案中,保证金虽名义上由发包人扣留,但本质上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周良春作为全部投资的承担者,对保证金享有最终的所有权。
  • 痛点关键词挂靠 vs 转包内部承包无效实际投入人资金风险承担者

(二)被挂靠人(浙江土木公司)是否为返还义务主体?

  • 结论。浙江土木公司主张“挂靠仅负转付责任,以收到发包人款项为前提”的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 裁判理由
    1. 以房抵债等于实际受偿:法院通过执行裁定确认浙江土木公司已通过以房抵债形式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包含针对保证金对应的部分)。浙江土木公司不能以“房屋未过户、未实际销售变现”为由否定已受偿的事实。
    2. 名义上的合同主体:即便挂靠关系存在,浙江土木公司对外仍系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其向发包人主张并获得工程款的行为,使其对内负有向实际施工人转付的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因“内部授权、实际控制”而免除。
    3. 质保金返还条件成就: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多年(自2012年11月起),远超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浙江土木公司以“未竣工验收、未取得备案”为由拒绝返还,不符合《建工司法解释》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标准。
  • 误区警示:很多被挂靠人误以为“转付责任”意味着“不付责任”。实际上,一旦以自己的名义向发包人起诉并取得执行款物,即转化为直接的付款义务人。被挂靠人无法以“挂靠关系”对抗实际施工人的返款请求。

(三)发包人(潍坊家福公司)的责任边界

  • 结论:在欠付工程款(含保证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关键点:发包人未上诉,故二审法院未予实质审查。但一审认定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质保期已过,发包人不得以“未验收”为由拒绝返还扣留的保证金。发包人若擅自扣留到期保证金,将直接面临被实际施工人起诉追讨的风险。
  • 实操建议: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强制规定扣留保证金,并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及时向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返还,否则可能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本案按同期LPR计息)及诉讼成本。

三、案件裁判对当事人的启示

1. 实际施工人:一定要“找对人、算清账”

  • 诉讼对象:优先起诉发包人(要求在其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转包人/被挂靠人(要求直接支付)。切忌仅起诉其中一方,导致执行困难。
  • 证据重点:证明实际投资(垫资凭证、付款记录)、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交付记录、使用证明)、缺陷责任期已届满(竣工时间超过两年)。
  • 风险提示:挂靠或转包合同无效,但管理费可能被法院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本案扣除1.5%管理费)。实际施工人需提前预判这一损失。

2. 被挂靠人:切勿“帮忙反担责”

  • 风险点:即便仅作为名义上的承包人,一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发包人并取得执行款物,就负有向实际施工人转付的义务。“转付”不等于“不付”
  • 合规建议:应当在内部协议中明确约定以实际收到发包人款项为支付前提,并约定因实际施工人原因导致无法变现的风险由实际施工人自担。同时,要完整保存管理证据(派驻人员、支付成本的凭证),以便在诉讼中主张扣除管理费或实际支出。

3. 发包人:扣留保证金的边界要清楚

  • 扣留期限:缺陷责任期(通常2年)届满后,必须主动返还或书面通知承包人来函确认。不可无限期以“未验收备案”为由拒绝。
  • 返还对象:若存在转包或挂靠,应向实际施工人返还,而非仅向合同相对方。否则可能面临实际施工人直接追索的诉讼。

四、一句话问答(关键知识速查)

Q1:实际施工人能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要保证金? A:可以。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实际施工人可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在其欠付范围内返还。

Q2:被挂靠人说“我只负责转付,没收到钱就不付”,官司能赢吗? A:不能。被挂靠人一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发包人并获得执行款物(含以房抵债),即转化为直接付款义务人,拒不付款将承担利息和诉讼费。

Q3:工程没竣工验收,但已使用多年,还能扣留质保金吗? A:不能。缺陷责任期自竣工之日起算(或实际投入使用之日),超过最长2年后,发包人必须返还质保金,不得以“未验收”拖延。

Q4:实际施工人起诉时,法院扣掉的管理费是什么意思? A:即使挂靠合同无效,法院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比例(如1.5%)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这是对名义承包人实际付出的一种“过错相抵”处理。

Q5:发包人把质保金给了名义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还能再要钱吗? A:可以。名义承包人有义务将收到的质保金转付给实际施工人。若名义承包人截留,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其追索。


律师提醒:建设工程保证金返还纠纷,核心在于认定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实际施工人务必注意收集工程款实际支付记录保修期届满证据,并优先起诉发包人转包人,避免“告错人”导致程序空转。被挂靠人则需警惕“转付责任”的陷阱,建议在内部协议中明确风险分配。

王名成
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作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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