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5-04

日照建设工程保证金返还纠纷中逾期利息起算与标准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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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好的,王名成律师。以下是根据您提供的判决书素材,创作的普法文章。


建设工程保证金返还纠纷中——逾期返还的利息起算与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保证金返还问题一直是矛盾高发区。发包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返还,施工方则因资金被长期占用而苦不堪言。 保证金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能否主张?何时起算?按什么标准计算?这些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811号案(以下简称“本案”)的判决内容,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您深度解析建设工程保证金返还纠纷中,逾期返还利息的起算与标准问题。

一、 案例索引:400万保证金的漫长“回家路”

案情速览:

  • 当事人: 实际施工人张民(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vs. 发包人六安金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争议焦点: 张民通过被挂靠方中太公司向金利公司支付了400万元履约保证金。因工程中途停滞、张民撤场后,该笔保证金能否返还?逾期返还的利息应如何计算?

法院判决要点:

  1. 保证金应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合作已终止,合同未约定工程未完工不予退换保证金,金利公司应返还400万元保证金。
  2. 逾期返还利息的起算时间:张民起诉之日(2018年7月30日)起算,而非从保证金交付之日或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3. 逾期返还利息的计算标准: 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而非双方约定的较高利率或违约金标准。

二、 深度解析:保证金逾期返还利息的“起”与“标”

本案清晰地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对于保证金逾期返还利息的裁判规则。核心在于解决“何时”开始计算利息以及“按什么标准”计算利息两个关键问题。

(一) 利息起算时间:何时开始“算账”?

这是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之一。发包人占用资金的时间越长,施工方的损失就越大。

1. 一般规则:从“应返还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当事人对保证金返还的期限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从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2. 本案的特殊认定:“未约定返还期限”的起算点 本案中,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期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但工程并未全部验收合格即告停工。双方对于保证金在合同提前终止、无法继续履行情况下的返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

  • 起算点为“承包人起诉之日”。 既然双方没有约定返还期限,且工程已不具备继续施工的条件,那么以起诉之日作为承包人对自身权利主张的节点,并从此日开始计算利息,符合公平原则。
  • 未支持“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张民主张从工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2015年8月30日)起算利息,未获支持。原因在于: 工程款的利息和保证金的利息,其法律性质和计算规则是不同的。工程款利息从“应付之日”起算,而保证金利息从“应返还之日”或主张权利之日起算。不能简单套用。

关键痛点提示: 如果在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金在何种具体情况下(如中途停工、提前解约、竣工验收等)何时返还,那么当施工方被迫起诉维权时,从起诉之日到最终判决生效、履行期间的全部利息损失,可能都无法得到弥补。这会导致实际资金被占用的时间与法院支持的利息计算期间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二) 利息计算标准:按什么“价格”算?

这是另一个核心争议点。是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还是法定利率标准?

1. 合同约定有效吗?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或利息计算方式(如“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或“按年利率24%计算”),在不存在无效或约定过高导致法院调减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会支持。

2. 本案的裁判规则:

  • 以法定利率为基准。 本案中,张民主张参照合同相关条款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但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因“挂靠”行为而无效,因此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按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
  • 不支持高额违约金。 施工方主张的“月息2%”等较高标准均未获支持,最终法院采用法定的、相对公允的利率标准。这体现了法院在合同无效后,对当事人损失的填补原则,而非惩罚原则。

关键痛点提示: 对于施工方而言,保证金虽然名义上是“保证金”,但本质上也是发包人长期占用的、本应属于施工方的资金。如果合同无效或约定不明,法院通常只支持按法定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这往往远低于施工方因资金被占用而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如向银行的贷款利率、向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计算方式(且最好以“违约金”形式出现,并约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至关重要。

三、 既判案例的风险提示与维权建议

综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我们为涉及保证金纠纷的当事人提出以下建议:

针对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施工方):

  1. 签约时要“约定清楚”。 务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保证金返还的具体期限(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X日内”、“合同解除或终止后X日内”),并约定逾期返还的违约金标准(如“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2. 保留“催收”证据。 如果发包人逾期不返还,应立即通过书面函件、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等形式进行催收,并保留好证据。催收是中断诉讼时效、明确主张权利节点的重要方式。 后续法院认定从何时起算利息,会根据你是否及时主张权利来判断。
  3. 及时起诉,避免损失扩大。 如发包人明确拒绝或拖延返还,不要等太久。越早起诉,法院支持的利息计算期间就越长,损失弥补的机会就越大。

针对发包人(业主方):

  1. 审慎约定返还条件。 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保证金返还的前提条件(如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无农民工工资拖欠等),但不建议设置过于苛刻、模糊或无法实现的返还条件。否则,一旦诉讼,法院会以公平原则进行审查。
  2. 明确“不予返还”的情形。 若因承包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且给发包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明确约定保证金可以作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一部分。但需注意,约定过高可能被法院调减。

四、 文章结尾:一句话问答

问题一: 老板,我交的工程施工保证金,对方拖了好几年不还,我能要利息吗? 回答: 可以要。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一般会从你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开始计算。

问题二: 我们合同里约定了逾期返还保证金要按月息2%算,法院会支持吗? 回答: 不一定。 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这个约定可能就不生效。法院通常会调整到法定的贷款利率(LPR)标准,除非你证明你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比如高息借款的利息)远远高于LPR,法院才可能酌情支持。

问题三: 老板,施工合同终止了,我还没交工,发包人不退保证金,我该怎么办? 回答: 尽快起诉。 法院会看合同有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下保证金怎么处理。如果没约定,法院认为双方合作终止,发包人一般应当退还,而且要承担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起诉得越晚,你主张的时间越短,损失越大。

问题四: 发包人一直拖着不验收,也不结算,那我的保证金返回期限怎么算? 回答: 理论上,保证金返还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节点”起算。如果发包人恶意拖延验收或不配合结算,导致返还条件迟迟不成就,你可以主张以其应当完成验收或结算之日作为起算点,或者直接以起诉之日为起算点。

问题五: 我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自己起诉发包人要回保证金吗? 回答: 可以。 虽然法律上主张保证金返还的主体通常是“承包人”(有资质的公司),但如果你能证明你是实际投入了资金、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支持你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返还保证金。就像本案中的张民一样。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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