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01

乌鲁木齐从郑迁乔受贿案看介绍贿赂罪“不正当利益”认定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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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核心构成要件。然而,这一要件的证明往往成为实务中的难点,也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郑迁乔受贿、玩忽职守案((2016)新7101刑初31号)为切入点,结合判决书中的关键事实,深度解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及证明路径。虽然本案直接涉及受贿罪,但其中行贿方谋取利益的性质,恰恰是理解“不正当利益”的典型场景。

一、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法律实务中的三重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下情形:

  1. 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行业规范的利益。例如,通过行贿获得招标投标中的优势地位、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等。
  2. 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提供帮助或便利。即使最终获得的利益本身合法,但获取过程依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仍属“不正当”。
  3. 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利益。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行贿排挤竞争对手、获得交易机会,均被认定为不正当。

本案中,郑迁乔先后收受9名行贿人财物,涉及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供货结算等多个环节。行贿人金某、张某1、沈某等人均以挂靠资质方式承揽监狱系统工程,其通过行贿获得中标机会或加快结算进度,显然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平竞争的规定,属于典型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本案中的关键场景:不正当利益的证明路径

判决书详细列举了郑迁乔的9起受贿事实,笔者从中提炼出三大类常见场景,并分析“不正当利益”的证明要点:

(一)工程招投标环节:不特定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转化

  • 事实摘要:个体人员金某以挂靠公司名义承包监狱局办公楼装修工程及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工程,为感谢郑迁乔在招投标、资金拨付等环节的关照,送现金5万元。
  • 证明要点
    • 证人证言及书证显示,金某的资质系挂靠,且未经过严格招投标程序。
    • 郑迁乔作为主管基建的副局长,直接安排金某承接工程,绕开公开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明重点在于:行贿人是否明知自己不具备法定条件,仍通过行贿获取了本不应获得的交易机会。

(二)工程款拨付环节:加速结算是否构成不正当利益?

  • 事实摘要:张某2为尽快收到工程款,两次送现金13万元给郑迁乔;张某3为结算瓷砖款,三次送现金7万元。
  • 证明要点
    • 司法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要求利益本身违法。行贿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加快结算进度,即使工程款是合法的,但郑迁乔违反资金管理协议、在无监理签字情况下签字付款,使行贿人获得了“不合法的优先权”。这种“程序不正当”同样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合同履行环节:违规帮助是否构成利益不正当?

  • 事实摘要:王某承包喀什监狱轧花厂,郑迁乔为其在合同履行及加工费支付上提供便利,收受10万元。
  • 证明要点
    • 王某通过竞标承包,合同本身合法。但郑迁乔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提供便利”,例如放宽质量标准、提前支付费用等,这些行为突破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使王某获得了合同之外的优越地位。此时,需要证明行贿人主观上明知其请求帮助的事项包含了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履职的内容。

三、当事人最关注的痛点:八个实务细节关键词

  1. “为他人谋取利益” vs “谋取不正当利益”
    受贿罪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利益是否正当;而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必须证明“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郑迁乔受贿罪的认定无需审查利益正当性,但行贿人是否构成行贿罪,则取决于能否证明其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2. 挂靠资质与不正当利益
    大量行贿人通过挂靠方式参与招投标,这本身违反《建筑法》规定。在诉讼中,需要收集挂靠协议、资金流向、实际施工管理记录等,证明行贿人知道自己不符合投标条件,仍然通过行贿获得工程。

  3. “感情投资”是否构成不正当利益
    如果行贿人仅在过年过节送礼,未明确请托事项,法院通常不认定为行贿。但本案中,郑迁乔收受购物卡及现金均在行贿人提出具体请托后,且与职务行为高度关联,属于“为具体事项谋利”。

  4. 追诉时效的计算
    辩护人曾提出郑迁乔2007年、2008年的受贿已过追诉时效。法院认为,多次受贿具有连续性,追诉时效从最后一次犯罪终了之日计算。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行贿、介绍贿赂罪——若多次介绍贿赂,时效自最后一次行为起算。

  5. 自首与退赃的实务价值
    郑迁乔主动退缴54万余元受贿款,法院对其受贿罪减轻处罚。对于涉嫌介绍贿赂的当事人,主动投案并上交违法所得,争取自首认定,可大幅降低刑期。

  6. 玩忽职守与受贿的数罪并罚
    本案中郑迁乔因履职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损失6681万余元,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实务中,不少案件因行贿人同时实施渎职行为,导致数罪并罚,量刑更重。

  7. “不正当利益”的举证责任分配
    公诉机关需证明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不正当。通常通过行贿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如违反招投标法的记录)形成证据链。辩护方如主张利益正当,需提供反证,例如证明行贿人完全符合法定条件。

  8. 单位行贿 vs 个人行贿
    本案中多数行贿人以挂靠公司名义实施,若行贿资金由公司决定、利益归公司,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起刑点更高,但个人责任相对较轻。需要区分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

四、一句话问答(当事人最关心的5个问题)

Q1:我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给官员送了钱,这算“谋取不正当利益”吗?
A:算。即使工程款本身合法,但通过行贿让官员违规加快结算,属于“程序不正当”,仍构成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

Q2:我只是介绍朋友和官员认识,朋友后来送了钱,我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
A:需要证明你明知朋友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且你实施了撮合、沟通等行为。如果仅是引荐,未参与贿赂过程,且不知朋友的具体请托,一般不构成犯罪。

Q3:行贿款已经退还了,是否还会被追诉?
A: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并退还贿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

Q4:如果工程是通过正常招投标中标,但中标后为了加快进度送了钱,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A:中标本身是合法的,但后续的行贿行为(如要求加快付款、减少检查等)仍可能构成行贿,因为行贿人谋取了“不合法的优先待遇”。

Q5:介绍贿赂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A:根据犯罪情节,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追诉时效为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追诉时效为十年。若多次介绍,时效从最后一次行为终了计算。


五、张瑞宏律师提示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是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争议点。从本案可以看出,即便是在看似合法的商业活动中,一旦涉及请求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履职,就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当事人往往因对“不正当利益”的模糊认识而陷入刑事风险。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如您或身边人面临相关纠纷或指控,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分析证据链,争取自首、退赃、从轻处理等有利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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