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从王智章案看介绍贿赂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张瑞宏律师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引言:为何“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介绍贿赂罪的“命门”
在贪污贿赂犯罪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常被忽视,却是行受贿链条中的关键环节。根据法律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实践中,大量被追诉的案件最终因“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证明不足而难以定罪——这正是该类案件当事人最应警惕的痛点。
“谋取不正当利益” 既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也是认定介绍贿赂罪中“介绍行为”违法性的核心。若无法证明行为人旨在帮助请托人获取违反法律、政策或行业规范的利益,则介绍行为可能仅属于民间“撮合”,不构成犯罪。本文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刑初2号王智章贪污、受贿案为蓝本,深度解析“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务中的证明逻辑与案发场景。
一案切入:王智章案中的“不正当利益”图谱
被告人身份:王智章,原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拆迁办青峰片区组长,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工作。
判决结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执行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本案虽以贪污罪、受贿罪定性,但其中多起受贿事实直接涉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正是介绍贿赂罪中“介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参照。以下逐一拆解王智章案中哪些“利益”被认定为不正当。
场景一:编造虚假档案、套取安置房——明显违反法律、政策
事实摘要(判决书第1、2起):
王智章安排组员吴某、赵某在拆迁户宁某的房屋档案上“分户”并编造虚假档案号,套取60㎡、75㎡安置房各一套,通过中介艾某某卖出获利28.5万元;后继续编造四套虚假档案,套取四套安置房,获利89万元。
“不正当利益”认定分析:
- 法律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明确规定必须基于真实房屋、真实产权人、真实面积。编造虚假档案属于直接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地方棚改政策。
- 利益性质:请托人(艾某某、宁某等)获得的安置房是“不应得的财产性利益”,且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取得,完全符合“不正当利益”定义。
- 实务痛点:介绍贿赂案件中,若介绍人明知请托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获取补偿,仍从中牵线搭桥,则构成介绍贿赂罪。反之,若请托人仅是请求“加快流程”或“优先办理”等程序性便利,且未违反实体规定,则可能不构成不正当利益。
场景二:违规分户、拆户——破坏公平竞争与规则
事实摘要(判决书第3起):
王智章伙同组员赵某帮助拆迁户宁某将一户分为两户,收受宁某好处费5万元。
“不正当利益”认定分析:
- 法律依据:拆迁政策规定一户一宅,分户需满足户籍独立、实际居住等法定条件。未经合法程序、无真实分户事实的分户行为,属于“违规操作”。
- 利益性质:宁某通过分户获得额外一套房屋补偿指标,即“超份额利益”。这种利益不是其依法应得的,而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创造”出来的。
- 实务痛点:在介绍贿赂场景中,介绍人若明知请托人要求“创造资格”(如分户、入户、评优等),仍帮助其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转交贿赂,则介绍行为与“不正当利益”的因果关系成立。需重点审查介绍人是否“明知”请托事项的违法性。
场景三:收钱未办事——仍可能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
事实摘要(判决书第4、6起):
- 第4起:社区副主任吐某某请求王智章办理五套拆迁房屋签订协议事宜,送1万元,但王智章未帮其办理。
- 第6起:毛某请求王智章对自家院子重新测量、增加面积、提高补偿,送3根金条(价值5.3475万元),王智章未办成。
“不正当利益”认定分析:
- 核心争议:国家工作人员收钱后“未实际办事”,是否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
- 司法立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中,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使最终未实现,不影响受贿罪成立。
- 对应到介绍贿赂罪:介绍人若促成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达成“请托-收钱”的合意,即使请托事项未实际办成,介绍行为仍因“推动不正当利益意图的形成”而具有社会危害性,可能被追诉。
- 实务痛点:大量当事人误以为“没办成事就不算犯罪”。实际上,只要介绍人传递了“请托事项”并转交了贿赂款,且请托事项本身属于不正当利益(如违规扩大面积、违规签订协议),则介绍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当事人应重点关注 “请托事项的性质” 而非 “是否实现”。
场景四:感情投资型馈赠——如何区分正常人情与贿赂
事实摘要(判决书第7起):
倒卖房屋的艾某某为与王智章“搞好关系”,分四次送给王智章11万元,目的是让王智章“在其倒卖房屋过程中提供帮助”。
“不正当利益”认定分析:
-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利益性质:艾某某虽未明确具体请托事项,但其长期从事与王智章职务相关的倒卖房屋业务,且王智章曾多次利用职权帮助艾某某获取安置房。这种“感情投资”具有明确的职务关联性和未来利益期待,属于“潜在的不正当利益”。
- 实务痛点:介绍贿赂案件中,介绍人若长期为同一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传递财物,即使每次未明确请托事项,但结合双方关系、财物金额、交往频率,可能被综合认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当事人需警惕 “零散送礼、集中回报” 的陷阱。
总结:“谋取不正当利益”证明的三大关键点
| 关键点 | 说明 | 实务建议 | |--------|------|----------| | 利益性质 | 是否违反法律、政策、行业规范或公平竞争原则 | 请托人要求“违规加分”、“超标准补偿”、“虚假资格”等属于典型不正当利益 | | 明知程度 | 介绍人是否明知请托事项违法或违规 | 最好有微信聊天、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介绍人知情” | | 合意形成 | 介绍人是否促成“请托-收钱-承诺”的合意 | 即使未实际实现,只要介绍人参与了合意达成,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
一句话问答(刑事风险自查)
-
问:我介绍朋友给一个领导送钱,求领导帮忙在拆迁中“多量面积”,但领导后来没办成,我构成犯罪吗?
答:会。请托事项“多量面积”属于违反政策的不正当利益,即使未办成,介绍人参与了请托和送钱,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
问:我只是帮亲戚递了个红包,不知道他求领导办的事是否合法,我要担责吗?
答:看情况。若你能举证确实不知道请托事项的违法性(如无聊天记录、无共同商议),可能不构成犯罪,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
问:我介绍一个老板给局长认识,老板分几次送钱给局长,说是“搞好关系”,没说具体事,我算介绍贿赂吗?
答:可能算。若老板与局长业务存在监管关系,且累计金额超3万元,介绍人明知这种“感情投资”实际换取职务便利,仍帮助传递财物,有追诉风险。 -
问: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承诺什么,我介绍人就没责任了吧?
答:不完全。只要介绍人推动了请托人送钱、国家工作人员收钱,且请托事项性质不正当,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未明确承诺,介绍人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律师提示
在新疆乃至全国,贪污贿赂类案件(包括介绍贿赂罪)往往涉及复杂的证据链和政策适用。“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认定常成为辩护焦点:例如,请托人要求“加快审批”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介绍人“不知情”能否免责?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地方政策以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类似指控,或希望提前预防刑事风险,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熟悉新疆本地司法环境,对拆迁补偿、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丰富的辩护经验。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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