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2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的法律解析与实务建议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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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的履行常因工期延宕、费用结算引发争议。尤其在“非监理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情形下,监理单位是否有权主张延期监理费?委托人能否以“财政资金未到位”“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本文结合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25)冀0110民初1677号判决,深度剖析监理合同纠纷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并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权”的视角延伸探讨。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裁判要旨

(一)案情概览

原告上海某监理公司(以下称“监理人”)与被告石家庄某污水处理厂(以下称“委托人”)签订两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对生态污水处理工程及管网施工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合同履行中,工程因非监理人原因延期(二期延期150天、三期延期240天),监理人完成全部工作后,委托人仅支付部分费用,拒绝支付延期监理费、因建安造价增加产生的监理费及逾期滞纳金。

争议焦点:

  1. 工程延期是否属于监理合同约定的“非监理方原因”,委托人应否支付延期监理服务费?
  2. 建安造价增加后,监理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3. 委托人以“财政资金未到位”“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是否构成违约?
  4. 逾期支付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二)法院判决要点

| 争议事项 | 法院认定 | |---------|---------| | 延期监理费 | 符合合同约定“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应支付。二期延期150天,延期费83.27万元;三期延期240天,延期费61.87万元。 | | 增加建安造价监理费 | 2009合同因工程造价增加,按审计基数计算增加38.11万元;2010合同实际结算低于暂定价,无增加。 | | 财政资金到位 | 非免责理由,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前提不成立,且工程未整体验收非监理人原因。 | | 滞纳金起算 | 双方在2015年调解书中约定“审计完毕后协商”,故自审计报告最晚落款日(2016年9月20日)次日起算。 |

最终判决:委托人支付监理费187.53万元及相应滞纳金。


二、深度法律解析:监理合同纠纷中的“非监理方原因”与不可抗力

(一)“非监理方原因”是否包含不可抗力?

本案合同明确约定:“若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延期监理服务费按…………计算。”法院适用该条款的根本逻辑是归责排除——只要延期不是监理人过错(如怠于履行进度控制职责),委托人即应承担相应费用。

不可抗力(如极端天气、政府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属于典型的“非监理方原因”。

  • 关键点:监理人无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只需举证工期延长的事实及原因非己方所致。
  • 实务痛点:委托人常以“监理人有进度控制义务”抗辩,但法院审查的实质是:
    • 延期是否有客观证据(如签证、会议纪要、施工日志);
    • 监理人是否已尽到“合理督促义务”(如发送监理通知单、报告工程延误)。

(二)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当不可抗力导致工程长期停滞(如超过合同约定延期上限),监理合同可能陷入履行不能。此时双方均享有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

  1. 解除权的触发:不可抗力持续发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例如:工程停工超6个月,监理人无法按原计划调配人员、产生持续空转成本)。
  2. 解除后的费用结算
    • 已完成工作的监理费 → 按合同约定或实际工作量结算;
    • 未完成工作的预付款 → 应返还或抵扣;
    •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 合理分担(如人员遣散费、设备租赁费)。
  3. 程序要点
    • 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如政府停工令、气象报告);
    • 在合理期限内发出解除通知(催告后对方仍不恢复施工,可解除)。

(三)委托人常见的“拒付理由”为何不成立?

| 委托人的抗辩 | 法院态度 | 法律依据 | |-------------|---------|---------| | “财政资金未到位” | 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的前提是财政资金到位”无效,民事合同不能以政府资金审批为支付前提(除非明确约定为付款条件)。 | 《民法典》第158条关于条件的规定;最高院(2017)民终123号判例 | | “审计未完成为由” | 审计是内部监督程序,不改变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若审计迟延非监理人原因,委托人仍应付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 | | “监理人未提供延期服务证明” | 监理人提交的“业主反馈表”“会议纪要”“质量验收单”等可证明其实际服务时长。 | 举证责任分配:监理人证明提供服务,委托人反驳需提供反证 |

(四)延期监理费的计算公式与争议点

根据合同公式:
每天延期监理费 = 原合同总费用 ÷ 原工期天数
延期总费用 = 每天延期监理费 × 延期天数

风险关键词:

  • 原工期天数:从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而非自然日历日)中扣除缺陷责任期/保修期。
  • 延期天数的认定:以“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竣工日期”之差为准,需有监理日志、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佐证。
  • 额外工作:如延期期间监理人员增加、材料见证取样频率提高,可主张“额外工作酬金”(需另行协商)。

三、当事人痛点与合规建议

(一)监理人的痛点与应对

  • 痛点1:委托人以“未审计”“财政未批”拖延数年拒付
    应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审计完成期限”及逾期未完成的后果(如按银行利率计息);保留催款书面记录(EMS、微信、邮件)。
  • 痛点2:延期服务“举证难”
    应对:日常保留:① 监理日志(注明当日施工内容、人员投入、天气);② 每周/月进度报告(注明延期原因);③ 建设单位签认的“反馈意见表”。
  • 痛点3:滞纳金起算时间争议
    应对:合同明确约定“每阶段付款到期日”,如“竣工验收后14日内支付至90%”,若未付,则从该日起算滞纳金。

(二)委托人的痛点与风险

  • 痛点1:对“非监理方原因”的审查不足
    风险:若未在施工中固定延期原因(如确系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变更指令),事后难以证明监理人负有责任。
  • 痛点2:滥用“审计未完成”抗辩
    风险:法院可能认定为恶意拖延,不仅支付全部费用,还需承担高额滞纳金(本案滞纳金按LPR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 痛点3:忽视不可抗力解除权的行使
    风险:工程长期停工不解除合同,监理人继续按月申报人员费用,委托人可能承担更大损失。

(三)不可抗力解除权的正确操作

  1. 发函流程
    • 不可抗力发生当日 → 书面通知对方;
    • 不可抗力持续30天 → 二次通知,告知预计影响;
    • 不可抗力持续90天 → 发出解除预告;
    • 不可抗力持续180天 → 正式解除合同。
  2. 费用结算
    • 已完工部分:按合同单价×实际完成量;
    • 未完工部分:扣除已支付预付款,合理补偿人员遣散费用(建议提供工资发放清单、劳动合同)。

四、相关一句话问答

Q1: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监理费如何计算?
A:停工期间若监理人无法提供服务,一般按日扣减监理费;若监理人仍需派驻人员留守(需证明),可主张留守成本。

Q2:委托人能否以“财政审计未完成”为由一直拒付监理费?
A:不能。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审计完成后付款”,且审计义务在委托人,否则付款条件成就时应立即支付。

Q3:监理合同约定了“非监理方原因延期”,什么是“非监理方原因”?
A:包括不可抗力、建设单位变更设计、施工单位组织不力、政府政策调整等非监理人过错导致工期延长的原因。

Q4:监理人主张延期监理费,只需证明“工期延长”还是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A:只需证明工期延长的事实,无需自证无过错;委托人若主张监理人有过错,需承担举证责任。

Q5: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后,监理人已收的预付款是否必须退还?
A:若预付款对应的工作已全部完成,则无需退还;若部分未完成,应按比例退还或抵扣后续应付费用。

Q6:监理人未及时发送不可抗力通知,是否会丧失解除权?
A:会。按《民法典》第590条,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方不负责任;可能丧失解除权。


王世忠律师,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资深建设工程领域律师,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EPC项目法律风控、监理及设计合同争议解决。二十年实务经验,代理多起最高院及省高院建设工程案件,擅长以判例解析行业痛点,为监理人、建设单位提供全流程法律合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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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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