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6-03

上海盗窃案中主观明知淫秽性质对罪责认定的影响1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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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辩护实务中,“主观明知”始终是定罪的基石。尤其是涉及淫秽物品犯罪时,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传播、贩卖的物品具有淫秽性质,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文以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盗窃案为引子,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规律,深度剖析“主观明知”如何影响罪责认定,帮助当事人及家属精准把握辩护关键。

一、从盗窃案看“主观明知”的共通逻辑

尽管本文主题聚焦淫秽物品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对“主观明知”的认定逻辑是相通的。以(2016)沪0112刑初506号刘杰盗窃案为例:

  • 案情概要:刘杰等三人入户盗窃财物价值3.6万余元,后如实供述、退赔并获谅解,法院认定坦白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辩护要点:辩护人章海律师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是“如实供述”与“退赔谅解”应作为从轻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但未采纳“主观不知情”或“对财物价值判断错误”等辩护方向——因为盗窃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已通过客观行为(撬锁入室)充分证明。

关键启示:在淫秽物品犯罪中,“主观明知”是更复杂、更易引发争议的要素。当事人往往抗辩“不知道是淫秽物品”“以为只是普通音像制品”,此时司法机关如何认定“明知”就成为案件胜负手。

二、主观明知淫秽性质:认定标准与辩护突破口

1. 什么是“主观明知淫秽性质”?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均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淫秽物品而实施传播、贩卖、制作等行为。若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情,则因缺乏犯罪故意而不构成犯罪。

2.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明知”?

法院通常采用**“推定的明知”**标准,即综合全案证据,根据一般人认知水平、行为人职业背景、交易方式、物品包装、价格异常等因素,推断行为人应当知道物品的淫秽性质。常见认定依据包括:

| 认定要素 | 具体表现 | |---------|---------| | 交易环境 | 在暗网、隐蔽聊天群、非正规渠道交易 | | 价格异常 | 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单价极低、大量批发出售 | | 物品包装 | 无正规出版标识,封面、简介明显色情 | | 行为表现 | 刻意隐藏、加密传输、使用暗语(如“动作片”“教育片”) | | 前科劣迹 | 曾有传播淫秽物品违法记录 | | 当事人陈述 | 同案犯供述、聊天记录中的表态 |

3. 辩护破局:如何否定“明知”?

当事人最关心的辩护策略如下:

  • 强调来源合法:证明物品系从正规渠道购买,有合法出版号、发票,可合理相信不属于淫秽物品。
  • 证明缺乏鉴别能力:例如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不熟悉网络色情用语,无法通过外观判断内容性质。
  • 质疑交易惯常性:若属于一次性少量转发,而非长期、隐蔽、大量传播,则很难推定行为人具有明确认知。
  • 引证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明知”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凭数量或金额反推。

三、痛点细节: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

以下细节是类案辩护中高频出现的风险点,也是律师必须向当事人重点提示的地方:

  • “我以为只是普通聊天”:在微信、QQ群转发含有淫秽内容链接的行为,即便未牟利,也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若转发数量达到法定标准(视频20个以上、音频100个以上、文字图片200件以上),且当事人主观上知道“可能是那种东西”,法院极可能认定明知。
  • “我只看过,没存过,没卖过”:储存淫秽物品本身一般不构成犯罪(除非达到制作、复制目的),但若同时提供下载链接或代为转发,则属于“传播”行为,需以明知为前提。
  • “价格便宜所以买了”:购买价格异常低廉的音像制品,无法对抗“明知”推定。司法实践中,1元/张的“教学光盘”被大量查获时,法院通常会结合交易对象、交易方式认定明知。
  • “平台审核通过就是合法的”:部分低俗内容可能通过平台初审,但这不等于淫秽物品法定鉴定标准。平台算法与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不能作为有效抗辩。

四、一句一答:聚焦当事人核心关切

:我在网上卖了一些网盘链接,里面有些视频比较暴露,但我不知道算不算淫秽,会被认定明知吗?
:如果视频内容明显涉及性行为、性器官描写,且你通过“私聊”“小号”“加密链接”等方式交易,法院很可能推定你具有明知,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分析证据链。

:我帮我朋友转发了一个群里的下载链接,群里几千人,我没牟利,警察说我传播淫秽物品,我算犯罪吗?
: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情节严重”,且主观上需明知是淫秽物品。如果你能证明转发时确实不知道内容性质(例如链接标题是“学习资料”),则不构成犯罪。但若群聊氛围已明显色情,你的抗辩难度很大。

:我买了几百张光碟在家看,没卖没传,警察搜查时发现了,我会坐牢吗?
:单纯购买、持有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但如果你向他人展示、出借、复制,或者购买时即知是淫秽物品仍大量存储,可能触犯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建议立即咨询律师。

:鉴定报告说我是淫秽物品,但我觉得就是普通艺术片,能推翻吗?
:可以。淫秽物品的鉴定标准具有相对性,专业律师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提出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标准适用有误的质证意见。例如,未按照法定程序抽取样本、未考虑整体艺术价值等。

:我在网盘里存了大量的黄片,没有分享,只是自己看,违法吗?
:个人观看、储存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若网盘链接自动生成了“公开分享”模式,或你曾将链接发给他人,则可能被认定为传播。建议关闭一切分享功能,并定期清理可疑文件。


结语
“主观明知”是刑事辩护中一把双刃剑:它既是控方必须证明的要素,也是律师可以重点突破的薄弱环节。无论案件涉及盗窃、淫秽物品还是其他罪名,当事人最明智的做法是在首次讯问前就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不当陈述固化“明知”事实。只有抓住细节、用好证据规则,才能在罪与非罪的博弈中争取最大权益。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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