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4

石家庄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不可抗力认定标准解析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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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的中断常常引发合同履行纠纷,尤其是当一方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约时,法院如何认定“不可抗力”的标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本文通过分析(2020)冀01民终4541号案,结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实务,深入探讨不可抗力认定的法律要点,为当事人提供风险防范与维权的参考。


一、案件速览:监理服务中断的争议焦点

案号:(2020)冀01民终45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荣公司”)
基本事实
2014年10月,冀通公司与文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冀通公司为文荣公司开发的新乐鑫城小区4#、6#、7#、9#楼、超市及地下车库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按5元/平方米计算,暂定总价457346.85元,按季度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部分监理费以房屋抵顶达成《协议书》,但后续因房屋被转卖、监理人员单方撤场等问题引发纠纷。冀通公司诉请支付拖欠监理费81218.85元、继续履行抵房协议并赔偿延期交房租金损失。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 刘雄宏签订《协议书》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但涉案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冀通公司可另行主张。
  • 冀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完成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监理义务(如提交监理日志、会议纪要、质量评估报告等),因此对其主张的拖欠监理费不予支持。
  • 本案未涉及不可抗力抗辩,服务中断系由监理方单方撤场导致,监理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实务痛点与关键词

  • 举证责任:监理方需证明“实际履行了监理义务”,包括监理日志、工程签证单、验收记录等文件。
  • 单方撤场:监理方中途撤离构成违约,即使存在未付费用,也需承担服务中断的后果。
  • 抵房协议效力:以监理费抵购房款,若房产已转让,则抵房协议无法履行,债权人仅能请求赔偿。
  • 消防验收变更:消防验收申请表中监理单位已更换,直接反映监理服务中断的事实。
  • “证有不证无”原则:主张已履行的当事人需提供客观证据,不能因对方未提供反证而免除己方举证义务。

二、不可抗力认定标准:从法律规范到司法实践

尽管本案判决并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不可抗力是常见的抗辩事由。以下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系统梳理不可抗力的认定要点。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590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定三要素

  1. 不能预见:合同订立时,理性人无法合理预见的风险(如地震、疫情、政府行为)。
  2. 不能避免:即使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阻止事件发生。
  3. 不能克服: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消除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常见场景(监理合同领域):

  • 自然灾害(洪水、地震、台风)导致工程现场无法进入。
  • 政府突发环保指令、封控管理造成停工。
  • 材料供应中断(如极端天气导致道路中断)。
  • 发包人因不可抗力停建项目(需结合具体案由判断)。

(二)监理服务中不可抗力认定的特殊难点

监理服务的特殊性在于:监理人的核心义务是“过程监督”,而非直接完成工程。因此,不可抗力对监理的影响通常表现为“无法进入现场”或“无法正常履职”,而非完全无法履约。法院在认定时,会重点审查以下维度:

| 审查维度 | 具体内容 | 典型案例参考 | |---------|---------|-------------| | 持续时间 | 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是否达到“实质性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临时封控3天与连续停工3个月,认定结果不同。 | 某监理方以疫情封控10天为由主张免责,法院认为未构成合同履行根本障碍,不予支持。 | | 通知义务 | 监理方是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交证明?《民法典》第590条要求“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若未通知,法院可能认定监理方放任损失扩大,不能免责。 | | 替代措施 | 监理方是否采取了合理替代措施(如远程办公、视频监控)?如果能部分履行却全部中断,则不属于“不能克服”。 | 某案中,监理方以疫情为由完全撤场,但法院查明当地允许线上报告,判定不构成不可抗力。 | | 与违约的区分 | 不可抗力必须是合同外的客观事件。单纯的资金周转困难、人员管理不力不属于不可抗力。 | 本案中监理方“单方撤场”显然属于主观违约,而非客观不可抗力。 |

(三)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核心规则

  • 主张存在不可抗力的一方,需证明:(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2)该事件与履行障碍之间有因果关系;(3)已履行通知义务。
  • 反驳方(如发包人)可主张:事件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或者监理方未尽减损义务。

实务中常见败诉原因

  1. 证据缺失:无监理日志、无现场影像资料、无政府发布不可抗力事件的官方文件。
  2. 因果关系断裂:监理方主张因政府停工导致无法监理,但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本已涵盖常规停工(如冬雨季),则不能免责。
  3. 未及时通知:事后补开证明,法院可能认定通知行为不符合“及时”要求。
  4. 混淆“困难”与“不可抗力”:如成本上涨、人员离职属于商业风险,不成立不可抗力。

三、结合本案的延伸思考:非不可抗力下的服务中断风险

本案中,冀通公司以“完成监理义务”为由主张监理费,但法院审查的核心是其是否实际提供了监理服务。这提示我们:

  1. 任何服务中断(包括撤场、人员不足、记录缺失)均可能构成违约,且举证责任在监理方。 即使存在未付费用,也不能成为单方中断服务的正当理由。
  2. 抵房协议不能替代监理费支付义务。 若抵房协议因第三人权利而无法履行,监理方只能另行起诉,不能强制要求交付房屋。
  3. 监理方应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监理日志、会议纪要、验收报告、影像资料等。 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四、给当事人的法律建议

(一)对于监理方

  • 合同明确不可抗力条款:约定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通知期限、减损措施、后续复工安排,避免笼统引用法律。
  • 履行过程中持续记录:每日填写监理日志,保留天气、政府通知、停工证明等文件。
  • 一旦出现不可抗力,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协商调整服务计划,切勿擅自撤场。
  • 注意证据形式:官方文件、新闻报道、气象证明等均可作为证据,但需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对于发包方(建设单位)

  • 审查监理方的人员配置和驻场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书面指出并保留证据。
  • 要求监理方定期提交服务记录,并在合同中对“服务中断”的违约责任作具体约定(如按日计算违约金)。
  • 监理方如主张不可抗力,要求其提供官方证明,并可委托其他监理单位进行取代或补充,避免工程进度受阻。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

Q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监理方以“疫情封控”为由中断服务,法院是否必然认定不可抗力?
A:不一定。法院会审查封控是否达到“实质性影响履行”的程度、监理方是否报告并采取替代措施、以及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

Q2:监理方单方撤场后,能否以“发包人未支付监理费”为由免责?
A:不能。费用纠纷属于合同履行争议,与不可抗力无关,单方撤场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Q3:如何证明监理方实际履行了监理义务?
A:提供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验收记录、工程签证单、现场影像资料、向发包人发送的工作联系单等书面材料。

Q4:抵房协议无法履行时,监理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A:可以主张解除抵房协议,要求发包人返还已抵付的监理费或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强制要求交付已转让给第三人的房屋。

Q5:不可抗力证明应由哪个机构出具?
A:一般由政府相关部门(如住建局、气象局、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证明,或依据权威媒体报道、公报等。


温馨提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证据管理和及时书面沟通是维权关键。如遇复杂争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王世忠律师,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资深建设工程律师,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处理十余年,擅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EPC总承包合同争议解决,曾代理多起涉不可抗力及服务中断的典型案件,为客户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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