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4

石家庄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不可抗力认定标准的司法实践解析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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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个“没有不可抗力”的案例,为何能揭示不可抗力认定的核心?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常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责任或要求变更支付条件。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极为严格,并非所有“中断”都能获得法院支持。本文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1507号案为引,深入剖析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不可抗力认定的法定要件举证责任以及当事人常见痛点。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抗辩,但其中关于服务中断的责任划分书面协议缺失的后果以及证据链完整性等问题,与不可抗力认定的底层逻辑高度一致——即合同履行障碍的归责与证明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与监理服务中的常见“中断”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建设工程监理领域,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 自然灾害:地震、洪涝、极端天气等导致施工现场无法进入;
  • 政府行为:政策调整、规划变更、疫情防控封控等;
  • 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骚乱等。

但实践中,大量“服务中断”纠纷并非源于上述客观事件,而是源于合同履行主体变化、内部挂靠纠纷、费用支付争议等。本案即属此类:李耀学主张其与顺诚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与王丽丽存在合伙关系,要求支付剩余监理费;但法院因缺乏书面协议原件、证人证言矛盾、无法证明2011年5月后参与监理工作等原因,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关键区别:不可抗力是外部客观因素导致履行不能,而本案争议核心是内部法律关系不清导致的权利义务归属不明。两者虽性质不同,但在法院审查逻辑上高度相似——均要求当事人就障碍事件的客观存在、因果关系、尽到通知义务等承担举证责任。

二、法院认定不可抗力的“四维标准”——从本案证据规则反观

(一)可预见性:是否属于“不能预见”?

不可抗力要求事件在合同订立时无法合理预见。例如,合同签订于雨季前,则一般雨季可预见,不构成不可抗力;但极端暴雨超出历史记录,则可能构成。

本案启示:即便主张不可抗力,也需提供气象记录、官方公告、历史数据等证明“不能预见”。而本案中,李耀学主张的“挂靠关系”本身属于主动安排,不存在不可预见性——其与顺诚公司的合作(挂靠)完全可控,却未签订书面协议,最终因证据不足败诉。

(二)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是否穷尽合理措施?

即使事件本身不可预见,当事人还需证明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或克服。例如,疫情封控下,监理人是否可以改用远程监控、线上验收等方式继续履行部分义务?若存在替代方案,则不可抗力抗辩可能不成立。

本案类比:李耀学在2011年5月后是否持续参与监理工作?其证人证言与王丽丽的证人证言完全相反,法院因无法确定事实而驳回。这表明,履行中断的原因必须清晰、可举证。若主张不可抗力导致中断,同样需要证明“已穷尽所有努力仍无法继续”。

(三)因果关系:中断结果是否直接源于不可抗力?

法院需审查不可抗力事件与服务中断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链条。如果中断另有原因(如一方违约、自行放弃、管理混乱),则不可抗力不成立。

本案剖析:李耀学的服务中断(实际是后期未参与)根源在于他与顺诚、王丽丽的内部关系变动——顺诚公司称2011年5月后与李耀学终止合作,王丽丽成为项目联系人。这种人为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且缺乏书面证据,法院不支持其主张。

实务痛点:许多监理人误以为“建设单位不付款”“施工单位停工”可视为不可抗力,但这类属于商业风险,不等于不可抗力。唯有将“中断原因”锁定在法定不可抗力事件上,并留存官方文件、现场照片、通知函件,才能获得法院认可。

(四)通知义务与减损义务:是否及时通知并采取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案教训:即便李耀学认为存在“合作中断”,也未向顺诚公司或建设单位发送正式函件主张权利或说明情况,而是依靠口头陈述和证人证言。法院认为其证据不足以证明2011年5月后仍属项目责任人。同样,若发生不可抗力,未及时发函、未保留通知记录,将导致抗辩失败。

三、本案揭示的“当事人痛点”与风险防控关键词

(一)痛点一:挂靠关系无书面协议——不可抗力举证同样需要合同约定

  • 关键词合同形态文义约定管理费扣留项目联系人变更
  • 本案中,李耀学与顺诚公司的挂靠关系仅为口头约定,顺诚公司只承认“2011年5月前合作”。法院要求提供书面挂靠协议,李耀学无法提交。没有书面合同,就无法证明服务中断前的权利义务基础,更无法主张后续费用。
  • 延伸至不可抗力: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时,虽然法律有法定规定,但通知程序、证明时限、费用分担等细节若无法通过书面证据固定,将极大增加诉讼风险。

(二)痛点二:合伙协议为复印件——原件缺失导致核心事实无法认定

  • 关键词证据链完整性原始凭证合作经营协议书原件证人证言相互矛盾
  • 李耀学提交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仅有复印件,王丽丽不认可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多位证人的证言(工资发放、考勤)被对方证人否定,法院因此“各执一词,不予采信”。
  • 不可抗力需提供官方文件、气象证明、媒体公告、不可抗力公证书。若这些证据也是复印件、截图或无法核实的材料,法院同样会驳回。

(三)痛点三:项目联系人在2011年5月变更——事实节点举证困难

  • 关键词时间节点建设单位证明审计结算监理费拨付记录
  • 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明确2011年6月接管后监理联系人为王丽丽。李耀学未能提供任何建设单位出具的确认函证明其2011年5月后仍参与工作。
  • 不可抗力认定中中断起止时间至关重要。当事人需提供监理日志、现场照片、第三方记录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具体时段。若无此类客观证据,法院难以支持。

四、实务建议:如何有效应对监理服务中断中的不可抗力争议

  1. 签订详尽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定义、通知期限、证明要求、费用分担(如是否减免管理费、利润)、复工条件等。避免口头挂靠或合作。
  2. 保留核心证据链
    •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公证
    • 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发送书面通知(建议挂号信或EMS,保留回执);
    • 收集政府公告、气象报告、停工令等权威文件。
  3. 严格履行通知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通常48小时内) 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详细证明。逾期可能导致丧失免责权。
  4. 采取减损措施:例如协调建设方调整工期、安排远程办公等,保留相关沟通记录
  5. 关注审计结算与拨款记录:如本案,监理费最终是否结清、由谁领取,直接影响权利归属。定期核查项目财务,避免他人代领。

五、结语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其对书面证据、合同关系、时间节点的严格要求,与不可抗力认定的举证逻辑完全一致。在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中,无论是因行政封控、极端天气还是政策变化导致服务中断,当事人若想成功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或变更支付,必须做到:预见性判断有据、通知减损有痕、因果关系有证、书面合同有约

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可以帮助当事人从签约阶段就完善不可抗力条款,并在争议发生时快速构建证据体系,避免陷入“事实不明、责任不清”的困境。


一句话问答(与本篇相关)

问:挂靠关系没有书面协议,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监理费继续支付?
答:不能。不可抗力免责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无书面合同则无法确定权利义务基础,法院通常不支持基于默示挂靠的费用请求。

问:建设单位变更项目联系人后,原监理人如何证明自己仍在参与项目?
答:必须提供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建设单位发出的工作指令、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仅证人证言常因对方否认而不被采信。

问:因政府“停工令”导致监理中断,如何固定不可抗力证据?
答:第一时间复印政府文件、拍照施工现场、发送书面通知给建设方并保留回执,同时每日记录现场状态,最好申请公证。

问:不可抗力事件早已结束,但对方仍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监理费,法院如何认定?
答:法院会审查中断期间是否与不可抗力事件完全重合、当事人是否履行通知和减损义务。若拖延时间过长或未能证明持续影响,则拒绝支付的主张不成立。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实务,擅长处理监理合同纠纷、挂靠关系认定、不可抗力争议等复杂案件,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以证据为核心”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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