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串标围标致合同无效后货款返还争议解析

王世忠律师
好的,作为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我将根据您提供的素材和主题,为您撰写一篇关于“串标围标导致合同无效争议”的深度普法文章。文章将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并结合您提供的判决书内容进行解读。
深度普法 | 串标围标导致合同无效,你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在商业竞争中,为了中标,一些企业不惜铤而走险,采用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这种行为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可能直接导致中标合同无效。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续的履约、付款、纠纷解决都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真实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深入探讨串标围标导致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最关心的几个“痛点”问题。
一、案例回放:一份有问题的“对账函”与四份合同
本案是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19)冀07民终3091号)。
基本案情: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工公司”)起诉北京天勤久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勤公司”),要求支付货款119万余元。天勤公司上诉称:1. 宣工公司提交的《应收账款对账函》上的公章与双方签订的四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上的公章明显不一致,要求司法鉴定;2. 四份合同应分别审理,合并审理剥夺了其管辖权异议、诉讼时效抗辩等诉讼权利。
法院查明与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案涉《应收账款对账函》所盖公章确实与合同上的公章明显不一致,对该对账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法院同时认为,原审判决依据的是双方之间真实的买卖关系和没有争议的欠款事实,而非依据对账函。对于管辖权异议,因天勤公司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天勤公司支付货款。
二、串标围标导致合同无效的核心争议点解析
虽然本案本身并未直接涉及招投标环节的串标围标行为,但它为我们揭示了一个在串标围标导致合同无效争议中常出现的核心逻辑: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交的证据(如对账函)本身可能就是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毒树之果”。
当一份合同因串标围标而被认定为无效时,会产生以下一系列尖锐问题:
1. 合同无效,欠款还需要还吗?
核心痛点: 这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合同都无效了,是不是之前的买卖、供货、付款都要“一笔勾销”?
法律解析: 绝对不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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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折价补偿 在串标围标导致的无效合同中,如果一方(如供货方)已经实际交付了货物,而另一方(如采购方)无法返还原物(例如货物已被使用、消耗或销售),那么采购方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对价。法院通常会判决采购方按照货物的市场价值或成本价进行“折价补偿”。这本质上就是支付相应对价,但法律依据从“合同约定”变成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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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过错责任 双方串标围标,往往双方都有过错。法院会综合考量各方在导致合同无效中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例如,如果一方是主动组织串标的一方,而另一方是被动参与者,前者的过错责任通常更大,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损失(例如,无法收回全部货款,或者需要赔偿对方的部分损失)。
2. 主张权利的证据可能“失效”?
核心痛点: 本案中,天勤公司通过质疑对账函上公章的真实性,试图推翻宣工公司的索款依据。在串标围标案件中,因合同基础不合法,基于该合同形成的结算单、对账函、发票等证据的证明力也会被严重削弱。
法律解析: 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对账函是债权的有力凭证。但在合同无效的语境下,法院会穿透形式,审查实际履行情况。即使对账函是真实的,也可能被视为对“无效合同”下事实的确认,而非对“有效合同”下债权的确认。法院最终认定的依然是实际交付货物、接受货物、使用货物等客观事实。因此,保留完整的送货单、签收单、入库单、付款记录等“履行痕迹”,远比一份孤立的对账函更为重要。
3. 程序性权利的“沉默”代价
核心痛点: 本案中,天勤公司未被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在一审首次开庭前没有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律解析: 在串标围标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件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像本案中的那份2017年合同),或者约定了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法院,务必在首次开庭前主动提出异议。否则,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视为放弃了相关的程序性权利。这绝非小事,它直接决定了你是在对你有利的法院打官司,还是在对方的主场打官司。沉默即放弃,是此类案件当事人容易忽视的致命细节。
三、给当事人的实用建议
针对串标围标导致的合同无效争议,以下几点建议有助于当事人有效维权:
- 立即收集“履行”证据: 不要只盯着合同本身。立即梳理并固定所有送货单、验收单、转账记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能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对方已实际接收并使用的证据。这是主张“折价补偿”的基础。
- 评估过错大小: 冷静分析自己在串标行为中扮演的角色。如果你是被胁迫或被动参与,应尽快向工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报案,取得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过错较小,以争取减少赔偿或获得全额补偿。
- 谨慎处理对账函: 在合同有效或无效尚不明确时,不要在内容不实的对账函上盖章。如果已经盖章,要立即书面函告对方,指出对账函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可能无效,并明确表示盖章不代表对合同效力的认可。
- 重视程序性权利: 收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审查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如有仲裁协议或对己方不利的管辖约定,务必在一审首次开庭前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切勿错过时机。
四、结语
串标围标,看似能“省事”、“中标”,实则将自身置于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下。合同无效不仅不会让你“赖掉”欠款,反而可能让你陷入更多、更复杂的举证和责任分担泥潭。本案的判决对于作为原告的宣工公司看似是胜诉,但背后涉及的公章真伪质疑、程序权利博弈,同样是每个企业都必须警惕的前车之鉴。
在商业活动中,合规是底线,诚信是生命线。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注:宣传语已按要求结合律师个人信息,原简介为北京市天酬律师事务所律师,此处按用户要求调整为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相关的一句话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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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同因为串标被认定无效,我还能收回货款吗? 答: 能。合同无效后,接受货物的一方应当对无法返还的货物进行折价补偿,需支付相应对价,只是法律依据从“合同约定”变为“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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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账函上的公章是假的,法院还会支持对方要钱吗? 答: 不一定。如果法院查明货物实际已经交付并使用,即便对账函不真实,法院也可能依据实际履行事实判决对方支付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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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同中约定了仲裁,但我没在开庭前提出来,还能去法院起诉吗? 答: 不能。根据法律规定,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权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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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串标的被动参与者,需要承担全部损失吗? 答: 不需要。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划分责任。如能证明你是被动参与或受胁迫,过错较小,可能只需承担部分损失或获得全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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