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2026-06-05

济南继承人代书代书遗嘱为何会被认定无效?

朱英娜

朱英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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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纠纷中,代书遗嘱的合法性常因形式瑕疵引发争议。本案揭示了代书遗嘱中“代书人身份”的关键影响——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即便自认代书,亦因违反“继承人不得作为见证人”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这一典型案例为遗产规划提供了重要警示:遗嘱形式要件不可轻忽,任何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代书或见证,均可能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最终使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落空。

一、案情还原:代书遗嘱的形式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继承人王父与张母系夫妻,育有子女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王父于2008年去世,张母于2011年去世。王甲主张按照三份遗嘱继承涉案房屋,其中一份落款为“2007年12月20日”、由“张母代书”的遗嘱,载明王父将名下房屋份额指定由王甲继承。该遗嘱上有张母的代书签名、王父的签名捺印,以及三名见证人刘立某、刘长某、张振某的签名。

争议焦点在于:张母作为王父的配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可以作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与见证人?该代书遗嘱是否因形式上违反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

二、法律依据:代书遗嘱的强制性形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当时有效)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同时,第十八条明确列举了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包括:“(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代书遗嘱因非遗嘱人亲笔书写,存在被篡改或伪造的风险,因此法律对见证人设置严格资格限制,要求见证人必须中立、无利害关系,以保障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与被继承人意愿的纯粹性。继承人本身是遗产的直接受益人,若允许其担任代书人或见证人,则极可能出现利己之代笔,违背立嘱人真实意思。

三、法院认定:继承人代书导致遗嘱形式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父的代书遗嘱系由张母代书,而“张母系王父的配偶,系王父的继承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张母作为王父的继承人,其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某某证人为王父代书该遗嘱,王父的该遗嘱无效”。因此,该遗嘱所涉遗产部分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由王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母及四子女)各继承十分之一份额。

二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明确指出:“代书人张母系被继承人王父的配偶,系其法定继承人,亦与该遗嘱中的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故上诉人王甲所提交的被继承人王父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一审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王父的遗嘱无效,其本案涉及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并无不当。”

本案中,尽管三份遗嘱的真实性(签名、手印)经法院审查被认定,三名见证人亦出庭作证,但代书人身份的本质性缺陷无法通过其他形式补正。法院严格适用形式要件规则,确认遗嘱无效,体现了司法对遗嘱程序正义的刚性保护。

四、实务启示:如何避免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

为避免类似纠纷,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应严格遵循以下步骤:

  1. 选择适格代书人与见证人:代书人及见证人均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得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配偶、子女、债权人、债务人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公证员或其他无利害关系第三人担任代书人。

  2. 确保现场见证与签字:代书时,两名以上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见证,代书人当场书写遗嘱内容,注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代书人、所有见证人分别签名。如有条件,可同步录像留存全过程。

  3. 保留其他佐证材料:若遗嘱人年迈或存在健康疑问,建议配合医院病历、录音录像、精神状况评估报告等辅助证据,增强遗嘱的证明力。

  4. 及时固定笔迹样本:若后续可能发生笔迹争议,生前应保留遗嘱人书写习惯的样本(如银行单据、病历签名等),以便鉴定。

五、专业建议与延伸行动

本案充分说明,遗嘱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同等重要。对于已有遗嘱的家庭,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合规性审查,尤其关注代书人、见证人的资格是否存疑。对于拟订立遗嘱的当事人,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程序规范、证据效力高),或至少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参与的代书遗嘱,并在专业指导下完成。

如已发生类似争议,可申请遗嘱见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笔迹鉴定(需提供充分比对样本),但需注意法院可能因形式瑕疵而直接认定无效,正如本案所示——代书人的继承人身份是“一票否决”的实质缺陷,难以通过其他证据弥补。


作者:朱英娜,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01民终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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