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05

上海职务犯罪中“承诺为他人谋利”的认定要点与证据链构建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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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篇点题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特别是受贿罪的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然而,实务中“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必须实际实现,还是仅凭承诺行为即可构成?本文以一起真实公安干警受贿案为例,深入剖析这一争议焦点,为您提供明晰的法律判断标准和取证方法论,帮助您理解职务犯罪中的核心证据链构建。

二、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原为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民警,在一审中被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XXX上诉否认收受贿赂,其辩护人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审判决认定XXX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抗辩直接指向了受贿罪构成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认定标准。围绕以下两笔受贿事实,二审法院对“承诺为他人谋利”的认定作出了权威裁判。

(一)第一笔受贿:收受王某某9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至2007年间,XXX在承办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中,利用职务便利承诺为顾某某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以“龚某”名义开立银行借记卡,收受王某某存入的9万元。对此,XXX全盘否认,称其未收受钱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证人王某某、万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的协议证实,双方商议由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撤案,由万某某出资10万元作为案件交际费用;证人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与XXX商定由王给付李某9万元;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两人至银行,由王某某将9万元存入“龚某”银行卡中,王某某在存款时告知其“是存入公安局龚某的帐户”。最终,二审法院明确认定:“上述证据已能够完整反映出王某某为顾某某案给予XXX人民币9万元的事实过程。”

(二)第二笔受贿:收受邓某某30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间,XXX在承办邓某某涉嫌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利用提审邓某某的职务便利,承诺为其谋取利益,并将邓某某书写的“委托书”从看守所带出,要求邓某从发还款中拿出30万元存入“龚某”银行卡。XXX同样否认收受贿赂,辩称不存在委托书或转账行为。

二审法院详细审查了以下证据链: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XXX提审时按李的要求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邓某动用公安发还的暂扣款“把事摆平”;该委托书由XXX带出看守所;XXX在侦查阶段对带出委托书的事实作了供认;委托书落款日期与提审日期吻合;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收到委托书后,按陌生男子要求将30万元存入“龚某”借记卡。二审法院认定:“上述证据表明,邓某某书写的委托书是由XXX从看守所内带出,尔后由一陌生男子转交给邓某,并要求邓向‘龚某’银行卡存款,显示出XXX在委托书、陌生男子、龚某银行卡之间具有内在联系。”

三、争议焦点深度解析:承诺为他人谋利如何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XXX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然而,判决书明确显示,XXX并未实际实施任何为顾某某、邓某某争取利益的行为——顾某某最终被解除取保候审,邓某某案件后续如何处理也未见明确结果。那么,二审法院为何仍认定构成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否实际实施,也无论利益是否最终实现,均构成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本案中,XXX的行为正属于典型的“承诺为他人谋利”:

  1. 承诺行为可被外部证据印证:王某某与XXX商定“由王给付李9万元”用于案件处理,以及XXX从看守所带出委托书要求“把事摆平”,均属于明确承诺。
  2. 承诺与收受财物存在对价关系:9万元存入的是XXX指定的“龚某”账户,30万元同样汇入该账户,且开户、存款时间与案件推进时间高度吻合,形成完整闭环。
  3. 承诺不需要书面或明示:本案中XXX未签署任何文件,但通过实际安排收款、带出委托书等行为,间接向行贿方传递了“我会利用职权处理”的意图,这已足够。

由此可知,职务犯罪案件中,辩护方常以“未实际为他人谋利”为由否认受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即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认定标准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运用。

四、实务方法与取证关键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或普通公众而言,如何识别和证明“承诺为他人谋利”这一争议焦点?以下提供三个具体步骤:

步骤一:锁定请托事项与收受财物的时间关联性。 本案中,顾某某于2007年2月被取保候审后,王某某于同年10月才存入9万元,时间跨度虽有数月,但请托事项(撤案)与收钱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实务中应重点关注行贿时间是否与案件办理的关键节点(如立案、取保、不起诉等)相吻合。

步骤二:挖掘间接证据形成闭合锁链。 判决书使用了“完整反映出事实过程”“显示出内在联系”等表述,表明单凭某一证据不足以定案,但多个证人证言、银行记录、委托书等相互印证时,即可形成完整证据链。例如,本案中“龚某”银行卡的开户、存款过程有银行记录、证人证言、王某某存款时的陈述等多项证据,缺一不可。

步骤三:重视行为人供述与客观证据的矛盾点。 XXX在侦查阶段供认了带出委托书的事实,但庭审中翻供否认。二审法院结合委托书日期、提审记录等客观证据,认定其翻供缺乏依据。这表明,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辩解如果与客观证据冲突,往往难以被采信。

五、延展与行动指南

本案二审裁定书明确维持原判,标志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得到了严惩。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承诺为他人谋利”的争议不仅出现在受贿罪中,也常见于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罪名。例如,行贿人仅凭口头承诺即给予财物,甚至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但只要承诺谋利与收受财物存在对价关系,即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您或您所在的单位正面临职务犯罪相关法律问题,建议采取以下行动:

  • 立即保存关键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联络方式等,尤其是能够证明“请托事项”与“财物交付”关联性的材料。
  • 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体系复杂,需由专业律师对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主动配合调查或退赃:如本案被告人家属帮助退赃,一审法院据此从轻处罚,主动退赃退赔是重要的量刑情节。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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