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026-06-05

东城同居购房分手:出资非赠与,份额如何定?

赵明军

赵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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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头点题:核心价值

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往往是最大争议。本文结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9717号案例,深度剖析“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归属问题,提供从证据收集到诉讼策略的核心方法,帮助你理解法院如何认定“婚意购房”与“赠与”的边界,避免因出资行为被误解为无偿赠与而损失财产权益。

中间分层: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

1. 同居关系的认定:绝非简单共处一室

法院判断同居关系时,注重“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实质。本案中,W某主张自2010年至2014年与Z某同居,并提交物业公司证明、合影及证人证言。但Z某否认同居,称双方2012年5月已分手。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尚不足以认定W某与Z某构成同居关系。”(摘自判决书原文)。关键点:同居关系的证明需要“连续、稳定”的居住事实,物业证明、邻居证言、水电缴费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若无法证明同居,则无法适用《民法典》关于同居财产分割的规定,但仍可主张共同出资事实。

2. 房产性质的认定:“婚意出资” vs “赠与”

这是本案核心争议。Z某主张W某的出资是“赠与”,而W某主张是“共同出资购房”。一审法院认定:“应当认定W某与Z某在处于恋爱关系期间共同出资并以Z某名义购买了×号房屋,系具有婚意的共同购置财产的行为。” 二审法院维持:“双方共同交往中,为结婚出资购买了×号房屋……认定×号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 为何法院不支持“赠与”之说? 判决书明确指出:“Z某所述×号房屋系双方分手后,W某自愿出资为其购买的主张,违背常理,且W某持异议,不予采信。” 同时,“Z某主张该房屋中W某的出资是对Z某的赠与,W某予以否认,Z某亦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该项主张。” 实务方法:若主张赠与,必须提供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如书面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明确“送给你”等);若主张共同出资,需收集:①出资凭证(银行转账、刷卡记录);②购房目的证据(如讨论婚房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③双方对产权归属的沟通记录。

3. 份额的确定:出资比例并非唯一标准

W某上诉要求按出资比例(其主张79.9%份额)分割,但二审法院驳回,维持一审“各占50%”。判决原文:“W某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该房屋,但是,W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应享有×号房屋房产份额比例的证据,因此,W某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核心规则:在“婚意购房”场景下,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双方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份额均等(各50%)符合公平原则。除非一方能证明双方有明确的分割约定,否则出资多少不影响均等分割。行动建议:若希望按出资比例分割,在出资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产权份额、出资比例及分手后处理方式。

结尾延展:风险防范与行动指南

本案警示:同居期间大额财产往来,务必保留“非赠与”证据。建议:①购房前签署《共同出资购房协议》,明确份额和分手处理;②所有转账备注“共同购房款”而非“给钱”;③保留购房动机沟通记录(如“我们结婚用”等)。若已陷纠纷,立即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梳理出资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后续行动:点击主页“法律咨询”获取《同居财产风险自查清单》,或直接联系律师模拟案情。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京01民终9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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