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05

乌鲁木齐别墅借住与受贿未遂的司法认定边界解析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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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在贪污受贿案件中,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对价关系是认定犯罪的核心。但当收受对象为不动产、车辆等需要长期占有的财物,且未办理权属变更时,如何区分“借用”与“受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本文以曾小刚受贿案中的别墅争议为切入点,结合判决书原文,深度解析受贿未遂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清晰的分析框架。

一、事实基础:别墅“借住”背后的权钱交易

根据判决书查明事实,199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曾小刚(以下简称“曾某”)先后利用担任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局长等职务便利,在矿产开发等多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第八起事实涉及一套价值1165万元别墅的争议:

“2014年5月曾某提出让其夫人和女儿、女婿借住张某1所在公司名下在顺义的波特兰小区别墅……2016年年初,张某1曾试探曾某,如果曾某要别墅,那就继续帮忙转让萨瓦亚尔顿金矿,如果曾某不要,公司打算收回别墅处理掉,曾某表示不要。”

行贿人张某2(化名)供称:“2013年年初曾某联系了国内几家大公司,其中中国黄金总公司开价8.8亿收购,签订了意向书,为促成此事,伟福矿业法人陈某某提出若此收购完成,给曾某在杭州市买套房子。……2014年5月曾某提出让家属借住别墅。”被告人曾某供述:“其当时就只想让家里人在别墅里临时住一下。”

二、争议焦点:“借住”与“受贿”的边界

本案中,辩护人提出:曾某没有收受别墅的主观故意,只是家人借住,产权未实际转移,仅属违纪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未遂。被告人曾某则辩称:“只是其亲属借住,并无受贿之意,公诉机关认定为受贿未遂不当。”

该争议的核心在于:当受贿双方未明确达成“送”与“收”的一致意思表示,但行贿方为特定目的配置财物、受贿方实际长期占有并使用,是否构成受贿(未遂)?认定“借用”与“受贿”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三、法院判决:三层递进认定法

针对此争议,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了系统论述,可概括为三层递进分析:

第一层:权钱交易前提的建立

法院首先确认双方存在权钱交易关系:“行贿人张某1与被告人曾某之间有权钱交易关系。行贿方已提出给曾某送房一套,至于送哪里的房子尚未确定,条件是曾某帮行贿人完成矿的收购,对此,曾某虽未明确表态,但事实上确实在帮行贿方实施对矿的收购。”

方法步骤:审查双方是否存在职务行为与财物的对价关系,可重点核查:行贿方是否曾表达赠送意向;受贿方是否实施了相应的职务行为;双方是否存在持续的请托与被请托关系。

第二层:实际占有行为的穿透审查

法院认定曾某家属长期居住在别墅,行使房屋占有权、使用权:“在曾某全家人参观别墅表现出感兴趣之后,张某1提出让曾某在北京的女儿先行居住,而曾某也同意其家属经常去该别墅居住,也就是说行使着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双方有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贿方也实际占有房屋,所以曾某的行为可认定为受贿。”

方法步骤:判断是否“实际占有”应当综合以下因素:居住时间长短(本案长达两年);居住原因是否合理(法院认为“因空气质量不好而住郊区别墅,其实只是借口”);是否支付对价(物业费由行贿方承担);有无归还意图(曾某明确表示不要后仍未立即搬出)。

第三层:排除“借用”的否定式判断

法院特别论证为何不认定为借用:“一是曾某女儿在北京结婚有房……只是借口;二是双方并无私交,而只是一种权钱交易;从借用时间上看,长达两年之久,可以归还却直至案发;三是曾某后来明确表示不要此房,但是在事情未办成的情况下,即在收受贿赂之后。”

方法步骤:否定“借用”需考察:双方关系是否具有私交基础;借用理由是否合理;借用时长是否异常;行贿方是否承担费用(保险、保养、油费);财物是否与职务行为存在时间先后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考虑到该房没有过户,曾某没有完成所托之事,后来又被双规,所以曾某收受此房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受贿未遂。”并援引《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收受请托人房屋,未变更权属登记,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四、法律启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确立的别墅受贿未遂认定逻辑,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 权钱交易优先于形式要件:即使未办理权属变更、未明示“赠送”,只要双方存在职务行为对价、受贿方实际长期占有且无合理借用理由,即可认定受贿(未遂)。

  2. “心照不暄”足以构成受贿故意:如判决书所指“双方在口头上没有明显的送、收的意思表示,但实际上二人心照不暄,其实是为了规避法律”,这种默示的权钱合意同样受刑法评价。

  3. 退赃不等于否定受贿:本案中曾某向单位纪检部门退缴10万元,法院认定“收受行为已经完成,其退赃款并非拒绝……而是因为清楚对方的为人,害怕被检举”,因此该笔数额仍计入受贿数额。

进一步建议:若您或身边人士面临类似“借住”、“借用”条款的指控,应当第一时间收集:双方私人关系证明(亲属、同学、朋友等)、借用期间费用支付凭证(水电物业、维修保养)、沟通记录中是否明确提及“借用”字样、是否有归还时间表等。同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审查案件时重点关注:行贿与职务行为的对应关系是否清晰;实际占有时长是否超出合理借用范畴;是否因典型职务行为而获得财物(如促成收购)。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新01刑初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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