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5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减损义务审查要点1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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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子:从一份判决书看减损义务的现实困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如政策停工、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中断后,监理方与发包方常就服务费支付、合同履行产生激烈争议。违约方是否尽到“减损义务”,往往成为裁判胜负的关键。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民初2696号判决提供了一面清晰的镜子:合同约定“工程发生延期,监理单位只留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但发包方以监理方未全面履行义务、未尽职尽责为由拒付尾款;法院最终以涉案房屋已另售第三方为由驳回监理方要求继续履行抵房协议的诉请,实质上体现了对减损义务的隐性审查——即便存在以房抵债的约定,当标的物灭失或转移时,债权方未及时采取替代措施(如另案保全、主张损害赔偿)导致债权落空,可归入未尽到减损义务的范畴。

二、案件焦点与减损义务的法律框架

(一)不可抗力与减损义务的关系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民法典》第180条、第563条),其法律效果并非无条件免除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这一“减损义务”在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尤为突出——当不可抗力导致服务暂停、人员撤离或合同履行障碍时,双方均负有主动减少损失的积极作为义务。

(二)案件中隐含的减损义务审查

本案虽未明确提及“不可抗力”,但合同约定的“工程延期”——可能源于政策调整、资金链断裂、环保管控等非双方过错原因 —— 实质等同于不可抗力事件。法院驳回监理方继续履行抵房协议的诉请,背后暗含三层减损义务审查:

  1. 监理方的减损义务:在工程延期期间,是否按合同约定只留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及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明确损失范围?是否对发包方另聘其他监理公司配合验收的行为提出异议、并主动主张权利?

  2. 发包方的减损义务:明知监理费已部分抵顶房款,却在诉讼期间将抵房另售第三人,是否违反了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该行为直接导致债权标的物丧失,符合“恶意促成违约”的认定标准。

  3. 法院的审查逻辑:因涉案房屋已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继续履行在事实上已不可能,监理方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法院据此驳回诉请,实质是将“未采取适当措施”的后果归于债权人。

三、减损义务审查的四大核心维度

(一)通知义务的及时性

不可抗力发生后,监理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7-15日)向发包方书面通报中断原因、影响范围及预计恢复时间。若仅有口头沟通或微信通知,法院可能认定未履行“通知义务”,进而否定减损措施的启动时间点。 本案中,监理方提交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但未提交已向发包方送达的证据,这直接导致法院未采纳其“履行完毕”的主张。

(二)替代措施的合理性

当服务中断超过合同约定的绝对免赔期(如180天),监理方应主动提出替代方案:

  • 人员缩减:按合同约定仅留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其余人员撤离以减少成本;
  • 合同变更:申请调整服务期限、暂停计费或折算为实物抵偿;
  • 证据保全:及时对已完成的服务量进行签认(如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施工日志),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损失无法计算。

本案中,监理方虽提供了案涉4栋楼的标牌和消防验收申请(显示其监理单位身份),但未提供服务期间的工作记录、旁站记录、监理通知等核心证据,法院难以认定其服务量。这提醒实务者:减损义务的“减损程度”需有清晰的行为证据链支撑。

(三)发包方的协助义务

不可抗力并非单方义务——发包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配合(如提供施工计划调整文件、确认停工时长),并在监理方减损时采取措施(如暂停支付按比例减少的费用)。若发包方在服务中断期间另聘第三方监理(如本案中的中天监理公司),且未通知原监理方,实质上构成了对原合同的默示解除,此时发包方应就“替代措施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四)止损与扩大的举证责任分配

司法实践中,“减损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通常分配给守约方(或主张损失的一方)。监理方需证明:

  • 已经通知不可抗力;
  • 已采取合理替代措施;
  • 损失是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而非自身不作为扩大。

发包方需证明:

  • 监理方有条件采取减损措施而未采取;
  • 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与监理方的不作为存在因果关系;
  • 自身的“另售房屋”行为是在沟通后善意行使解除权(如已送达催告通知)。

本案中,发包方虽提交了向刘雄宏寄送催缴及解除通知的快递单据,但监理方否认收到,且刘雄宏以职务行为出庭说明——法院最终未采信发包方的“解除”主张,意味着送达的有效性(签收记录、拒收视频、公证送达)是减损抗辩的生命线

四、实务启示与风险防控建议

(一)合同文本的精细化约定

建议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

  1. 不可抗力条款:列明具体情形(如政府停工令、环保限产、疫情封控、重大资金链断裂),并约定最长中断期限、人员撤离程序、费用按比例暂停计算规则。
  2. 减损义务条款:约定“一方因不可抗力通知后,另一方应在7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调整方案,逾期视为默认”;明确“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3. 抵房/抵债条款:约定“若抵顶标的物存在灭失、转移风险,甲方应在30日内提供同等价值替代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支付现金,并计算违约金”。

(二)履约过程中的证据固化

  • 服务中断节点:第一时间出具《工作联系单》附照片、官方公告(如政府停工文件),要求发包方签收确认。
  • 减损行为记录:制作《监理人员撤离记录》《服务量确认表》,保留撤离后的通讯记录(微信、邮件、公证书)。
  • 损失清单化:按月度编制《不可抗力期间损失明细》,载明人员工资、管理费、预期利润,并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

(三)诉讼策略中的减损抗辩准备

  • 申请财产保全:一旦发现发包方转移抵顶资产(如房屋另售),立即在起诉前申请查封,避免“判决时标的物灭失”的被动局面。
  • 区分“减损”与“弃权”:不能因为采取减损措施(如减少人员)就放弃主张服务费的权利,应明确保留书面指示。
  • 关联诉讼的顺位安排:若抵房协议涉及第三人,应同时起诉确认抵房协议有效,并申请行为保全(禁止第三人过户),否则可能重蹈本案“房屋已登记,只能另诉”的覆辙。

五、结语

不可抗力下的监理服务中断,从来不是免罪牌,而是对双方诚信履约的放大镜。减损义务的本质是要求权利人主动“抢救损失”,而非被动等待。本案的核心教训在于:当发包方将抵顶房屋另售他人、监理方未及时保全时,法院更倾向于将“减损不作为”的后果判归原告承担。建设工程领域的复杂博弈中,书面通知、合理替代、及时保全,三者缺一不可。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相关一句话问答

Q1: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方是否必须继续留在工地?
A:不一定,应依据合同约定或合理减损原则采取人员缩减等替代措施,且需将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发包方并保留送达证据。

Q2:发包方能否单方将抵偿监理费的房屋另售他人?
A:不能,若抵房协议已成立,另售可能构成恶意违约或默认解约,发包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减损义务。

Q3:法院如何审查监理方是否尽到减损义务?
A:主要审查四点:是否及时通知不可抗力;是否采取合理替代措施(如减少人员、申请合同变更);是否保留服务量证据;是否在损失扩大时申请财产保全或发出权利主张。

Q4:监理费以房抵债后,房屋被另售,此时债权还能实现吗?
A:能,但需另行起诉主张违约责任(如要求按原房价折现或支付差价),且最好在发现另售时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或保全其他资产。

Q5: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发生停工后监理方可以拒收发包方的调减指令吗?
A:不可以,监理方仍负有减损义务,应主动提供替代方案;若发包方指令明显不合理(如要求免除全部责任),可要求书面确认以保留追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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