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2026-06-06

北京累犯能否取保?从孙某案看司法裁量边界

周玉海

周玉海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701361378

核心价值:取保候审作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常因当事人前科记录引发争议。本文结合(2019)京0118刑初373号判决,剖析累犯情形下取保候审的适用边界,帮助读者理解司法机关的裁量逻辑,为类似案件提供实操参考。


一、争议焦点:累犯的“社会危险性”认定是否绝对排除取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取保候审需满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条件。但本案被告人孙某存在两次前科——1998年因抢劫罪被判刑、2017年因非法经营罪获刑,且本次犯罪时距上次刑满仅1年余。司法机关是否应因此直接否定取保可能?判决书中的处理方式揭示了关键裁判规则。


二、判决书原文引用:累犯的前科如何影响强制措施选择

【前科记录原文引用】

被告人孙景辉,……1998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1月3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止);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系累犯。

【累犯认定原文】

被告人孙景辉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强制措施选择逻辑拆解】

  1. 刑事拘留至逮捕的转化:孙某于2019年9月13日被刑拘,10月18日即被逮捕,期间未申请或批准取保候审。这反映出司法机关对累犯“社会危险性”的强推定。
  2. 累犯与取保的冲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对累犯原则上不得取保候审。本案中,孙某的两次前科(尤其是同类犯罪)使其满足“曾经故意犯罪”的排除条件。
  3. 量刑预期的影响:判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属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若早期取保,存在脱逃或再犯罪风险,而逮捕则能保障诉讼。

实操步骤参考:若当事人涉及累犯,律师应重点论证以下两点以争取取保:

  • 前罪与本次犯罪的关联性:是否属相同罪名(如本案同为非法经营),若不同罪名且时间久远,可降低社会危险性评价。
  • 取保后的防控措施:提供明确工作或居住证明、家属担保、电子监控等方案,突破“原则不可取保”的刚性。

三、延展分析:累犯取保的例外情形与行动建议

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累犯均被禁止取保。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存在突破空间:

  1. 前罪已过追诉时效或已完全履行完毕:如间隔10年以上,部分法院会酌情考量。
  2. 本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如涉案金额接近追诉起点、无实际销售行为(本案中孙某未实际销售仅储存)。
  3. 健康或家庭特殊需求:如严重疾病需住院、唯一抚养人。

具体行动步骤

  • 立即委托专业律师:在刑拘后37天内提出取保申请,重点提交前罪履行证明、本次犯罪动机(谋生而非恶习)。
  • 申请检察院介入监督:若公安机关不批准,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 准备量化证据材料:如居住证明、单位在职证明、无离境记录、家属保证书等,反驳“社会危险性”。

风险提示:本案孙某系累犯且直接逮捕,表明同类案件中取保难度极高。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委托律师介入,避免错失“黄金37天”。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18刑初373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