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2026-06-07

上海当庭认罪赔偿:寻衅滋事案缓刑辩护策略解析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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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场: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把握量刑情节

刑事辩护绝非仅停留于罪与非罪的争辩,更在于通过挖掘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裁判结果。本文以(2019)沪0117刑初1987号寻衅滋事案为切入点,聚焦“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这两个关键辩护点,解析有效辩护的具体路径,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分层展开:辩护策略的三大关键步骤

第一步:当庭认罪的“救赎”价值——从“部分供述”到“主要事实”

核心问题: 被告人到案后仅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是否还能获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判决原文引用:

“被告人王某2虽然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但当庭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王某2、王某3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方法:

  1. 区分“坦白”与“当庭认罪”的效力:法律虽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方可构成坦白,但若被告人庭前因记忆模糊或心理抵触仅作部分供述,辩护人应引导其在庭审中主动、完整地还原主要犯罪事实。本案中,王某2的辩护人正是抓住这一契机,强调其当庭“自愿认罪”,并明确供述了“纠集人员”“持械殴打”等核心事实,从而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前提。
  2. 量化“主要犯罪事实”:辩护人需在庭前与被告人充分沟通,确保其当庭陈述与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而非简单重复“我错了”。例如,王某2当庭承认“因停车纠纷主动电话纠集王某3”,这一关键情节的坦白,直接影响了法院对“随意殴打他人”主观恶性的评价。

第二步:积极赔偿与谅解书——从“情节恶劣”到“悔罪表现”

核心问题: 被害人的谅解书如何化解“随意殴打他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

判决原文引用:

“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害人王某1对被告人王某2、王某3的行为表示谅解及接受相应赔偿的情况。”

辩护方法:

  1. 赔偿时机的选择:在案件进入审判前,辩护人应主动联系被害人及家属,就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达成和解。本案中,王某2、王某3的家属在庭审前即完成赔偿并取得谅解书,这一行为直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降低其人身危险性。
  2. 谅解书的法律效果: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宣告缓刑需同时满足“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司法实践中,赔偿谅解是认定“悔罪表现”的核心证据。辩护人需在法庭辩论阶段重点论述:被害人虽构成轻微伤,但被告人主动赔偿的行为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第三步:缓刑的适用论证——如何构建“再犯风险低”的辩护逻辑

核心问题: 在寻衅滋事案中,法院为何对两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判决原文引用:

“被告人王某2、王某3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均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王某2、王某3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方法:

  1. 构建“初犯+偶犯+生活稳定”的论证链:王某2、王某3均为安徽户籍,在沪务工,无前科。辩护人应提供其工作证明、家庭情况说明,证明其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无逃跑或再犯风险。
  2. 结合被害人轻伤结果:本案中,被害人王某1仅构成轻微伤,另一被害人未构成轻微伤。“情节恶劣”虽已成立,但辩护人可强调该情节属于寻衅滋事罪的最低量刑档(五年以下),结合赔偿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条件。
  3. 引用司法惯例:辩护人可以援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缓刑适用的常见情形,如“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具有坦白或当庭认罪情节”等,请求法院参照类似案例。

结尾延展:辩护策略的深层启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折射出刑事辩护中“量刑辩护”的精细化路径:即便被告人未能在到案初期完全坦白,只要当庭抓住关键事实主动认罪,并通过积极赔偿获取谅解,仍可争取缓刑。律师在实务中应注意三点:

  • 前置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向被告人释明当庭认罪的法律后果,避免错失“当庭悔罪”的黄金机会。
  • 证据固定:保存赔偿转账记录、谅解书原件、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确保法院能核实其真实性。
  • 交叉应用:若被害人拒绝谅解,可尝试通过第三方调解(如街道、居委会)出具调解协议,同样可强化“悔罪表现”。

辩护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论证“不构成犯罪”,更在于为每一个愿意改过的被告人,在法律框架内铺就最优路径。


作者: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7刑初1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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