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6-07

乌鲁木齐诈骗罪辩护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要点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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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剖析犯罪构成要件,避免主观归罪。本文以诈骗罪为切入点,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争议焦点,结合裁判文书网案号为**(2019)新0103刑初416号**的判决书,深入分析辩护策略与司法认定标准的冲突与统一,为实务辩护提供方法论参考。

一、争议焦点:虚构事实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限

在诈骗罪辩护中,被告人常以“虚构事实系为拖延还款”“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否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被告人罗妍姗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和被害人林某1、高某、李某都是非常亲密的朋友关系……期间也有还款的事实……主观恶意不强”。然而,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断的核心在于:虚构事实是否直接导致财产转移,且有无真实履行意愿与能力。

二、辩护失效的关键点:虚构事实与资金去向的对位

从判决书证据可知,被告人罗妍姗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导致辩护难以成立:

  1. 虚构合同与身份:被告人“虚构认识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的工作人员并伪造合同”“虚构认识新疆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伪造合同”,且供述“谢总监和梅会计是我虚构的”“是为了拖延前面从他那拿的酒款”。这表明其行为并非偶然失信,而是有预谋的欺骗。

  2. 资金用于挥霍:判决书明确载明“诈骗所得赃款被挥霍一空”,而被告人却辩称“借款经营”。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将款项用于约定生意(如采购酒水、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该辩解无法推翻“非法占有”的推定。

  3. 还款行为与整体数额不成比例:被告人仅归还部分资金(如向高某归还11000元、向李某归还7300元),但总计骗取351272.4元,且虚构事实贯穿全过程,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式的拖延,而非真实还款意愿。

三、辩护实务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破解路径

针对此类案件,辩护人可从以下维度构建防御:

  • 审查资金实际用途:调取被告人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证明款项是否用于约定的经营活动(如进货、支付货款)。若存在部分用于履约的证据,可削弱“非法占有”的认定。

  • 关注还款历史:若双方长期存在多笔借贷关系,且被告人在获得新资金前有按期归还旧债的行为,则更符合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被告人虽主张“有多笔交易”,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 分析虚构事实的动机:若虚构事项为“所有人都知晓的虚假”但被害人仍处分财产(如明知无履行能力仍给予),则可能不构成诈骗。但本案中,被害人系基于“中国科学院”“宝塔公司”等真实实体产生信任,虚假事实具有决定性作用。

四、结语:专业辩护需穿透证据细节

刑事辩护不是简单否定指控,而是通过证据链条的反向验证,推翻主观故意的推定。本案警示:在涉及虚构合同、伪造身份的案件中,即使存在“朋友关系”“部分还款”等情节,若无法证明资金用于约定用途,法院仍可从行为模式与结果判断“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应尽早介入,调取资金去向、还款记录、双方历史交易等证据,构建“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的叙事。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新0103刑初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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