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07
上海受贿罪“谋利”要素辩护实操要点解析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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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受贿罪是高频罪名,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往往决定罪与非罪的边界。本文聚焦这一核心要点,手把手教你如何在实务中拆解“谋利”要素,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一、厘清法律前提:什么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刑法》第385条及司法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中的任一行为。关键分辨:
- 实际谋利:收钱后确实帮忙办了事(无论成功与否)。
- 承诺谋利:口头或暗示答应,即使后续未行动。
- 明知他人有请托而收受财物:推定具备“承诺”要素(见《贪贿案件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
核心价值:辩点在于“是否具备明确请托”以及“是否仅属感情投资”。
二、实操三步法:拆解“谋利”要素
第一步:审查“请托”的明确性与对应性
- 收集证据:调取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确认请托内容是否具体(如“帮拿下项目” vs “感谢关照”)。
- 分析时间轴:收钱与请托发生的时间间隔。如果先收钱、后无请托,或请托事项模糊,可主张无对应关系。
- 法律后果:若无法证明具体请托,则可能不构成受贿(仅违规收受礼金)。
第二步:辨析“承诺”的主动性与被动性
- 主动索贿:承诺谋利是强化的入罪要素——需要证明受贿人主动提出“帮忙”。
- 被动收受:若行贿人单方感谢且发送红包,受贿人未回应,可主张无承诺意思。
- 实操技巧:重点调取行贿人供述中的“受贿人明确拒绝”或“未做任何表示”的细节。
第三步:切割“履职行为”与“谋利行为”
- 正当履职不视为谋利:如果受贿人依据规定程序批准某事项(如依法签批合规文件),即便收钱,也可主张“未违反职务要求”。
- 引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号强调“仅正常履行职责,无违规干预”不必然构成谋利。
- 操作建议:梳理书面记录、会议纪要,证明该行为属于职务分内且未偏离规则。
三、延展与行动指南
以上三步可系统解构“谋利”指控。注意:实务中司法机关常引用“感情投资”理论(两高《意见》第15条:上下级之间多次收受财物,且可能有具体请托,可认定为受贿)。若遇此情形,需进一步抗辩“无具体请托基础”。
下一步行动:如正在办理此类案件,建议立即固定以下证据:
- 双方经济往来记录(排除借贷、馈赠等合理理由)。
- 证人证言中关于“请托”的模糊表述。
- 内部审批流程文件(证明履职合法合规)。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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