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2026-06-07

上海环保违规致合同解除:过错认定与责任分担解析

任尔振

任尔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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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尔振律师,上海肖鸣律师事务律所,专职执业13年,专注合同、婚姻家庭、动拆迁纠纷,以上海为核心覆盖长三角,擅长证据梳理+策略谈判+精准诉讼,累计办案120余件胜诉率90%,用专业守护当事人权益。

合同纠纷中,因环保政策或违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认定双方过错并公平分担损失,是司法实践的核心难点。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为例,深入剖析法院对过错认定与责任分担的具体方法与步骤,为您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XXXX制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XX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租赁合同》,被告将2号车间转租给原告,并约定拆除弱酸镀铜线、借用环保设施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400,000元(双方对性质有争议)及100,000元水电押金。2017年6月7日,环保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新增电镀设备全部拆除,不得生产”,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搬离,双方就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承担产生争议。

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因环保违规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是否均有过错?损失应如何分担?

二、法院认定过错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法院审理后,并未简单地将责任归于一方,而是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科学地分配了过错与损失:

步骤1: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识别无效约定

法院首先审查了《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发现其中存在违反环保规定的条款。判决书原文指出:

“原、被告约定借用环保设施、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办理2017年度电镀许可证、新增设备环评等,双方的该约定违反相关规定,应属无效约定。”

这一认定至关重要:合同双方明知或应知其约定违反环保法规,仍共同设计交易结构,导致后续环保违规风险发生。 这是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的基础逻辑。

步骤2:分析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确认过错行为

法院进一步查明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

“涉案租赁房屋两侧厂房内新增一套电镀设备(改造一套设备)未经环保审批,须将新增电镀设备全部拆除、不得生产,是涉案合同无法履行,需解除的原因。”

从判决可见:原告作为实际使用者,未取得环保审批即新增设备;被告作为厂房出租方及名义上的环保许可持有人,未履行合规审核义务。 双方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步骤3: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适用公平原则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

“因此,原、被告对涉案合同的无法履行致解除均具有过错,原、被告应当对损失各半承担责任。”

这体现了法院对过错认定的核心思路:当双方均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约定,且各自主张的损失均因共同过错产生时,适用公平原则,按比例(各50%)分担损失。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原告损失:123,736.50元(含合理的设备拆装费用等),由被告承担50%即61,868.25元。
  • 被告损失:600,000元(设备拆除补偿金),由原告承担50%即300,000元。
  • 原告实际占用期间的费用:租赁费162,336元、水费812.87元、电费29,411.97元,合计192,560.84元,因已实际产生,由原告全额承担。
  • 最终核算:原告已付500,000元(含押金),扣除其应承担的部分,被告还需支付原告69,307.41元。

三、实务启示与行动建议

本判决为处理类似合同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路径:

  1. 事前审查合同合规性:切勿约定借用资质、环评等违法条款。如判决所述,此类约定无效,且一旦出事,双方难逃过错。
  2. 保留损失证据:设备拆装费、搬运费、水电费等支出务必留存凭证。法院对“具有合理性、真实性”的费用予以认定(如判决中采信的环氧地面33,161.50元),而对无法证明关联性的部分不予支持。
  3. 及时止损并固定解除时间:本案中,法院以原告搬离且被告接管的时间(2017年11月10日)作为合同解除日,这有利于明确租赁费、水电费等计费截止点。

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自身证据评估过错概率与损失金额。


作者:任尔振,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沪0116民初1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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