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务犯罪中“经营行为”认定边界:以章某案为例

章海律师
开头:点题与核心价值
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分合法的内部服务与非法的对外经营,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本文结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刑初4803号判决书,以被告人章某非法经营柴油案为切入点,深入分析职务犯罪中“经营行为”的认定标准。核心价值在于:明确经营行为的本质是“向社会开放的营利性活动”,而非单纯内部互助,从而为类似案件提供清晰的裁判逻辑。
中间:分层展开
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章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处停车场私设加油点,向车辆销售柴油。经司法鉴定,章某记录的销货账本显示:自2018年3月10日至7月25日,共向55辆车销售柴油626次,累计金额人民币981,443.00元;其中郭某、梁某名下车辆加油金额为803,838.86元,其余车辆加油金额为142,483元。章某辩称其主要为自己家人加油,不营利。
争议焦点:章某为自己和亲属车辆加油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公诉机关认定全部金额均构成犯罪,但辩护人主张应剔除家人部分。
二、法院的认定逻辑与判决原文引用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区分了两种情形,并引用了以下关键论述:
“经营行为从文字意义上理解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活动,行为内容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赚取利润,一般系向社会开放的商业性行为。在案查证的柴油销售金额中包含两部分车辆,大部分系章某和梁某某两家所有车辆,小部分系两家人以外的社会车辆。本案中章某主要以自己家人车辆为加油对象,对象相对特定,其为家人加油的行为不属于市场经营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该部分加油金额应当从章某的犯罪金额中剔除。”
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告人章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为家人以外的社会车辆加油,该行为具有非法经营性,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终,将章某的犯罪金额限定为对外销售部分(依据销货账本为142,483元,依据收据为101,427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区分“经营行为”与“内部服务”
结合本案判决,可从以下步骤进行审查:
-
审查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 若加油对象仅限家庭成员、亲属或特定组织内部成员,且无对外开放渠道,则可能不构成经营。
- 若对象包括不特定的社会车辆,则应认定为经营。
-
审查行为目的是否营利
- 以成本价供应内部车辆,无溢价或盈利意图,通常不属于经营。
- 若对外销售时存在明显差价或收取市场价,则表明营利目的。
-
审查行为是否对外开放
- 经营行为具有“开放性”,即任何不特定主体均可购买服务。
- 本案中,对外车辆始终有明确限制(仅偶发社会车辆),法院以“对象相对特定”为由剔除大部分金额。
-
综合计算犯罪金额
- 必须区分内部金额和外部金额,仅将对外销售部分计入犯罪数额。
- 可参考账本、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逐笔甄别对象身份。
四、职务犯罪视角的启示
本案虽为非法经营罪,但其认定逻辑对职务犯罪(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具有重要参考:如何区分“为亲友谋利”与“非法经营”?核心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规避市场规则、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当行为人仅为单位内部提供便利,且未向社会开放时,应审慎认定为犯罪。
结尾:补充与引导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私设加油点、内部采购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综合把握“经营行为”的边界。法院的此份判决为区分“内部服务”与“对外经营”提供了明确范本。若您或所在企业面临类似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明确行为定性,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沪0115刑初4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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