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2026-06-07

北京累犯排除缓刑:诈骗案司法裁量争议解析

周玉海

周玉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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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价值:厘清缓刑适用禁区

缓刑制度旨在给予轻罪初犯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但累犯则因人身危险性较大而被法律明确排除。本文以(2019)京0106刑初1905号判决为例,深度剖析累犯排除缓刑规则的司法适用边界,帮助读者理解缓刑条件审查的关键逻辑。

二、案情速览与判决概览

被告人某甲(化名宋竹松),男性,1972年出生,曾有三次前科(盗窃、信用卡诈骗、诈骗),2017年9月刑满释放。2018年至2019年间,某甲以“办理北京户口”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某乙(化名田某)2.5万元、某丙(化名赵某)2万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1807号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甲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同时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未适用缓刑。

三、争议焦点:累犯为何必然排除缓刑?

1. 法律依据的刚性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

被告人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系累犯,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该表述直接指向累犯性质,与缓刑完全绝缘。即便某甲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亦不能突破这一法定障碍。

2. 司法裁量的逻辑链条

法院在判决中未直接讨论缓刑,但通过以下步骤已完全排除缓刑空间:

  • 第一步:识别累犯身份(三次前科+五年内再犯);
  • 第二步:依据总则强制条款,直接不得宣告缓刑;
  • 第三步:结合从重处罚要求,判处一年十个月实刑;
  • 第四步:再考量从轻情节(如实供述)在法定刑幅度内调整。

3. 实务中的边界争议

尽管法律明文规定,但实务中仍存在两大争议:

  • 争议一:若累犯所犯罪行情节轻微(如仅超数额起点),是否绝对无缓刑可能?法律为刚性条款,即便情节轻微,累犯身份亦直指“再犯危险”,司法实践中无例外空间。
  • 争议二: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且取得谅解,能否“软化”累犯评价?本案中某甲并未退赔,但即便退赔,累犯的法律性质仍不可改变——累计前科已证明人身危险性,与普通初犯中退赃的减让效果不同。

四、从本案看缓刑适用的审查步骤

实务中,法官判断缓刑资格需依次审查:

| 步骤 | 审查内容 | 本案体现 | |------|----------|----------| | 1 | 是否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 是→直接排除 | | 2 | 刑期是否在三年以下 | 一年十个月→满足 | | 3 | 犯罪情节是否较轻 | 诈骗4.5万元,数额较大,但非巨大 | | 4 | 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如如实供述、退赃) | 如实供述→具备 | | 5 | 是否具有再犯危险(前科次数、间隔时间) | 三次前科+刚释放即再犯→危险高 | | 6 | 对社区是否无重大不良影响 | 多次犯罪→影响恶劣 |

本案中步骤1即宣告终止,后续步骤无需进行。这正是缓刑适用中“一票否决”机制的典型体现。

五、延展思考:缓刑条件中的“再犯危险”评估

除累犯外,“再犯危险”是缓刑审查的核心变量。本案中某甲三次前科均属财产犯罪,且出狱不足两年再次作案,行为模式高度重复,即便法律不明确排除,法官也几乎不可能认定“无再犯危险”。实践中,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高再犯风险:

  • 同一罪名或同类罪名多次犯罪;
  • 前科释放与本次犯罪间隔极短(如一年内);
  • 犯罪手段持续发展(从盗窃到诈骗)。

对于普通犯罪者而言,若想争取缓刑,最佳策略是:尽早退赃退赔→积极认罪认罚→提供社区矫正保证→与前科拉开时间距离

六、尾部

作者: 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06刑初1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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