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 保险公司拒赔难获支持

张欣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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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各类侵权纠纷中,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效力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主张依据合同条款免除部分赔偿责任,而受害方及被保险人则要求全额赔偿——谁能胜出?本文以(2018)黑01民终8407号判决为样本,拆解“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实行10%绝对免赔率”这一争议焦点的法律逻辑,为类似案件提供实操指引。
一、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免责条款扣除10%免赔率?
本案中,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在上诉中主张:依据商业第三者险条款第27条第2项规定,兰占生驾驶的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一审判决未予扣除属于错误。而受害方张某某则辩称一审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未支持扣除10%免赔率。核心理由在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二、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提示+明确说明”双重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是处理此类争议的“铁律”: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条款设定了两项核心义务:
- 提示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加粗、标红、字体放大等);
- 明确说明义务: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解释免责条款的内容、含义及法律后果。
两者缺一不可。若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上述义务,则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三、实务方法:保险公司如何正确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三步走)
第一步:在投保阶段留存送达保险条款的证据
- 做法:将保险条款作为投保单附件,要求投保人在“已收到并阅读条款”处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 本案警示:一审法院明确指出:“人民保险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已将《商业保险条款》送达给投保人,并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二审法院亦认为:“人民保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送达保险条款及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履行。
第二步:在保险凭证上对免责条款进行“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
- 做法:对免责条款使用加粗、着色、放大字体等显著方式突出显示;在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封面用醒目字体提示“请仔细阅读免责条款”。
- 注意:仅靠一般印刷体文字表述,可能被法院认定未满足“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要求。
第三步: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 做法:由保险销售人员或客服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逐条解释免责条款的内容、适用情形及法律后果,并保留录音、录像、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或面签确认书作为证据。
- 本案提示: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兰占生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未能举证证明该规定属于免责条款且已向投保人说明。二审法院更指出:“兰占生没有到庭陈述事实,无法确定其陈述事实的真实性。” ——说明义务的履行不能事后补证,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完成。
四、受害方的应对策略:主动质疑保险公司免责证据
当保险公司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时,受害方(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以下角度提出抗辩:
- 质疑条款送达:要求保险公司提交《保险条款》送达回执或签字确认文件。若无法提供,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 质疑提示方式:检查保险单或条款中免责条款是否使用了显著标识(如加粗、红字)。如果与普通条款字体相同,可主张未履行提示义务。
- 质疑明确说明:要求保险公司出示对免责条款进行书面或口头解释的证据(如录音、录像、面签确认书)。若仅以“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字”来主张已说明,法院通常不认可(需结合具体说明记录)。
- 引用法院先例:如本案判决,直接引用《保险法》第十七条,强调“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五、结尾延展:从本案看保险纠纷防范之道
本案虽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但其关于免责条款效力的裁判规则同样适用于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各类保险索赔场景。无论您是投保人还是受害方,在与保险公司交涉时都必须关注以下三点:
- 投保时:主动索要并阅读保险条款,重点标记免责条款,并向销售人员要求书面说明记录。
-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等),同时留意保险公司是否提出“免责”主张,及时要求其出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
- 诉讼阶段: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履行了法定义务,可直接援引《保险法》第十七条及类似本案的裁判观点,主张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进一步行动建议:如果您正在处理类似保险纠纷,建议查阅当地法院同类判例,或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向保险公司发送“要求提供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证据”的书面函件,为后续谈判或诉讼铺路。
作者:张欣然,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黑01民终8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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