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08

石家庄合作经营与先行赔付下商场连带责任的认定逻辑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31343035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商场作为市场管理方是否需要对商户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是消费者维权和企业合规的焦点。本文结合(2016)冀07民终417号判决,深度解析法院如何通过合作经营关系的认定及先行赔付协议的效力,判决商场承担连带责任,为类似争议提供明确裁判逻辑与实务指引。

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消费者宋某在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家家居公司”)商场内的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日家居公司”)购买红木家具,支付货款193717元后,映日家居公司逾期未能交货。宋某诉请映日家居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立家家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核心争议在于:立家家居公司作为商场管理方,是否应对商户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付义务?

二、一审法院: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构成合作经营,先行赔付协议连带责任成立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立家家居公司与映日家居公司签订的《华耐家居租赁协议书》及六份附件(包括《华耐家居“先行赔付”协议书》等),并非单纯的租赁关系。判决书原文指出:“该协议的相关条款可以证实,立家家居公司与映日家居公司在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培训以及财务管理等事项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该协议已经超过租赁协议范围,应为合作协议。”法院进一步认定:“立家家居公司对映日家居公司的经营业务负有管理职责,对映日家居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形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据此,一审判决立家家居公司对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二审法院:合作协议与先行赔付协议共同支撑连带责任

立家家居公司上诉主张双方仅为租赁关系,并称先行赔付承诺仅针对“已有定性的家居质量问题”,不包含逾期交货等违约情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书中明确理由:“依据合作协议书约定,上诉人立家家居公司与映日家居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合作经营关系。该协议的附件《华耐家居“先行赔付”协议书》中约定,如映日家居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赔付义务时,由立家家居公司先行向消费者进行赔付。该约定视为立家家居公司与映日家居公司连带对消费者的赔付。”

二审法院的这一认定,将先行赔付协议解释为双方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合意,扩大了先行赔付的范围至所有商户违约导致的赔付义务。这一裁判思路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方法:第一步,审查商场与商户之间的协议性质,若包含管理、财务管控等要素,可认定为合作经营关系;第二步,审查是否存在明确的先行赔付承诺,该承诺可视为连带责任成立的合同依据。

四、实务启示与操作建议

本案判决对消费者维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商场购物遇到商户违约时,应关注商场是否在租赁协议或公开承诺中作出“先行赔付”表述,并保留相关宣传材料、收据(尤其是通过商场统一收银的凭证)。对于商场管理方而言,应审慎评估合作协议内容,避免因过度的管理介入(如统一收银、人员培训、财务管理等)而被认定为合作关系;同时,对“先行赔付”承诺应明确限定适用范围,避免被扩大解释为涵盖所有商户违约情形。

消费者维权时可分步行动:首先收集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及商场承诺材料;其次向商场发函要求其依据先行赔付协议履行义务;如被拒,可依据本案裁判逻辑向法院主张商场承担连带责任。商场管理方则应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区分租赁与合作性质,并在先行赔付协议中增加“仅适用于商品质量问题,不适用于逾期交货”等排除性条款,以降低法律风险。


作者: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冀07民终417号

更多推荐文章